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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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稅金(Payin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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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企業已交納的增值稅額。企業已交納的增值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多交的增值稅額用紅字登記。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增值稅帳務時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 “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和 “未交增值稅”科目。
繳納本期增值稅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銀行存款。
如果期末有本期應交未交的增值稅額則應轉出,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如果本月繳納前期累積未交的增值稅,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從其本身定義來看就是要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的增值稅情況,而現在規定交納上期的增值稅要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這樣就使得“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的增值稅情況。此其一。
第二、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本期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都要從“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應交稅金 ——未交增值稅”,這樣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就沒有貸方餘額,其借方餘額反映的就是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取得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則不做處理;而本期應交未交完(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已交稅額之和)的增值稅額則要轉出。筆者認為這樣的設計不對稱。
第三、增值稅核算的內容比較多,故增值稅核算的科目設計也比較細,這樣就顯得煩瑣了一些,給會計人員的實際操作和會計考試都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環節。“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既然能反映未抵扣的進項增值稅,那麼對於當期多交的增值稅反映在其期末借方也未償不可(畢竟兩者反映的經濟意義是一致的),對於當期應交未交的增值稅額反映在其期末貸方,也很容易理解。而且這樣一來,科目設置減少了,處理的環節也就相應減少了,也沒有使增值稅的會計核算的清晰性受到影響。
因此筆者認為,應取消“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科目,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能夠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的增值稅情況;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餘額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或多交的增值稅額;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方餘額反映期末尚未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