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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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票(export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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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发票[1]
出口发票是指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凭证。即对进口方开具的发货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证明。它作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报关押汇的单证,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核凭证之一。由于出口产品的销售对象在国外,因此,出口发票的内容比内销发票要复杂得多。出口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装货地、到达地、运输工具名称、出口合同号码、发货人名称、地址、购货人名称、地址等项目。出口发票必须由出口企业法人代表正式签字方能有效。
出口发票缮制[2]
(一)出口发票的名称、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该名称、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一致。受益人名称、地址如有变动,单据也要相应更改。按UCP600的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之外,发票必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二)发票名称。不同的发票名称表示不同的发票种类,缮制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
(三)发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日期一般不能迟于提单签发日期,更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或信用证有效期。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日期可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
(四)发票抬头人。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发票抬头应按合同中的买方或指定的直接买主的名称填写。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填写来证的开证人(Opener),或申请人(Applicant),或付款人(Accountee),公司名称和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填写时,应注意名称不能换行,地址应合理分行。
(五)运输工具。按船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与航次。
(六)启运地与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注意应与贸易术语后的启运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如货物需要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地表示出来,如via HONGKONG。
(七)合同号码。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应填写合同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应与信用证所列内容一致。
(八)信用证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填写信用证号码,尤其在不使用汇票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下,更有必要。
(九)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十)数量与货物描述。应全面描述有关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一般先填写商品名称和总数量,然后再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详细规格、单位及合同号码等,最后填写包装方式和件数,以及毛重、净重和尺码等。填写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同。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缮制出口发票注意问题[2]
(一)发票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证的内容。
(二)如果证中列明的货物种类很多,并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应按来证规定先打统称。
(三)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四)如来证未规定详细的品质和规格,可不填写或尽量少做说明;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而遭到拖延付款或拒付货款。
(五)如果信用证中品名有误,且是实质性的问题,应要求对方改证;如果是次要问题,在填写发票时应将错就错,并在错误的名称后,另注正确的品名,并加括号。
(六)如果规格、品种较多,可采用列表的形式,将同类项集中并列填写,注明每一种类别的货量,最后注明总量。
(七)如果来证中对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语言,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八)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
(九)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标注,并以“PACKAGE”为单位注明合计数;
(十)如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标注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INBULK”字样,不注亦可。
(十一)价格。这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术语、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价、总额。应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填写。实际业务中,一般来证总金额是含佣价或含折扣的总额,在制作发票时应在总值中扣除。
(十二)加注声明文句。原则上,只要不伤害卖方利益,一般照办。加注内容一般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十三)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无须签署”。但信用证中要求手签时,必须手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