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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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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拒付货款[1]

  拒付货款是指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托收的款项、发货日期、到货地点,以及商品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款项已付,或计算错误等情况,而对托收的款项表示拒绝支付货款。

商品购进拒付货款的核算[2]

  进货后企业拒付货款时,应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提出充分的理由,填制“拒付理由书”,拒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由于拒付货款时企业的资金未发生变化,故不作账务处理

拒付货款处理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以前,可以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拒付意味着购销双方发生矛盾,引起经济纠纷,因此,拒付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付款单位在提出拒付时,要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文,属于商品质量、数量问题,需提出商品检验证明,交开户银行。银行受理拒付理由书后,应根据合同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以维护销货方的正当权益,经过审查,如果同意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银行要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若认为拒付理由不足,或属无理拒付,银行则应维护销货方的正当经济权益,说服付款单位按时承付货款,经说服无效,则应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延长银行审查时间,自承付期满次日算起,计收延付滞纳金。付款单位提出拒付后,对拒付的商品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若发现动用,银行应代收款单位从付款单位帐户上扣收全部货款,并代收款单位扣收延付滞纳金。

参考文献

  1. 赵海宽,王克华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业务全书.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07.
  2. 雷建编著.小企业实用会计商业分册.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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