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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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能源(Fossil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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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化石能源[1]
化石能源是指以石油、天然氣、煤為代表的含碳能源, 實際上可認為是一種化學能源, 其能源利用主要是基於碳氧化為CO2(也包括氫氧化為水)的化學放熱反應. 所涉及碳元素的一些反應, 許多是自然界存在的基本化學反應, 關係到生命的起源、生命體產生、發展到消亡的全過程, 也關係到化石能源的形成、利用和消耗的全過程.
化石能源是一種天然的碳氫化合物或其衍生物,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氣, 屬於不可再生的一次能源。
我國化石能源的特點[2]
①能源分佈極不均衡,結構以煤為主,石油及天然氣對外依賴度不斷加深;
②能源利用技術落後,利用效率低,浪費嚴重;
③能源人均占有水平低下;
④能源開采、運輸和利用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⑤可再生能源利用不充分;
⑥農村能源短缺;
化石能源的高效清潔利用[3]
化石能源的高效清潔利用是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化石能源之所以作為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引入,是和它在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密不可分的:化石能源一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人類所需初級能量80%以上均來自化石能源。它改善了人類生活條件,為人類提供許多不可缺少的服務。但是,隨著工業化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能源的巨大需求和對化石能源大規模的開采、消耗,已導致能源的資源基礎在逐漸削弱、退化。化石能源的不合理利用嚴重破壞自然環境,併成為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化石能源對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是極其重要的,人類目前利用的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的,因而其利用是耗竭性的,當前化石能源的供應日趨緊張,儲量不足,如何高效的生產和清潔使用化石能源,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類生存環境的不斷改善,成為21世紀世界各國普遍關心的熱門話題,也是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化石能源是以高二氧化碳CO:排放為代價的,化石能源的清潔利用必須實現碳排放的減量。從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署到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再到後京都談判艱難上路,國際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個實質性減排溫室氣體的階段。2003年,英國政府發表了《能源白皮書》(UK govemment,2003),題為:我們能源未來——創建低碳經濟(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Economy),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low-carbon economy)概念。錶面上,低碳經濟是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做努力的結果,但實際上,低碳經濟是低碳化的能源消費方式,其核心的內容是如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作為當前能源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利用過程的高效化和清潔化是實現低碳經濟的基礎和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