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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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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TaxPlanning)

目錄

納稅籌劃的概念

  所謂納稅籌劃(TaxPlanning),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製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關於納稅籌劃包括的內容,目前國內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認為納稅籌劃專指一種情況即節稅籌劃,也就是認為節稅籌劃與納稅籌劃是相同的範疇;

  二是將納稅籌劃向外延伸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偷稅、逃稅、欠稅都包括在納稅籌劃的範疇之內;

  三是關於對各種納稅事務的籌劃,是一個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納稅人納稅事務的各方面,但納稅籌劃不能違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活動,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納稅事項進行系統安排,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納稅籌劃的內容

  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避稅節稅規避“稅收陷阱”轉嫁籌劃實現零風險五個方面。

  避稅籌劃是相對於逃稅而言的一個概念,是指納稅人採用不違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

  因此避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而是處在兩者之間,是一種“非違法”的活動。對於這種方式的籌劃,理論界有一定爭議,很多學者認為這是對國家法律的蔑視,應該一棍子打死。但筆者認為,這種籌劃雖然違背了立法精神,但其獲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進行認真研究,併在法律條文形式上對法律予以認可,這與納稅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稅、逃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於納稅人的這種籌劃,稅務機關不應該予以否定,更不應該認定為偷稅、逃稅並給予法律製裁。作為國家所能做的應該是不斷地完善稅收法律規範,填補空白,堵塞漏洞,使得類似的情況不會再次發生,也就是採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

  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徵點、免徵額、減稅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稅收懲罰等傾斜調控政策,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及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國家稅收的目的。這種籌劃是納稅籌劃的組成部分之一,理論界早已達成共識,國家也從各方面給予扶持。

  規避“稅收陷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要註意不要陷入稅收政策規定的一些被認為是稅收陷阱的條款。

  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如果我們對經營活動不進行事前的納稅籌劃,就有可能掉進國家設置的“納稅陷阱”,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稅收轉嫁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通過對銷售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活動。由於通過轉嫁籌劃能夠實現降低自身稅負的目標,因此我們也將其列入納稅籌劃的範疇。

  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交納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違法亂紀行為,或風險極小,可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當談及進行納稅籌劃,一般人都認為是指企業或個人運用各種手段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行為,其實這種認識是相當的片面的。因為,納稅人除了減輕稅收負擔之外還存在不會直接獲得任何稅收上的好處,但可以避免涉稅損失的出現,這也相當於實現了一定的經濟收益,這種狀態就是涉稅零風險。筆者認為,實現涉稅零風險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內容。

納稅籌劃產生的原因

  納稅籌劃並不是自古便有,它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特定產物,其產生具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

  1.納稅籌劃產生的主觀原因

任何納稅籌划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我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願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我們知道,利潤等於收入減去成本(不包括稅收)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或個人的費用成本及稅收支出,可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很明顯,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越少越好,無論它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

  2.國內納稅籌劃的客觀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現總是有其內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納稅籌劃的內在動機可以從納稅人儘可能減輕納稅負擔的強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觀因素,就國內納稅籌劃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

  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上包括的對象差別很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正是這種可變通性誘發納稅人的納稅籌划行為。特定的納稅人要繳納特定的稅, 如果某納稅人能夠說明自己不屬於該稅的納稅人,並且理由合理充分,那麼他自然就不用繳納該種稅。

這裡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納稅人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某稅的納稅人,現在成為了另一種稅的納稅人;二是內容與形式脫離,納稅人通過某種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屬於某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實際上並非如此;三是該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轉變了內容和形式, 使納稅人無須繳納該種稅。

(2)課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

  稅額計算的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納稅人在既定稅率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汁稅依據愈小,稅額就愈少,納稅人稅負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沒法儘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如企業 按銷售收入交納營業稅時,納稅人儘可能地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於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餘地,從而使某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儘量多增加可扣除項目。

(3)稅率上的差別性

  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稅率,這種廣泛存在的差別性,為企業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

(4)全額累進臨界點的突變性

  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相比,累進稅率變化幅度比較大,特別是在累進級距的臨界點左右,其變化之大,令納稅人心動。這種突變性誘使納稅人採用各種手段使課稅金額停在臨界點低稅率一方。

(5)起徵點的誘惑力

  起徵點是課稅對象金額最低徵稅額,低於起徵點可以免徵,而當超過時,應全額征收,因此納稅人總想使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起徵點以下。

(6)各種減免稅是納稅籌劃的溫床

  稅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減免照顧,以便扶持特殊的納稅人。然而,正是這些規定誘使眾多納稅人爭相取得這種優惠,千方百計使自己也符合減免條件,如新產品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不是新產品也可以出具證明或使產品具有某種新產品特點來享受這種優惠。

  3.國際納稅籌劃的客觀原因

導致國際間納稅籌劃的客觀原因是國家間稅制的差別

(1)納稅人概念的不一致

  關於人們的納稅義務,國際社會有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一個人作為一國居民必須在其居住國納稅;二是一個人如果是一國公民,就必須在該國納稅;三是一個人如果擁有來源於一國境內的所得或財產,在來源國就必須納稅。前兩種情況我們稱之為屬人主義原則,後一種情況我們稱之為屬地主義原則。由於各國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上的差別以及同是屬地或屬人主義,但在具體規定,如公民與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別,這也為國際納稅籌劃帶來了大量的機會。

(2)課稅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國間不同

  絕大多數國家對個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稅,但對財產轉讓所得則不同,比如有些國家就不征收財產轉讓稅。同樣是征收個人和企業所得稅,有些國家稅率較高,稅負較重,有些國家稅率較低,稅負較輕,甚至有的國家和地區根本就不徵稅,從而給納稅籌劃創造了機會。

(3)稅率上的差別

  同樣是征收所得稅,各國規定的稅率卻大不一樣,將利潤從高稅地區向低稅地區轉移是利用這種差別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稅基上的差別

  例如,所得稅稅基為應稅所得,但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各國對各種扣除項目規定的差異可能很大。顯然,給予各種稅收優惠會縮小稅基,而取消各種優惠則會擴大稅基,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稅基的大小決定著稅負的高低。

(5)避免國際雙重徵稅方法上的差別

  所謂國際雙重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一般可分為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徵稅和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徵稅。為 了消除國際雙重徵稅,各國使用的方法不同,較為普遍的是抵免法豁免法,在使用後一種方法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國際納稅籌劃機會。

除此以外,各國使用反避稅方法上的差別,稅法有效實施上的差別,以及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別都會給納稅人進行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一定的條件,也是國際納稅籌劃之所以產生的重要的客觀原因。

納稅籌劃的特征

  納稅籌劃有其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現在:納稅籌劃的合法性納稅籌劃的政策導向性納稅籌劃的目的性納稅籌劃的專業性納稅籌劃的時效性等幾方面。

  納稅籌劃的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合法條件下進行的,是在對國家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後,進行納稅優化選擇。

  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因此,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尤其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知道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

  納稅籌劃的合法性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特點,具體表現在納稅籌劃運用的手段是符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與現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不衝突,而不是採用隱瞞、欺騙等違法手段。納稅籌劃的合法性還表現在稅務機關無權干涉,納稅籌劃最根本的做法是利用稅法的立法導向和稅法的不完善或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進行籌劃;國家只能採取有效措施,對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堵塞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得到減輕稅負和降低納稅成本的結果。同時,對待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並不能像對待偷稅、逃稅那樣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相反只能政府預設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並利用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找出的漏洞把稅收法律法規加以完善。當然,我們進行納稅籌劃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納稅籌劃的合法性要求納稅人熟悉或通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並能夠準確地把握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

  納稅籌劃的政策導向性

  稅收是國家控制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國家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多徵或減徵稅收,引導納稅人採取符合政策導向的行為,以實現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整或治理社會的目的。

  納稅籌劃的目的性。反映在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中,其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而進行,以實現價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為中心。納稅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也是一種策劃活動,而人們的策劃活動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意圖和目標而進行的,沒有明確的意圖和目的就無法進行策劃。在納稅籌劃中,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節約稅收成本的目標而進行,以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享受與行使是進行納稅籌劃的中心。

  納稅籌劃的專業性

  由於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能動運用,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它要求籌劃者要精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熟悉財務會計制度,更要時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納稅環境下,組合成能夠達到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納稅籌劃的時效性

  國家的稅收政策法令是納稅人進行理財的一個外部環境,它實際上給納稅人的行為提供空間,納稅人只能適應它,而無法改變它,納稅籌劃受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所約束。然而,納稅人面對的行為空間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斷向前發展的,國家稅收政策法規也不例外,隨著國家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的稅收法律也會不斷修正和完善。稅收作為國家掌握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稅收政策必然根據一定時期的巨集觀經濟政策的需要而制定,也就是說,任何國家的稅收政策都不是一成不變的,當國家稅收政策變動時,納稅籌劃的做法也應及時進行調整。

納稅籌劃的原則

  稅收籌劃有利於實現企業價值股東權益最大化,所以許多納稅人都樂於進行籌劃。但是,如果納稅人無原則地進行納稅籌劃,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根據納稅籌劃的性質和特點,筆者認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一、事前籌劃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不衝突。由於國家稅法制定在先,而稅收法律行為在後,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的經濟行為在先,向國家交納稅收在後,這就為我們的籌劃創造有利的條件。我們完全可以根據已知的稅收法律規定,調整自身的經濟事務,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籌劃好,經濟業務發生,應稅收人已經確定,則納稅籌劃就失去意義。這個時候如果想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就只能靠偷稅、逃稅了。所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在經營業務未發生時、收人未取得時先做好安排。

  我國古代著名的軍事理論家孫子說: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意思是說:開戰之前就預見能夠取勝的,是因為籌劃周密,勝利條件充分;開戰之前就預見不能取勝的,是因為籌劃不周,勝利條件不足。籌劃周密、條件充分就能取勝;籌劃疏漏、條件不足就會失敗,更何況不作籌劃、毫無條件呢?我們根據這些觀察,誰勝誰負也就顯而易見了。

  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圍繞著徵納稅所產生的利益關係,其實質是由稅法所調整的徵納雙方的稅收法律關係。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係的前提條件,是徵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但是,稅法本身並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係。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由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二、保護性原則

  企業的賬簿、憑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是稅務機關進行徵稅的重要依據,也是證明企業沒違反稅收法律的重要依據。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這裡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指涉及的應納稅款額在10萬元以上。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後,要鞏固已取得的成果,應妥善保管好賬目、記賬憑證等有關會計資料,確保其完整無缺,保管期不得短於稅收政策規定的補徵期和追徵期。

  三、經濟原則

  稅收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因此許多企業都千方百計加以利用。但是,在具體操作中,許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納稅籌劃歸根到底是屬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範疇,它的目標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相同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以在納稅籌劃時,要綜合考慮採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給企業帶來絕對的利益,要考慮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納稅絕對值的降低。

  由於納稅籌劃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要為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導致企業相關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例如,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式減輕自己的稅負,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低稅負區內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而這些機構的設立可能完全是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而非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再如,納稅籌劃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籌劃人員不僅需要有過硬的財務、會計、管理等業務知識,還要精通有關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並十分瞭解稅收的徵管規程及存在的漏洞與弊端,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前需要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有些時候還可能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企業服務,或直接購買避稅計劃。所以,納稅籌劃與其他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四、適時調整的原則

  納稅籌劃是一門科學,有其規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規律並不能代替一切,不論多麼成功的納稅籌劃方案,都只是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可適用的。納稅籌劃的特征是不違法性,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於一個國家的具體法律。隨著地點的變化,納稅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其具體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隨著時間推移,國家的法律也會發生變化。企業面對的具體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也會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見,任何納稅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區、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法規環境條件下、以一定的企業的經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一成不變的納稅籌劃方案,終將妨礙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損害企業股東的權益。所以,如果企業要想長久地獲得稅收等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密切註意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並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修訂或調整納稅籌劃方案,使之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法令的規定。

納稅籌劃主要方式

一、避稅籌劃

  避稅籌劃和節稅籌劃不同,避稅籌劃與逃稅籌劃也不同,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因此避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而是處在兩者之間,我們稱之為“非違法”。正由於此,避稅籌劃也就存在一定的風險,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逃稅”。

  由於避稅籌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法,直接後果是將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後果是稅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會腐敗,故避稅需要通過反避稅加以抑制。但避稅與逃稅有本質差別,逃稅是非法的, 它是依靠非法的手段,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因此對逃稅應加大打擊和依法處罰力度,而對避稅只能採取措施堵塞漏洞,如加強立法和徵管等,一般不能依法製裁。

  究竟何為“非法”,何為“非違法”,何為“合法”,這完全取決於一國的國內法,沒有超國界的統一標準。因而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即:在甲國為非法的事,在乙國也許是天經地義的合法行為。所以,離開了各國的具體的法律,很難從一個超脫的國際觀點來判斷哪一項 交易、哪一項業務、哪一種情況是非法的。換句話說,有時候很難在避稅與逃稅之間,甚至避稅與節稅之間劃一條涇渭分明的界線。在有些國家,任何使法律意圖落空的做法都被認為是觸犯了法律,在這樣的國家中,逃稅與避稅之間的界線就更加模糊。

  其實避稅的非違法性是從法律而言,就經濟影響而言,非違法的避稅與非法的逃稅之間的區別就毫無意義了,因為兩者同樣減少了財政收入,同樣歪曲了經濟活動水平。因此,反避稅的深層次理由 源於經濟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稅還有一層好處在於:要求政府制定出更為嚴格的稅法,高質量的稅法是在納稅人“鑽空子”的過程中產生的。

  因此,提倡反避稅至少有以下三點好處:

  1.有利於保證稅收收入增長。

  2.有利於經濟活動的“公平”和“公正”

  3.有利於高質量稅法的產生

  通過以上分析,可將避稅籌劃的概念和特征歸納如下:

  所謂“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充分瞭解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通過掌握相關會汁知識,在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的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作出巧妙的安排,這種安排手段處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 帶,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目的的行為。

  其特征有:

  1.非違法性

  逃稅是違法的,節稅是合法的,只有避稅處在逃稅與節稅之間,屬於“非違法”性質。

  2.策劃性

  逃稅屬於低素質納稅人的所為,而避稅者往往素質較高,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瞭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這就是所謂的策劃性。

  3.權利性

  避稅籌劃實質上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保護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稅並沒有,也不會,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避稅不是對法定義務的抵制和對抗。

  4.規範性

  避稅者的行為較規範,往往是依據稅法的漏洞展開的。

  這裡,應當看到,逃稅與避稅雖然都是對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的納稅責任的規避,但是兩者存在一些區別。

  1.經濟方面

  ·經濟行為上

  逃稅是對一項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避稅只是對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進行某種人為的解釋和安排,使之變成一種非稅行為。

  ·稅收負擔上

  逃稅是在納稅人的實際納稅義務已發生並且確定的情況下,採取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納稅義務,結果是減少其應納稅款,是對其應有稅收負擔的逃避,而不能稱之減輕。而避稅是有意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的,只是採取正當或不正當的手段,對經濟活動的方式進行組織安排。

  ·稅基結果上

  逃稅直接表現為全社會稅基總量的減少,而避稅卻並不改變全社會的稅基總量,而僅僅造成稅基中適用高稅率的那部分向低稅率和免稅的那部分轉移。故逃稅是否定應稅經濟行為的存在,避稅是否定應稅經濟行為的原有形態。

  2.法律方面

  ·法律行為上

  逃稅是公然違反、踐踏稅法,與稅法對抗的—種行為。它在形式上表明納稅人有意識地採取謊報和隱匿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等非法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欺詐的性質。在納稅人因疏忽和過失而造成同樣後果的情況下,儘管納稅人可能並非具備故意隱瞞這一主觀要件,但其疏忽過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避稅是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進行的稅負減輕和少納稅的實踐活動。儘管這種避稅也是出自納稅人的主觀意圖,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稅法的。

  ·法律後果上

  逃稅行為是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為一旦被有關當局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稅法對隱瞞納稅事實的逃稅行為都有處罰規定。根據逃稅情節的輕重,有關當局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 等不同性質的處罰。所謂情節的輕重,一般取決於逃稅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以及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

  避稅在通過某種合法的形式實現其實際納稅義務時,與法律規定的要求,無論從形式上或實際上都是吻合的,因而它一般受到各國政府的默許和保護,政府對其所採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斷修改與完善小關稅法,堵塞可能為納稅人所利用的漏洞。

  ·對稅法的影響上

  逃稅是公然違反稅法,無論逃稅的成功與否,納稅人都不會去鑽研稅法,研究如何申報納稅,而是絞盡腦汁去搜尋逃稅成功的更好途徑,從這方面看,逃稅是納稅人一種藐視稅法、戲弄稅法的行為。

  避稅的成功,需要納稅者對稅法的熟悉和充分理解,必須能夠瞭解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以及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自己經營活動和有關行為的合法性,知曉稅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

二、節稅籌劃

  研究避稅最初產生的緣由不難發現:避稅是納稅人為了抵制政府過重的稅負,維護自身既得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各種逃稅、騙稅、欠稅、抗稅等受到政府嚴厲的法律製裁後,找到的更為有效的規避辦法。納稅人常常會發現,有些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受到了政府的嚴厲制 裁,損失慘重,而有些納稅人則坦然、輕鬆地面對政府的各項稅收檢查,輕鬆過關。究其原因,不外乎這些智慧型納稅人常常能夠卓有成效地利用稅法本身的紕漏和缺陷,順利而又輕鬆地實現了避稅或節稅而又未觸犯法律。這就使越來越多的納稅人對避稅行為趨之若騖,政府也不得不將其註意力集中到完善稅收立法和堵塞徵管漏洞上。這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與堵,大大加快了稅制的建設,使稅制不斷健全,不斷完善,有助於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因此,隨著稅制的完善及徵管漏洞的減少,籌劃的空間日益狹小。但隨著避稅空間的壓縮,節稅籌劃的空間卻日益擴大。

  所謂“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徵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這種巧妙安排與避稅籌劃最大的區別在於避稅是違背立法精神的,而節稅是順應立法精神的。換句話說,順應法律意識的節稅活動及其後果與稅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響稅法的地位,反而會加強稅法的地位,從而使當局利用稅法進行的巨集觀調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為。

  節稅有以下幾個特征:

  ·合法性

  避稅不能說是合法的,只能說是非違法的,逃稅則是違法的,而節稅是合法的。

  ·政策導向性

  如果納稅人通過節稅籌劃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法中固有的優惠政策來享受其利益,其結果正是稅法中優惠政策所要引導的,因此,節稅本身正是優惠政策藉以實現巨集觀調控目的的載體。

  ·策劃性

  節稅與避稅一樣,需要納稅人充分瞭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籌資、投資和經營業務,進行合理合法的策劃。沒有策劃就沒有節稅。

  節稅和避稅不同。避稅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法,直接後果是將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後果是稅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會腐敗。故節稅不需要反節稅,而避稅則需要反避稅。

  但是,作為納稅主體——納稅人想爭取不交稅或少交稅採取的方式方法,節稅與避稅仍是具有共同點的。它們的主體都是納稅人,對象是稅款,手法是各種類型的縮小課稅對象,減少計稅依據,避重就輕,降低稅率,擺脫納稅人概念,從納稅人到非納稅人,從無限納稅義務人有限納稅義務人,靠各種稅收優惠,利用稅收徵管中的彈性,利用稅法中的漏洞以及轉移利潤、產權脫鉤等一系列手法。

  歸納起來,兩者的共同點有:

  ·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所為。

  ·目的相同,都是納稅人想減少納稅義務,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

  ·都處在同一稅收徵管環境中和同一稅收法律法規環境中。

  ·兩者之間有時界線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轉化。在現實生活中,節稅和避稅難以分清。

  ·不同的國家對同一項經濟活動內容有不同標準,在一國是合法的節稅行為,在另一個同家有可能是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即使在同一 個國家,有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兩者之間也可能相互轉化。因此對它們的判斷離不開同一時間和同一空間這一特定的時空尺度。

三、轉嫁籌劃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的調整和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稅負的轉嫁與歸宿在稅收理論和實踐中有著重要地位,與逃稅、避稅相比更為複雜。稅負轉嫁結果是有人承擔,最終承擔人稱為負稅人。稅負落在負稅人身上的過程叫稅負歸宿。所以說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說法。在轉嫁條件下,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可分離的,納稅人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主體,負稅人是經濟上的承擔主體。

  典型的稅負轉嫁或狹義的稅負轉嫁是指商品流通過程中,納稅人提高銷售價格或壓低購進價格,將稅負轉移給購買者或供應者。轉嫁的判斷標準有:①轉嫁和商品價格是直接聯繫的,與價格無關的問題不能納入稅負轉嫁範疇。②轉嫁是個客觀過程,沒有稅負的轉移過程 不能算轉嫁。③稅負轉嫁是納稅人的主動行為,與納稅人主動行為無關的價格再分配性質的價值轉移不能算轉嫁。明確這三點判斷標準,有利於明確轉嫁概念與逃稅、避稅及節稅的區別。

  一般來曉,轉嫁籌劃與逃稅、避稅、節稅的區別主要有:

  ①轉嫁不影響稅收收入,它只是導致歸宿不同,而逃稅、避稅、節稅直接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

  ②轉嫁籌劃主要依靠價格變動來實現,而逃稅、避稅、節稅的實現途徑則是多種多樣的。

  ③轉嫁籌劃不存在法律上的問題,更沒有法律責任,而逃稅、避稅和節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麻煩和法律責任問題。

  ④商品的供求彈性將直接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和方向,而逃稅、避稅及節稅則不受其影響。

  就轉嫁與避稅而言,兩者的共同點明顯都是減少稅負,獲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兩者都沒有 違法,稅務機關不得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干預或製裁。兩者區別有:①基本前提不同。轉嫁的前提是價格自由浮動,而避稅則不依賴價格。②產生效應不同。轉嫁效應對價格產生直接影響,一般不直接影響稅收收入,相反,避稅效應將對稅收收入產生直接影響,對價格則不產生直接影響。③適應範圍不同。轉嫁適應範圍較窄,受制於價格、商品供求彈性和市場供求狀況,避稅適應範圍很廣,靈活多變,方法多樣。④轉嫁有時對納稅人也會產生不利影響,有時納稅人會主動放棄,避稅則不會。轉嫁受市場價格制約,明顯導致市場占有率下 降,有時與最大利潤原則相悖,從而會被納稅人主動放棄。

  西方稅收理論認為,稅收負擔能否轉嫁以及如何轉嫁,決定於多種因素。理論和實踐往往不一致,有時理論上認為可以轉嫁,而在具體情況下卻不能轉嫁或較難轉嫁;有時理論上認為不易轉嫁,而實際中卻實現了轉嫁。在各種不同類別的稅收中,對商品課稅的稅負轉嫁 最易實現。在自由競爭的前提下,商品課稅的轉嫁有以下一些規律:

  (1)物價自由浮動是稅負轉嫁的基本前提條件。轉嫁籌劃涉及到課稅商品價格的構成問題,稅收轉嫁存在於經濟交易之中,通過價格變動實現。課稅不會導致商品價格的提高,也就沒有轉嫁的可能,稅負只能由賣方自己負擔。課稅以後若價格提高,稅負便有了轉嫁的可能。若價格增加少於稅額,則稅負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若價格增加多於稅額,則不僅稅負全部轉嫁,賣方還可以獲得額外收益。因此可以說,沒有價格自由波動,就不存在稅負轉嫁。

  基於物價自由浮動這一條件,企業進行稅負轉嫁籌劃的著重點就應放在與物價自由浮動緊密相關的稅種上,如商品課稅等。至於其他的稅種,企業就得考慮運用其他的稅收籌劃方法。

  (2)商品供求彈性是稅負轉嫁的約束條件。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課稅商品價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給一方或需求一方願意與否的問題,而是市場上供求彈性的壓力問題。一般說來,對商品課征的稅收往往向沒有或缺乏彈性的一方轉嫁。對稅負轉嫁可以從需求彈性和供 給彈性兩方面來分析。

  需求彈性即商品需求的價格彈性。它是指商品的需求量對市場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需求彈性越小,稅收越容易向前轉嫁給買者,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有利於賣者提高價格向前轉嫁稅收負擔,而由於需求彈性小的緣故,消費者不易放棄或 減少購買。如果商品的需求完全沒有彈性,則稅收可以完全向前轉嫁並落在買者頭上。反之,商品的需求彈性越大,新增稅負向前轉嫁給買者的可能性越小,而只能更多地向後轉嫁而落在賣者頭上。

  供給彈性是商品的供給量對於市場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的供給彈性越大,新增的稅收負擔就越容易向前轉給消費者。反之,供給彈性越小,就越不利於賣者提高價格向前轉嫁稅收負擔;如果商品的供給完全沒有彈性,則稅負只能向後轉 給賣者。

  (3)稅負轉嫁與成本變動規律。在成本固定、遞增、遞減三種情況下,稅負轉嫁有不同的規律。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課之稅有全部轉嫁給買方的可能,因為固定成本商品的成本與產量多少無關。此時,若需求無彈性,稅款便可加入價格,實行轉嫁。

  成本遞增商品,所課之稅轉嫁給買方的金額可能少於所課稅款額。此種商品價格提高,為維持銷路,只好減少產量來降低成本。所以,這時賣方難以轉嫁稅負,只好自己負擔一部分。

  成本遞減商品,不僅所課之稅可以完全轉嫁給買方,還可獲得多於稅額的價格利益。此種商品的單位成本隨產量的增加而遞減,課稅商品如無需求彈性,稅額即可加入價格之中轉嫁出去。

  (4)課稅範圍和課稅對象與轉嫁的關係。課稅範圍廣的,即課稅能遍及同一性質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轉嫁易,反之則難。如茶和咖啡同屬飲用商品,如果課稅於茶而咖啡免稅,當茶價增加時,飲茶者改飲咖啡,以致茶的消費減少。此時茶商則不敢將全部稅款加於茶價 之上,亦即轉嫁較難。

  稅收能否轉嫁及轉嫁的難易程度與課稅對象的性質有很大關係,如對所得的課稅,較難轉嫁,而商品課稅則較易轉嫁。

納稅籌劃的途徑

  納稅人納稅籌劃的目的是在法定範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納稅支出並獲取最大經營凈收益,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總目標。

  因此,在探討稅務籌劃的方法之前,首先應分析企業取得節稅收益的途徑有哪些?一般來說,制約企業稅額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企業的經營行為是否為應稅行為,應稅行為涉及哪些稅種,稅收優惠政策計稅基礎的大小,稅率的高低,納稅時期的確定等。而納稅籌劃的結果就是通過調整這些因素,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或使企業總體收益最大,因此,節稅途徑可以歸結為以下幾條。

  (一)規避稅收負擔

  規避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把資本投向無稅負或輕稅負的地區、產業、行業或項目上。這樣,納稅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稅收上的優勢,以增強競爭實力和獲取更高的資本回報率。

  (二)稅收負擔從高向低的轉換

  這是指就同一經營行為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就低避高,選擇低稅負納稅方案,以獲取節稅利益。

  (三)遞延納稅

  這是指納稅人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將有關應稅項目的納稅期向後遞延。延遲納稅可以從兩方面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一是由於稅款的滯延,相當於納稅人在滯延期內取得一筆同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有利於納稅人資金周轉,節約了納稅人的利息支付;二是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中,延期繳納的稅款的幣值下降,從而減少了實際納稅支出。

  遞延納稅實質是對納稅人當期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所做的一項跨期性納稅調整。一般來說,對於納稅人會計所得大於計稅所得的差額,稅法一般不做強制性納稅調整規定,是否遞延納稅由納稅人自由選擇。這樣,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看,納稅人應在準確預測當期和以後若於期的損益狀況,做出是否對這種時間性差異進行遞延納稅調整的選擇。當然,就一般情況而言,稅收法規中有關遞延納稅的條款以及規定項目越多,納稅人納稅籌劃的內容也就越豐富,節稅的潛力就越大。

  (四)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一國稅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為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而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減免。稅收減免反映了政府調節經濟的態度,它是遞過政策導向影響人們生產與消費偏好來實現的,所以也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

  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有:(1)地區性的稅收優惠,即不同地區的稅負輕重不同;(2)行業性稅收傾斜政策,即對某些行業實行低稅政策;(3)規定減免稅期間;(4)對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採取避免雙重徵稅的措施,等等。

  稅收優惠對節稅潛力的影響表現為:稅收優惠的範圍越廣,差別越大,方式越多,內容越豐富,則納稅人稅務籌劃的空間就越廣闊,節稅的潛力也就越大。

避稅的重點及新思路

  雖然國家千方百計營造公平競爭的納稅環境。但由於我國各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發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稅收作為調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的手段,因此稅法中各種特殊條款、優惠措施及相關差別規定大量存在,從而在客觀上造成相同性質徵稅對象的納稅人的稅負存在高低差異。因而納稅人也就可以採取各種合法手段避重就輕,經過運作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稅收規定納稅,從而使自己得以節約稅收成本。

  由於納稅籌劃是在遵守或不違背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預先進行的策劃,因而要使納稅籌劃成功,納稅籌劃人、納稅人就必須對稅法有一個透徹的研究;同時,納稅籌劃的成功實行還有賴於籌劃實施人有清晰的思路和對技術的熟練掌握。本節將就國內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作一簡要介紹,下麵具體分析國內的納稅籌劃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利用本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方法主要有:利用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的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利用行業和地區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利用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實施納稅籌劃、利用納稅環節不同規定進行納稅籌劃等,下麵分開進行詳述

  (一)利用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稅負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對電腦軟體和硬體生產企業實行“先徵後退”增值稅的規定等,這些使企業性質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機會。其典型的例子是,許多內資企業通過各種途徑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國外辦企業,然後將國外企業資金以外資的名義轉手投入自己在國內的企業,通過這種曲線的形式來獲得“合資”企業的資格,從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利用行業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從事不同經營行業的納稅人的稅負存在一定差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繳納營業稅的不同勞務行業稅率不同;(2)從事貨物銷售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繳納增值稅,而提供其他勞務的企業則繳納營業稅,稅負存在差異;(3)不同行業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沒有完全脫離企業財務制度造成企業間稅基確定標準不一致,從而導致稅負不同;(4)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負差異。如對新辦第三產業定期減免所得稅的規定等。由於存在行業部門間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利潤轉移、轉讓定價已成為一種常規性的避稅手段。而且納稅人還可以利用從事行業的交叉、重疊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行業申報繳稅。

  (三)利用地區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我國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保稅區等區域內的納稅人規定較多的稅收優惠。如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所得稅稅率有15%和33%之別,眾多的地方優惠區內企業也較優惠區外企業的稅負輕。但是並非只有完全是在“優惠區”內經營的企業才享有優惠稅率,對於在特定地區內註冊的企業,只要投資方向和經營項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一些企業通過在特區虛設機構,利用“避稅地”方式來進行避稅。

  (四)利用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實施納稅籌劃

  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有:校辦企業免徵所得稅福利企業中雇用“四殘”人員達35%以上免徵企業所得稅,在10%~35%之間減半徵稅;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僅為15%。有些納稅人通過掛靠學校、科研機構和向民政部門申報福利企業等手段來減輕納稅負擔。

  (五)利用納稅環節的不同規定來進行納稅籌劃

  由於消費稅僅在生產環節征收,商業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不用納稅。所以一些消費稅的納稅人就利用消費稅實行單環節徵稅的法律規定,通過設立關聯銷售機構,利用轉讓定價儘可能多地減少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

  此外,不同規模企業稅負的差異、不同組織結構企業稅負的差異、不同消費品生產經營企業稅負的差異、個人的不同應稅所得項目稅負的差異等等,都為納稅人採取各種手段進行納稅籌劃,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稅收法律規定納稅提供了條件。

  二、利用稅法缺陷實施納稅籌劃

  利用稅法條文過於具體實施納稅籌劃。因為任何具體的東西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很可能是越具體的法律規定越隱含著缺陷。比如,個人所得稅採用列舉法列舉了應稅所得的各個項目,但是這些項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進去,而且各個項目有時難以區分得特別清楚,所以納稅人就可利用不同項目,不同的稅率的規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納稅項目,降低實際納稅稅負。

  (一)利用稅法中存在的選擇性條文實施籌劃

  稅法對同一徵稅對象同時作了幾項單列而又不同的規定,納稅人選擇任一項規定都不違法。企業利用其選擇性,通過分析測算選擇低稅率的方式,就可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現行稅法中規定,房產稅納稅方法有兩種:一是按房屋的折餘價值以1.2%的稅率計徵房產稅,另一種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計徵房產稅,但因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再加上審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納稅人通過選擇性方案實現納稅籌劃成為可能。

  (二)利用稅法條文不嚴密進行納稅籌劃

許多優惠條款對給予優惠的課稅對象在時間、數量、用途及性質方面限定的定性不嚴,也產生了利用這些限定條件進行避稅的方法。例如,現行稅法規定對部分新辦企業實行減稅或免稅,但對“新辦企業”這一概念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致使許多企業通過開關的迴圈方法,達到長期享受減免稅的待遇。

  (三)利用稅法條文不確定實施納稅籌劃

  稅法的有關規定不是特別具體,納稅人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據以制定納稅方案,同時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從而實現合法節稅。比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雖規定了量的標準,但同時又規定了質的標準,即根據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確定納稅人的類別。有了這樣可選擇而又不是特別清晰的劃分標準,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法律界線不確定,這就使得兩者間相互轉化,趨向低稅負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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