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稅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屠宰稅(livestock slaughter tax/ Slaughter Tax)
目錄 |
屠宰稅是對屠宰列舉的幾種牲畜征收的一種稅。
在我國,屠宰稅歷史悠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地都征收屠宰稅,但稅制很不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政務院發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屠宰稅列為全國統一開徵的稅種。1950年12月19日,政務院發佈了《屠宰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屠宰豬、羊、牛等(後補充經政府准許宰殺的馬、騾、驢、駱駝)牲畜者征收屠宰稅。屠宰稅按牲畜屠宰後的實際重量和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從價計徵,稅率為10%。不能按實際重量計徵的地區,需規定各種牲畜的標準重量,從價計徵。1953年,將對屠宰商征收的印花稅、營業稅及其附加併入屠宰稅一起征收,稅率相應調高為 13%。
1957年,為了配合國家鼓勵發展牲畜和提高生豬收購價格政策的實施,屠宰稅的稅率一律調低為8%。此後,在稅率和納稅環節等方面又分別不同的納稅人作了多次修改。1959年起,為了照顧牲畜飼養地區的經濟利益,有利於牲畜外調,規定對經營屠宰業務的國營企業,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外調撥的牲畜,一律改在調撥起運時,按照牲畜的收購價一次征收10%的屠宰稅,銷地屠宰後,不再征收屠宰稅。
1965年8月,根據全國生豬生產發展快,豬源多,商業部門生豬存量較大的情況,屠宰稅一律減半征收。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將經營屠宰業務的企業繳納的屠宰稅併入工商稅,對不繳納工商稅的集體伙食單位及個人、外僑仍征收屠宰稅。為了簡化納稅手續,一些地區實行定額按頭徵稅。1972年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決定,屠宰稅可以改為按頭定額征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1977年,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擬訂的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對屠宰稅確定徵稅範圍,調整稅額和採取一些減稅、免稅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掌握審批。
80年代初,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生豬購銷價格放開,經營渠道逐漸增多。為了平衡稅負,鼓勵競爭,1985年,財政部作出改進屠宰稅辦法的規定:凡經營生豬的單位和個人,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由收購者根據收購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產品稅,不征收屠宰稅;集體伙食單位屠宰牲畜,仍按頭征收定額屠宰稅,屠宰稅的稅額應與征收生豬產品稅的稅負大體相等。從此,屠宰稅的納稅人僅為農民和集體伙食單位,屠宰稅的稅額(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
1994年稅制改革時,國務院決定將屠宰稅下放給地方管理,征收與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具體征收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製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屠宰稅暫行條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屠宰稅的計稅公式:應納稅款=應稅數量X單位額
序號 應稅牲畜 單位稅額 備註 1 生豬 每頭8元 包括屠宰食用或用作加工 2 萊牛 每頭12元 原料的幼豬、淘汰牛
《屠宰稅暫行條例》
一、凡屠宰豬、羊、牛等牲畜者,均應交納屠宰稅。
二、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納屠宰稅;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應納稅。
三、耕畜、運輸畜、種畜、乳畜、胎畜、幼畜,應予保護。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經濟特點及人民生活習慣,自行訂定保護及屠宰許可辦法。
四、屠宰稅,按牲畜屠宰後的實際重量從價計徵,稅率為10%。不能按實際重量計徵之地區,得規定各種牲畜的標準重量,從價計徵。
五、屠宰稅納稅肉價,由當地稅務機關按日或按期調查公告之。
六、屠宰稅由稅務機關征收;距離稅務機關較遠之地區,得委托區、鄉(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徵,但不得採用包徵辦法。
七、屠宰牲畜,須向稅務機關或代徵機構報驗納稅,經檢驗發給完稅證並於肉上加蓋驗戳後,始準出售;如認為有礙衛生者,應禁止出售,不予徵稅。
八、凡專營或兼營屠宰業者,均應於開業前向工商管理機關及稅務機關申請登記,歇業時並須辦理撤銷登記。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於轄區少數民族的宗教節日屠宰牲畜許可及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