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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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稅(industrial-commercia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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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稅是對一切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收入和經營業務收入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1966年四月起,根據“合併稅種、簡化征收”的方針,對國營企業徵稅探索過簡化稅制的辦法。經過試點,國務院於1972年3月31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和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擴大試點,做好準備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國推行工商稅,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經濟普遍征收,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原稅制。1979年以後,由於貫徹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實行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重視了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過於簡化的工商稅制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也突出起來。改革工商稅的稅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當時工商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道道徵稅、重覆徵稅”。這種稅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稅收負擔的不平,不利於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生產的擴大。
(3)批發環節不課稅。
(4)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不利於外企在相同條件下的競爭。因此,從1979年起,開展了各種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到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工商稅劃分為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三種稅,鹽稅仍成為一個獨立稅種。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設想》,與第二步利改稅同時進行的一次工商稅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同時,發佈了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徵”,“屠宰稅、燒油特別稅、建築稅以及獎金稅等,仍按原規定征收”。
這次稅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稅按照徵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將第一步利改稅設置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稅種。
上述幾種稅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稅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稅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稅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稅制;由原來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向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稅制步入新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