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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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發票(export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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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發票[1]
出口發票是指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的銷售憑證。即對進口方開具的發貨價格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證明。它作為買賣雙方辦理結算、報關押匯的單證,也是稅務機關據以辦理出口退稅的審核憑證之一。由於出口產品的銷售對象在國外,因此,出口發票的內容比內銷發票要複雜得多。出口發票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值、裝貨地、到達地、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合同號碼、發貨人名稱、地址、購貨人名稱、地址等項目。出口發票必須由出口企業法人代表正式簽字方能有效。
出口發票繕制[2]
(一)出口發票的名稱、地址。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該名稱、地址必須與信用證所規定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一致。受益人名稱、地址如有變動,單據也要相應更改。按UCP600的規定,除可轉讓信用證之外,發票必須由信用證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二)發票名稱。不同的發票名稱表示不同的發票種類,繕制時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製作。
(三)發票號碼、簽發日期。簽發日期一般不能遲於提單簽發日期,更不能遲於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或信用證有效期。除信用證另有規定,發票日期可早於信用證開證日期。
(四)發票抬頭人。在托收支付方式下,發票抬頭應按合同中的買方或指定的直接買主的名稱填寫。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除少數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填寫來證的開證人(Opener),或申請人(Applicant),或付款人(Accountee),公司名稱和地址必須詳細填寫。填寫時,應註意名稱不能換行,地址應合理分行。
(五)運輸工具。按船公司或運輸代理的配載內容列明運輸工具與航次。
(六)啟運地與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填寫,註意應與貿易術語後的啟運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如貨物需要轉運,轉運地點也應明確地表示出來,如via HONGKONG。
(七)合同號碼。在托收支付方式下,應填寫合同號碼;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應與信用證所列內容一致。
(八)信用證號碼。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應填寫信用證號碼,尤其在不使用匯票的即期信用證方式下,更有必要。
(九)嘜頭。凡是信用證上規定嘜頭的,必須逐字逐行按規定繕制,並與其他單據的嘜頭相一致。信用證上沒有規定嘜頭的,則按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嘜頭或買方已提供的嘜頭繕制;如果都沒有規定的,則由賣方自行設計,並註意單單相符。
(十)數量與貨物描述。應全面描述有關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和包裝,一般先填寫商品名稱和總數量,然後再根據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填寫詳細規格、單位及合同號碼等,最後填寫包裝方式和件數,以及毛重、凈重和尺碼等。填寫的內容必須與信用證所列各項要求完全相同。UCP600規定:“商業發票中對貨物的描述必須符合信用證中的描述。而在其他單據中,貨物描述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
繕制出口發票註意問題[2]
(一)發票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證的內容。
(二)如果證中列明的貨物種類很多,並冠有統稱,制單時在具體品名上應按來證規定先打統稱。
(三)如果來證規定多種貨名,制單時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標註,不能盲目照抄。
(四)如來證未規定詳細的品質和規格,可不填寫或儘量少做說明;必要時可按合同加註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的內容有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故意挑剔而遭到拖延付款或拒付貨款。
(五)如果信用證中品名有誤,且是實質性的問題,應要求對方改證;如果是次要問題,在填寫發票時應將錯就錯,併在錯誤的名稱後,另註正確的品名,並加括弧。
(六)如果規格、品種較多,可採用列表的形式,將同類項集中併列填寫,註明每一種類別的貨量,最後註明總量。
(七)如果來證中對貨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種語言,制單時應照打,必要時後面加括弧用英文註釋。
(八)凡經包裝裝運的貨物如沒有包裝單,則發票上最好有包裝件數條款。該內容應按實際裝運情況填寫,並註明包裝件數的合計數。
(九)如有兩種以上包裝單位,發票應全部給予標註,並以“PACKAGE”為單位註明合計數;
(十)如以托盤裝運,發票應標註包裝數量及托盤數量,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貨物為散裝貨,可註明“INBULK”字樣,不註亦可。
(十一)價格。這是發票的主要內容,包括貿易術語、計價貨幣、計價單位、單價、總額。應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准確計算,正確填寫。實際業務中,一般來證總金額是含傭價或含折扣的總額,在製作發票時應在總值中扣除。
(十二)加註聲明文句。原則上,只要不傷害賣方利益,一般照辦。加註內容一般打在發票商品欄以下的空白處。
(十三)簽發人的簽字或蓋章。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無須簽署”。但信用證中要求手簽時,必須手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