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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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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銷售方根據納稅期內的銷售額計算出來的,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這裡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銷項稅額是計算出來的,該稅額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整體稅負;第二,銷項稅額是銷售貨物並隨同貨物價格一起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不是本環節納稅人應納稅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的檢查

  ㈠銷售額的檢查

  ⒈不含稅銷售額的檢查。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的銷售額為價稅混合收取的,要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⒉ 價外費用的檢查。價外費用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按會計制度規定,由於對價對收費一般都不在“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賬戶核算,而在“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賬戶中核算,這樣,企業常常出現對價外費用不計算銷項稅額的情況,甚至有些企業將發生的價外收費直接沖減有關費用科目。因此,價外費用的檢查是銷項稅額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價外費用的檢查,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⑴瞭解掌握情況。向銷售部門瞭解銷售情況和結算形式,通過產品銷售市場分析有無加收價外費用的可能及瞭解行業管理部門是否要求收取價外費用等。

  ⑵檢查往來賬戶。重點檢查“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賬戶。看是否有掛賬欠款,尤其是通過“其他應付款”賬戶的借方發生額或“其他應收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看其對應賬戶是否是和貨幣資金的流入或債權“應收賬款”賬戶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係。即: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

  如果出現以上對應關係,則需通過發票、收據等原始單據進一步證明是否是價外費用,有無計稅。

  ⑶檢查成本、費用類賬戶的會計核算。註意成本、費用類賬戶登記的紅字,審核“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經營費用”等賬戶的借方面發生額紅字的沖銷記錄。

  [例]檢查人員在對某企業(一般納稅人)檢查中發現,企業收取貨款時另向購買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財務費用  11700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延期付款利息屬於價外費用,應計算銷項稅額。

  借:財務費用  11700

   貸:產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⑷檢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賬戶。因此按合計制度的規定,有些價外費用可以記入此類賬戶,因此在檢查時要分析收入的來源與屬性,是否屬於銷售貨物而收取的利息補貼等價外費用,是否正確計算了銷項稅額。

  ⒊混合銷售的檢查。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標準有兩個:

  ⑴ 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⑵該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9即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檢查時,一是按照標準判定檢查對象的銷售收入是否屬於混合銷售;二是確定屬於混合銷售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稅;二是其銷項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註意混合銷售中的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例]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100臺電視機,為了保證及時供貨,雙方議定由該廠負責運輸,每臺電視機不含稅售價為3000元,同時收取運費共計10000元。該廠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6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電視機廠銷售電視機關負責運輸收取運費的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併入銷售額中一併征收增值稅。其銷項稅額為52453元[300000×17%+10000/(1+17%)×17%],運費收入應納增值稅為1453元。正確的賬務調整為:

  借:其他業務收入  145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

  ⒋ 兼營銷售的檢查。與混合銷售行為相我別,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具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征收增值稅。檢查時要註意企業是否存在兼營行為,是否進行了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是否一併繳納了增值稅。

  ㈡稅率的檢查

  增值稅實行兩檔稅率,即一檔基本稅率,一檔低稅率。另外,還設計了零稅率,適用於出口商品。


  ⒈基本稅率。基本稅率為16%。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為17%。

  ⒉低稅率。低稅率為13%。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低稅率

  計徵增值稅。

  ⑴糧食、食用植物油。為了照顧人民生活必需,對這些貨物從低徵稅。

  ⑵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⑶圖書、報紙、雜誌。這主要是為了支持宣傳、文化、教育事業。

  ⑷飲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這主要是為了照顧農民和支持農業生產發展。

  ⑸農業產品。包裝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⑹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和煤炭。

  ⑺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和煤炭

  ⒊零稅率。只限於出口貨物。出口貨物包括兩類:一類是報關出境貨物;另一類是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區。但對納稅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白金等,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⒋稅率的其他規定

  ⑴對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的售額,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按17%的稅率徵稅。

  ⑵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即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就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⑶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檢查時,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對應上述適用稅率的規定進行核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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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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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智民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12月15日 20:10 發表

[例]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100臺電視機,為了保證及時供貨,雙方議定由該廠負責運輸,每臺電視機不含稅售價為3000元,同時收取運費共計10000元。該廠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6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這個例子300 000對應的賬戶名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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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153.* 在 2018年11月3日 16:49 發表

現在基本稅率16%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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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f125 (討論 | 貢獻) 在 2018年11月5日 18:05 發表

60.29.153.* 在 2018年11月3日 16:49 發表

現在基本稅率16%了哦

查了一下,確實是16%,我把它改過來了!其實你點編輯也能自己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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