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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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中国大陆税种——增值税划定的开征对象之一。
从2009年1月1日起,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工业企业由6%降到3%,商业企业由4%降到3%,降幅分别为50%和25%。
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2]
09年改到50万的工业企业,80万的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