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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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獎金稅[1]
獎金稅主要類型[2]
1.國營企業獎金稅
以企業每年實發獎金為計稅依據,年徵1次,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分級稅率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2.5個月標準工資者免徵,超過2.5~4個月的部分為30%,超過4~6個月的部分為100%,超過6個月的部分為300%。企業職工平均每人標準工資不足50元者按50元計算。1985年7月對繳納獎金稅的範圍改為: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發放各種形式的獎金,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稅,起徵點由原2.5個月標準工資提高為4個月。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4~5個月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5~6個月的部分為100%,超過6個月的部分稅率為300%。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改為“不足60元者按60元計算”。
2.集體企業獎金稅
1986年開徵,每年征收一次,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級: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4個月標準工資的免徵,超過4~5個月的部分為30%,超過5~6個月的部分為100%,超過6個月的部分為300%,標準工資每月按60元計算。
3.事業單位獎金稅
1986年開徵,比照國營企業超額累進稅率計徵。全年發放獎金總額1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規定免稅限額1~2個月的部分為100%,2個月以上的部分為300%。
獎金稅的意義[1]
開徵獎金稅,是國家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獎金分配,加強經濟巨集觀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第一,有利於推進國營和集體企業獎金制度的改革,推動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落實,促使企業在積極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隨著利改稅的進行,企業已逐步成為以國家所確·、獨立經營,依法納稅、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與此相適應,獎金不再實行“封頂”的辦法。開徵獎金稅,對企業、單位發放獎金進行控制和調節,有利於使獎金分配法律化,保證獎金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促使企業、單位合理地發放獎金,把獎金分配同貫徹各項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隨著利改稅的普遍推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這方面已經採取的一個重大步驟,就是企業職工獎金由企業根據經營狀況自行決定,國家只對企業適當征收超額獎金稅。”
第二,有利於控制獎金規模,調節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比例關係,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獎金髮放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職工收入水平的高低。根據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要求,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基礎上,應有計劃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但國家必須從巨集觀上合理地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和規模,使消費基金的增長同消費資料生產的增長相適應,正確處理好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係。開徵獎金稅,對企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所發放的獎金,按規定徵稅,會直接減少企事業單位獎勵基金的一定份額,有利於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和規模,控制濫發獎金,實現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合理化。
第三,對礦山採掘、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搬運、科學技術發明等特定獎金規定免稅,能使作業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的職工收入略高於其他行業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礦山、建築及能源開發事業的更快發展,能調動廣大職工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攻關的積極性,推進技術進步,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四,根據事業單位不同經費管理形式和工資改革的不問承擔形式,規定征收事業單位獎金稅的不同免稅限額,有利於推動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經費自給過渡,減少國家財政的事業經費支出,加快國家的重點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