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獎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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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集體企業獎金稅[1]
集體企業獎金稅是對集體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超過一定限額部分征收的一種稅。1985年,國務院發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出版、娛樂、服務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稅率分別為:20%、50%、100%、200%。其征收管理一般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人[2]
凡行政上具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資金獨立,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為獎金稅的納稅人。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範圍[2]
凡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出版業、娛樂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築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
下列企業、單位仍按照集體企業獎金稅規定徵稅:
1.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
2.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照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
3.實行下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種經濟指標掛鉤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
4.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
5.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
6.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
7.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稅依據[2]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在年度內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應納稅獎金總額。
應納稅獎金總額的解釋,及獎金總額、獎金免稅限額、標準工資的規定與國營企業獎金稅相同。所不同的是:
1.集體企業比照國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匐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需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實後,可不計徵獎金稅。
2.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1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徵獎金稅。
3.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人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徵獎金稅。
4.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徵獎金稅。
5.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集體企業,從1989年度起,其計稅月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人均100元。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征收的規定,與國營企業獎金稅的內容相同。
集體企業獎金稅減免規定[2]
國家統一規定免繳獎金稅的具體項目有:
1.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工人的獎金。
2.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
3.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
4.邊遠地區的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照標準工資加發一定百分比的地區生活費補貼,不計徵獎金稅。
5.企業發放的山區補貼和郊區補貼,凡在各地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徵獎金稅。
6.集體企業發給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如廢品回收等)職工的崗位津貼,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批准的發放標準以內的部分,經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徵獎金稅。
7.企業按規定比例從職工福利基金中發放的計劃生育獎,不計徵獎金稅。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權的持有單位,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不計徵獎金稅。
9.按照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轉讓技術的企業,從留用的技術轉讓凈收人中,提取5%至10%的獎金,發給本單位有關人員的,不計徵獎金稅。
10.縣以上集體企業、交通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批,比照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原材料、燃料節約獎試行辦法實行原材料、燃料節約獎的,經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對發放的這部分獎金不征收獎金稅。
11.生產出口商品的集體企業、均享受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對出口產品給予的獎勵優惠,對其從出口獎勵金中按規定限額發給職工的獎金,免徵獎金稅。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發展[3]
國營企業獎金稅開徵之後,於1985年8月,國務院發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從1985年度起實行。對集體企業征收獎金稅有利於促進集體企業加強經濟責任制,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平,同時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86年,財政部對集體企業獎金稅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並規定集體企業職工一般不得超過人均每月80元的工資標準限額。
1985年8月,國務院發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北京市遵照執行。集體企業獎金稅於1985年1月1日起開徵,納稅人包括:所有城鄉集體企業、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企業以及集體和個體聯營的企業。
集體企業獎金稅稅率標準,參照國營企業獎金稅征收標準。全年發放獎金額人均不超過4.5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4.5個月一5.5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按20%稅率計徵;超過5.5個月一6.5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按50%稅率計徵;超過6.5個月一7.5個月的部分,按100%稅率計徵;7.5個月以上的部分,按200%稅率計徵。
1986年3月,北京市稅務局規定,對特殊、微利行業,以及國家發放的一些特殊性獎金、津貼予以減免集體企業獎金稅。
北京市從1992年起,暫緩征收集體企業獎金稅。
1994年稅制改革,取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