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Mark認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E-Mark認證是歐洲共同市場, 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EEC Directives)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ECE Regulation)的規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2002年10月起,E-Mark認證實施,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誌,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准許進入當地市場,所以,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之E-Mark認證,勢在必行。
E/e-Mark認證標誌分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
長方形外框: 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箱、車載咖啡壺、車載電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等等。
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而外框內的數字1,2,… 13…,代表頒發該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例如:1代表德國,4代表荷蘭,13代表盧森堡,23代表希臘等等,即由該代號所示國家的交通部簽發的e-Mark證書。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公車及道路外之車輛汽機車。
零部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汽機車零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在重新申領了由歐洲國家交通部出具的E/e Mark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E標誌源於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簡稱ECE)頒佈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願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誌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誌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誌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誌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義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埃西亞 E26—斯洛維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標誌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製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誌。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
同E標誌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義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24—愛爾蘭
無論是E標誌或e標誌認證,首先產品要通過測試,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也要至少達到ISO9000標準的要求。本公司可為生產企業提供認證前的標準輔導,樣品部分預測,大大提高了通過率。我們高效,快捷,專業的服務,不僅僅是為您取得認證,還包括以後的廠檢輔導,標準更新,證書更新,出貨檢查等方面,以保證貴公司產品在歐洲受到普遍的認可。
1、 廠商準備技術資料和樣品
2、 進行測試
3、 首次申請需作工廠檢查 (已經獲得歐盟國家認證機構頒發的 ISO9000等質量體系證書的廠商原則上不必作工廠檢查)
4、 測試報告及廠商技術資料送審
5、 歐洲國家交通部門發證 (發證機構可能對認證產品生產企業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廠檢)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包括:
一、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公車及道路外之車輛;
二、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三、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據EMC指令 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 E/eMark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