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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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援外出口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我國援外出口貨物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物資援助項下的出口貨物,一類是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一般物資援助是指中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下,由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民用或生活等物資,承辦企業代政府執行採購和運送任務,企業在執行援外任務後與政府辦理結算。結算方式包括實報實銷結算制和承包結算制。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的出口貨物。
(一)退(免)稅範圍
1、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不徵增值稅,只對承辦企業取得和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實行承包結算制的,對承辦企業以“對內總承包價”為依據征收增值稅。
2、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
(二)援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
1、退(免)稅認定。援外企業必須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貸款(基金)30日內,攜帶有關批文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退稅認定手續,未辦理認定的一律不受理退稅申請。
2、退(免)稅方式。援外出口貨物的援外企業,屬外(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產企業的按現行“免、抵、退”稅辦法管理。
3、退(免)申報單證:
(1)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複印件;
(2)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複印件或與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簽訂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全同”複印件;
(3)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4)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
(5)出口發票。
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採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業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
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出口貨物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一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一致的,退稅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
一般物資援助是指中國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下,由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民用生產或生活等物資,承辦企業代政府執行物資採購和運送任務,企業在執行援外任務後與政府辦理結算。結算方式包括實報實銷結算制和承包結算制。
2、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援外方式下出口貨物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在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
3、援外優惠貸款
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性質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貼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
4、援外合資合作項目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議的範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資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
5、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於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