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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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種(tax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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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種指一國稅收體系中的具體稅收種類,是基本的課稅單元。根據徵稅對象的不同可將稅收劃分成不同的種別。因此,不同的徵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個稅種的主要標誌,稅種的名稱一般也以徵稅對象來命名。如對增值額課稅的稅種,稱為增值稅;對資源課稅的稅種,稱為資源稅等。
構成一個稅種的主要因素有徵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等。每個稅種一般都制定一個實體法,規定其具體的稅制要素,由征收雙方遵照執行。如現行稅收制度中,對增值稅頒佈了《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稅種是研究制定稅收制度的基本層次,是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具體體現,也是研究稅制結構的層次之一。每個稅種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賴於一定的客觀經濟條件,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新的稅種會產生,舊的稅種也會發展、演變、分化、合併,乃至消亡。一個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部稅種構成該國家或地區的稅收體系,其稅種的選擇與配置,主要決定於該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
我國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共有具體稅種20多個,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遺產稅和贈與稅、證券交易稅、農(牧)業稅等。其中,遺產和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暫緩開徵。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稅種的增減變動也會繼續,最終會基本穩定下來。
“輔助稅種”的對稱。以稅種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為劃分標準所歸納的一類稅,即在一國稅收制度中占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其基本特征是:
(1)在稅收收入總額中占較大比重;
(2)調節幅度較寬,作用廣泛,是體現政府稅收負擔等政策的主要載體;
(3)其稅收制度相對穩定,徵稅制度的變化影響整個稅制體系的變化。一國的主體稅種表明該國稅制模式的類型。現代各國主體稅種的類型主要有以所得稅為主體稅,以社會保險稅為主體稅,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等幾種。主體稅種可能是一種稅,也可能是一個稅系或稅類。我國現行稅制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
“主體稅種”的對稱。以稅種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為劃分標準所歸納出的一類稅,即在整個稅制結構中處於輔助地位,為主體稅種起輔助作用的稅種或稅類。其主要特征是:
(1)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個別調節為目的,在某一經濟領域內課征,能彌補主體稅種無法替代或發揮的功能。
(2)設置比較靈活。輔助稅種牽扯面小,課征範圍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設置。
(3)稅負一般不能轉嫁。負擔較直接,便於發揮調節作用。
(4)收入量較少。一般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比重不大。輔助稅的設置,取決於國家某一時期對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經濟政策所決定的調節目的。但在設置中,應註意與主體稅種的配合,應適應稅制模式的總體要求,應力求簡化及輔助稅種之間的合理職責分工。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輔助稅種包括(參見稅系)財產稅系、資源稅系、行為稅系。
稅種的分類[1]
我國的稅種分類主要有:
- 1.按課稅對象為標準分類:
·流轉稅: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
·所得稅:又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
·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按課稅對象分類的一類稅(包括遺產稅、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等)。
·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
·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類稅(如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 2.按稅收的計算依據為標準分類:
·從量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按固定稅額計徵的一類稅。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車船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從價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徵的一類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等稅種。按稅收與價格的關係為標準分類:
·價內稅:是指稅款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一個組成部分的—類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稅種。
·價外稅:是指稅款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作為商品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目前商品的價稅合一併不能否認增值稅的價外稅性質)。
- 3.按是否有單獨的課稅對象、獨立征收為標準分類:
·正稅:指與其他稅種沒有連帶關係,有特定的課稅對象,並按照規定稅率獨立征收的稅。征收附加稅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稅為依據。我國現行各個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等都是正稅。
·附加稅:是指隨某種稅收按一定比例加徵的稅。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按照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該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就是附加稅。
- 4.按稅收的管理和使用許可權為標準分類: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後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關稅和消費稅等。這類稅—般收入較大,征收範圍廣泛。
·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嚴格來講,我國的地方稅目前只有屠宰稅和筵席稅)。這類稅一般收入穩定,並與地方經濟利益關係密切。
·共用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等。這類稅直接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
- 5.按稅收的形態為標準分類:
·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充當稅款交納的—類稅。如農業稅。
·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交納的一類稅。在現代社會裡,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是貨幣稅。
- 6.以管轄的對象為標準分類:
·國內稅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征收的各稅。
·涉外稅種:是具有涉外關係的稅收。
- 7.按稅率的形式為標準分類:
·比例稅: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額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徵稅的稅種。
·累進稅:是隨著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逐級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
·定額稅:是對每一單位的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徵稅的稅種。
註: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另外,國家給予了兩檔優惠稅率: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二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
完善中國的稅種與稅基結構[2]
稅制結構是指稅收體系中的各稅種的組合以及它們在組合中的相對地位,稅制結構是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是有效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充分體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有力保證。中國實行商品稅與所得稅構成的雙主體稅種結構,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經濟結構的調整,必須合理地完善中國各類稅種設置,優化和完善中國的稅制結構,形成一個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稅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發展作用。
- 1.完善中國稅種與稅基結構的方式
完善中國稅種與稅基結構,必鬚根據變化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環境,新增或取消部分稅種,並對稅種中的稅基進行增減與調整,將稅種之間稅基交叉重覆征收的稅基進行合理歸類,減少稅基重覆。
- (1)稅種合併
稅種合併就是將相互關聯性強、稅基重覆較大的稅種合併成為一個稅種,不僅可以提高稅種結構的集中程度,而且便於管理,減少稅基重覆和增強稅基的抗侵蝕能力。中國在2007年將車船使用稅害與車牌照使用稅合併為車船稅後,2008年進一步將企業所得稅稅種進行合併。車船相關稅種合併以後,減少了稅種之間稅基的重覆,提高了稅收徵管效率;企業兩稅合併以後,提高了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塑能力,減少了稅收優惠對稅基的侵蝕。
- (2)稅種分解
稅種分解,也稱為稅種分離,就是將一個稅種內的稅基,根據其口引提供稅收收入的額度和社會經濟調節功能的大小,將稅基單獨分離出來,形成新的獨立稅種。稅收在實現特定的稅收財政收入的同時,達到調節納稅人的經濟投資方向與行為的目的,稅種對稅基包含範圍過於寬泛,並用同一稅種名稱,不利於提高稅收調節的針對性和稅收收入使用方向的明確性。近年來中國稅種合併的比較多,但是分解的比較少,比較典型的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把增值稅從原來的工商稅中分離出來,獨立設置稅種,並逐步擴大征收範圍,增值稅在中國正式建立。此外,將利息稅從所得稅中分離出來,也是為了強調利息稅的經濟調節意義,一方面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中包含了利息所得,同時又單獨設置了利息稅稅種。
- (3)清理稅種之間的稅基歸屬
重覆徵稅是指對同一納稅主體、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不止一次地徵稅,具體地說,就是同一徵稅主體或不同徵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徵稅行為,一般情況下是兩次重覆徵稅,即雙重徵稅。重覆徵稅多數出現在商品稅和所得稅、消費稅和財產稅之間,是所得或收入在納稅人的縱向變動之間形成的,如企業的紅利分配,既在企業所得稅中征收,又在個人所得稅中征收,並且當紅利轉化為消費時,又可能征收消費稅或財產稅或行為稅。
不同稅種之間出現相同的稅基,屬於重覆徵稅,重覆徵稅不僅會導致稅基稅負過高,而且會引發稅收逃避、侵蝕稅基。在更高層次上,還會影響到新稅種的設置,如物業稅的設置,雖然經過多年的論證,至今仍未進入實際征收階段,原因在於物業稅稅基與房地產和財產稅等稅基重覆,新稅種設置必然會導致原稅種稅基萎縮或稅種被取消。進一步清理稅種之間的稅基重覆,可以進一步明確稅基的經濟調節功能,實現稅收的專款專用。
- (4)減少行政收費對稅基的擠壓、拓寬稅基
中國普遍存在的濫收費、費大於稅、以費擠稅的現象,已經嚴重危及到國家財政收支和國家巨集觀調控各項改革的順利進行,並且直接侵害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積極尋求治理方案。對各類收費,應在認真分析其性質的基礎上採取不同的對策,單純為局部利益的非法收費,要堅決予以取締和廢止,對用於支付純公共產品價格的收費實行費改稅,而用以提供準公共產品的價格的收費則要依法予以規範,合理確定其收費標準。
稅基拓寬必然會與行政收費產生衝突,稅基拓寬必然會導致收費範圍減少,因而要拓寬稅基,首先必須明確規定稅收優先權的地位,減少行政收費對稅基拓寬的擠壓。以費擠稅不僅影響對稅基的拓寬,同時也會侵蝕稅基,產生“先費後稅”的扭曲現象。
- 2.中國稅種稅基結構完善方案分析
- (1)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輔助稅種,完善財產稅體系
財產稅是各國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中國目前開徵的財產稅種主要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還沒有形成完整的財產稅體系。中國當前房產稅、車船稅存在著稅法內外不統一,征收範圍過窄和稅率偏低的問題。完善財產稅體系就必須適當擴大房產稅征收範圍,拓寬房地產稅稅基。適當提高房產稅和車船稅的稅率,對一部分豪宅、豪華車輛或擁有多處房產、多輛汽車的富人可考慮適當提高稅率,以起到財產稅調節貧富差距的目的。在此基礎上,開徵遺產贈與稅,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適當地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限制不勞而獲,確保社會的穩定。
- (2)調整消費稅稅基
消費稅是國際上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中國自1994年開始征收。十多年來,消費稅在有效組織財政收入和正確引導生產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徵稅範圍、稅目設置、稅率結構等方面也存在著與當前經濟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應該進一步增強消費稅調節功能,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更好地引導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適當地調整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將一些高檔次的奢侈性消費品及行為納入徵稅範圍,將與群眾生活關係密切的某些已課征消費稅的消費品從消費稅應稅稅目中予以取消,是消費稅進一步完善的首要任務。為調節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可以適當地提高某些消費稅的適用稅率,以充分發揮消費稅調節高消費的作用。2006年4月1日中國對消費稅進行了調整,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游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原汽油、柴油稅目作為此稅目的兩個子目,同時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取消“護膚護髮品”稅目。調整部分稅目稅率,現行11個稅目中,涉及稅率調整的有白酒、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幾個稅目。消費稅稅基調整仍然偏窄,今後應從節約型與環保型的社會需要,進一步拓寬消費稅稅基。
- (3)進一步完善所得稅制度
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稅基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一是稅基重覆,二是稅基寬度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承擔薪金與紅利所得的稅收,稅基重覆征收額度較大,增加了企業負擔,減少了個人所得的稅後收入,今後應該考慮將所得稅中的稅基理清其歸屬問題,簡化稅制,通過稅率調整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間的稅基重覆。在稅基寬度上,合理調整稅前扣除項目,統一企業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重點扶持企業實行先徵唇退的辦法,簡化征收成本。對於個人所得稅應該根據地區和個人實際,完善稅基起徵點的額度與校正幅度,借鑒美國對意外損失、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等費用合併報稅時都可在規定限額內稅前扣除的做法,提高稅收的橫向公平。在拓寬個人所得稅稅基的基礎上,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嚴格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收征收管理,加大對偷漏稅款的打擊力度。適度提高偶然所得稅率,提高稅收的縱向公平。
- (4)加快稅基的歸屬清理,儘快開徵新稅種
新稅種的設置與其稅基整理密切相關,中國之所以在遺產稅、社會保障稅和環境稅等稅種上沒有開徵,雖然與多種因素有關,但其中不可否認與稅基的歸屬不清或存在相應的行政收費有直接的關係。在遺產稅稅基和贈與稅稅基中,已有部分稅基作為財產稅在征收,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必然會衝擊財產稅稅基。而社會保障稅和環境稅沒有開徵,與這些稅種的稅基作為行政收費有關,都被以費代稅的形式由納稅人在實際繳納,沒有納入立法是因為稅收不僅僅只納入地方財政,還存在與中央分享的問題,還有其它諸如地方徵管許可權的原因。因而,完善中國稅制,儘快開徵以上稅種,理清稅基歸屬和征收管理許可權,是目前首要任務之一。
現在稅種已經變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