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獎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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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獎金稅(bonus tax of state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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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營企業獎金稅[1]
國營企業獎金稅是對國營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獎金超過一定限額部分征收的一種稅。1984年開始實行。開徵這種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按照1985年7月國務院修訂發佈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均應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半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的部分,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徵。企業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該稅於1994年停徵。
國營企業獎金稅納稅人[2]
包括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所有國有企業。
國營企業獎金稅稅率[2]
國營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徵,其分級稅率為: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半月標準工資的,免稅;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半月至五個半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2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半月至六個半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50%;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月半月至七個半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lOO%;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七個半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200%。
目前月標準工資的具體數額由省級稅務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營企業獎金稅計稅依據和計稅方法[2]
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即從職工獎勵基金或者其他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以及超過國家統一規定標準所發放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按國家統一規定標準允許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不計徵獎金稅。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繫數×月標準工資總額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 |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 | |
月標準工資總額 |
企業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超過4.5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納稅.後發獎金、
國營企業獎金稅免稅規定[2]
下列獎金免徵獎金稅:
(1)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工人的獎金;
(2)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
(3)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4)外輪速遣獎;
(5)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此外,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及勞改、勞教企業)免繳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