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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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證是對已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修改的行為。
在審證時,如發現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時,應及時向開證申請人提出要求進行修改,但對更改信用證應持慎重態度。一般來說,非改不可的應堅決要求改正,可改可不改的,或適當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費用負擔的,則可酌情處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證規定辦理,或同時提請國外進口人今後註意。
信用證的修改要求,通常由出口人(受益人)提出,有時也有由進口人主動向開證行提出的。對此須經開證行同意後,由開證行經通知行轉告出口人,並經出口人同意接受後方為有效。如遭出口人拒絕接受,則此項修改不能確定,信用證仍以原款為準。
改證是由進口人通過開證行辦理,修改通知如同開立信用證一樣,須經通知行轉遞收益人,而不能由開證行直接通知或由進口人徑自寄予受益人。
(1)對於需要修改的內容應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儘量避免在發貨裝船或繕制單據時又發現新問題,再次要求客戶改證。因為不僅國外改證費用很高,而且一改再改會引起客戶不滿,同時也足以暴露我方的工作素質和業務水平。
(2)收到銀行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後,仍應再進行審核,如所修改內容還難以接受,則仍應及時拒絕,否則將被認為已同意接受修改。
(3)對於已接受的信用證修改書,應立即將其與原證附在一起,並註明修改次數,以免與原證脫節,造成信用證條款不齊,影響及時辦理議付。
(4)必須在收到通知銀行的“修改通知書”後,才能辦理裝運事宜,絕不可僅憑買方通知“證已照改”或其他類似的詞句的通知就發貨裝船。
出口方審核信用證,發現有不符合買賣合同或不利於出口方安全收匯的條款,可及時聯繫進口方通過開證行對信用證進行修改。一封規範的改證函,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感謝對方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
(2)列明證中不符點、不能接受的條款,並說明如何改正;
(3)感謝對方的合作,提醒信用證修改書應於某日前到達,以便按時裝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