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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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Goods s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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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出的产成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的产品实际成本。是指货品已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想方设法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和商品销售渠道,销售额增加,出现了代销、赊销、期贷、分期付款,预付货款等许多新的经营和结算方式。因此,企业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给予不同客户的信用条件。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制度,确定企业在一定时期的信用政策作为日常授信审核的依据。订立书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必须接销售权限规定,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正本由销售部门专人保管,财务部门应有复印件以监督合同执行。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财务一般结算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为: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准则明确规定,销售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能加以确认,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在普遍存在的买方市场优势,赊销非常普遍。同时,很多情况下的销售是出于领市场的考虑,而没有考虑或者无法过多考虑资金的回收。因此,许多销售很难满足第三个要求。根据准测,企业可以“发出商品”来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但具体操作时会面临以下问题:
1、 企业期末存货的盘点,会出现账实差异,而对已发出的商品,很难通过对方企业认定,从而对企业存货的管理带来不便。
2、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即使是赊销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从销售方企业的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的。
3、企业一旦起票确认应收帐款后,尽管对方承若付款,但往往不能如期支付,拖欠货款现象极为普遍。而其中收入准则又要求企业如判断货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证据。但是操作起来,除了破产裁定书算是可靠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下企业均难以提供证据,甚至向对方发函请示确认时,即使对方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很少回函确认。这样,企业的应收帐款会一直挂帐,而要想核销坏帐,得经过层层审批,有时还要作纳税调整。企业销售了货款,货款没有收到,即要先交增值税,所得税,核销应收帐款时还要作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对无把握收回的货款往往不愿起票,从而导致对收入的确认与商品的发出时点不一致。
3、收入准则规定,当企业发出商品时,可以先不确认收入,但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应先计提销项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方“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项目。但企业应如何起票?由于增值税发票不可能只开税,而不开销售金额,若要开完整,收入又如何确认?同时,税务局在征税时,只要企业计提销项税,即要征税,开票时又要征税,而不考虑企业回款的可能性。而买方企业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抵扣。因此,在实务中,很少有企业在未起票时,做上述分录。
由于上述因素的限制,许多企业在期末都有部分或大量的已发出但尚未起票的发出商品未结转损益。若商品一旦发出就结转损益,有违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且会导致资产虚增;但若不及时结转损益,企业的损益是否正确核算,税收上是否存在着延缓纳税就难以控制,而且无论从税收监管,还是企业财务正确核算的立场出发,都不可能放任企业随意处理发出商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就成为当今会计算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对“发出商品”的处理可以有以下几点考虑,供大家商榷:
(1)单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销售方发出商品没有起票,对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影响。因为,销售方虽然没有计销项税金,但购买方同样无法抵扣。就这一点而言,销售方在购买方没有付款之前不应开票,以免代对方垫支税款,若对方急于索要发票,销售方可要求对方付款。 (2)真正导致增值税流失的不是上述情况的发出商品,而是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定额税征收对象时,买方本来就无须发票抵扣,而且,发给这类客户的发出商品一般都交现金交易。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发出商品应一律结转损益,计算相关税金。
(3)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企业在年末应就已发货但未结算的商品,请求对方单位确认。
(4)“发出商品”暂时不结算损益的,应有相应的合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买方收取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如对所收贷物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交易成立,买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认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为解决发出商品核算时,由于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和不确定性而出现的成本结转无记账依据问题,笔者在实践中设计了一种发出商品出库凭证成本结转分割单。现介绍如下:
1、当商品发出时,按商品出库单有关内容填制一张分割单,记入发出商品成本项目后,按客户名称序时分类、留存备用。
2、当从对方获得销售清单或收到货款时,将增值税发票日期、售价金额、税金金额及经计算应在本期结转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成本等内容,填入第一张分割单,作为成本结转记账凭证的附件。如发出商品成本结转后仍有余额的,须同时重新填制一张分割单,将原出库单、发票有关项目、第一张分割单的“本期结转”、“累计结转”、“尚未结清”等栏目内容填入。“尚未结清”栏按发出成本金额减去“累计结转”栏后的数额填入。当第二次或以后收到货款时,再将相关内容和应结转数填入“本期结转”栏,并按上述方法再填制一张分割单,这样连续直至本批或全部发出商品及货款都收回为止。
3、计算本期应结转成本。本期成本结转额一发出商品成本金额×成本结转率
成本结转率=本次收款额/1.17/发出商品售价总额×100%
应用举例如下:
A 企业3月1日向B企业发出一批商品,成本60000元,销售货款总额117000元,假定A企业在发出商品时,知道B企业暂时不能付款。3月10日B企业承诺付款80000元。A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商品售价68376.07元,增值税额11623.93元。3月15日A企业收到货款80000元。30日 B企业要求将剩余商品退回,拟于次月调换新的品种。
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B企业60000元”,贷记“库存商品60000元”。按商品出库单内容填制第一张分割单,记入发出商品数量、成本金额及销售货款价税金额等内容。
开出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B企业8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837607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对元”。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80000 元”,贷记“应收账款——B企业80000元”同时,计算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本期应结转成本金额41025.64元,作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41025.64元”,贷记“发出商品——B企业41025.64元”。计算尚未结清成本金额为18974.36元。再将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及计算的本期应结转成本等记入复制的第一张分割单,作为成本结转记账凭证的附件。
发出商品退回时,借记“库存商品18974.36元”,贷记“发出商品——B企业18974.36元”。最后一张分割单与退货入库单一起作为发出商品退回记账凭证的附件人账。
一、以物易物不计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案
(一)案例简介
某市一汽车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市国税局的稽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制造厂用三辆小客车换取某发动机制造厂的一批发动机,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增加原材料,未计入销售收入,也未计缴税金。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物易物的交易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即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汽车制造厂的行为以偷税论处 并处以2倍罚款。
(三)账务调整
据调查,同类小客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含税),因此该汽车制造厂应补提增值税120000÷(1+17%)×17%×3=52308(元)。
1.原账冲回
借:原材料 360000
贷:产成品 360000
2.计入销售并计提增值税
借:原材料 36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769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08
3.缴纳应补增值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2308
贷:银行存款 156924
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涉税检查及案例分析
(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其借方,登记企业已发出的分期收款商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收到贷款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货款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在计税、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等方面与其他销售方式下的帐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按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贷记“产成品”帐户。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帐户。月终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帐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
由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这些特点,某些企业为了避税或延期纳税等考虑,而将非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纳入该帐户进行核算,破坏了该帐户的使用范围。其次,对属于分期收款的销售业务,企业将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产品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不应列入该帐户核算的内容误入该帐户进行核算,也会影响各期应转的产品销售成本。尤其是企业对各期应转销售成本的核算,如果发生错计错算,就会造成错转销售成本,使收入与成本失去匹配,从而影响损益。
根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对其涉税检查,应主要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有无销售合同、契约等为依据,有无将非分期收款销售错列该帐户进行核算而避税或延期纳税?
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借方核算内容是否合理?有无将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等费用误列入该帐户进行核算而影响销售成本的正确结转?
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有无因错转而影响当期损益?
4.分期收款赊销合同有无偷逃印花税?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将现金销货列作分期收款销售,延期纳税案例
检查某企业年末“产成品”帐户贷方,结转发出产品成本46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10,000.00
贷:产成品 210,000.00
检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1
检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帐贷方,已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7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0,000.00
在该记帐凭证“摘要”栏附有计算过程:210,000÷300,000×100,000=700,000元(注:全部货款为300,000元)。
税务人员为证实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向财会人员进行查询,结果并未有销货合同或契约作依据,经核对购货方的帐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89.74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应付帐款 200,000.00
经追查,销货方企业终于承认,是因为在年前没收到全部货款,为了延期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才将该笔现金销货假作为分期收款销货处理。
点评 年终岁尾,企业为了延期交纳税款,将现销货物作为分期收款的赊销货物核算,以此掩盖已实现的一部分应税收入,手法较为隐蔽。如果仅从销货方整个核算过程看,似乎也没有什么“破绽”,但只要认真核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设立的依据,一切伪装将不攻自破矣!
【案例2】错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企业根据销货合同以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甲产品。销货合同所定销售数量为5台,每台售价100,000元,全部货款计585,000元,首次货款85,000元于交货时付给,其余货款分四个月平均付给。甲产品发出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为80,000元。
企业发出产品当月的会计处理为:
(1)结转发出产品成本: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400,000.00
贷:产成品 400,000.00
(2)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8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2,649.5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3)月末结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000.00
经复核计算,当月月末应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应为58,119.66元(400,000÷585,000×85,000=58,119.66元),企业多转销售成本21,880.34元。
点评
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上与其他销售方式的检查有不同的特点。其他销售方式,主要应侧重于销售数量和单位成本的检查,销售数量均为整数。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所销产品一般是大件产品,单价较高。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只能用“比率”法(即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由此计算出的每期应转销售成本的销量一般并非整数。对企业所结转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成本,只有在核实总成本、总收入和当期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基础上经过复核计算才能得到确认。
不错,长见识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