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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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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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是指由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們組織起來的、具有互助性質的合作金融組織。信用合作社基本的經營目標是以簡便的手續和較低的利率,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免遭高利盤剝。信用合作社為金融體系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在經濟生活中廣泛動員了社會資金,彌補了現代金融服務難以覆蓋的地區,促進了社會閑散資金的聚集和利用。隨著金融的不斷發展,信用合作社的業務不斷拓展,資金來源與運用從以前的以會員為主逐漸向多元化發展,並且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成員交納的股金和會員與非會員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要。起初,信用合作社主要發放短期生產貸款和消費貸款。現在,一些資金充裕的信用社已開始為解決生產設備更新、改進技術等提供中、長期貸款,並逐步採取了以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為擔保的抵押貸款方式。
資金用途:
1)對會員提供短期貸款;
2)提供消費信貸;
3)提供票據貼現;
4)還有部分用於證券投資。
5)其他業務:收受有價證券轉入款,支付利息和紅利分配,代理制丁公司業務,保護性寄存業務。
- 入社和退社實行自願原則;
- 每個成員都應提供一定數額的股金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 實行民主管理,社員具有平等的權利、每位社員只有一個投票權;
- 信用合作社的盈利主要用於業務的發展和增進社員福利。
這些原則保證了信用合作社不被辦成為少數人所控制、為少數人謀取利益的企業,並使其與股份區別開來。
- (1)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或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簡稱“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業務範圍:在創辦初期,社員都是農民,合作社的規模較小,社員貸款被嚴格地用於農業生產。信用合作社的成員由原來主要是農民,逐漸擴大到兼業農民、農村的小工商業者、農場的工人和職員;在信用合作社以下還沒有若幹分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由原來主要辦理種植業的短期生產貸款,發展到綜合辦理農林牧副漁和農村工商業及社員消費性的短期貸款。資金充裕的信用社,還對農業生產設備、中小工商業提供中、長期貸款,並逐步採取了抵押貸款方式,以不動產或有價證券擔保。
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始建於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當時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在於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貸剝削。不斷發展的根據地和解放區的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對解決農民生產、生活困難,打擊高利貸,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支援革命戰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新中國建立以後,與農業生產的集體化和配合,農村信用社得到進一步發展。1996年,我國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重點在於規範農村信用社。明確農村信用社主要由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信用社職工入股,實行民主管理,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堅持主要為社員服務的方針。
- (2)城市信用社
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居民集資建立的合作金融組織。
旨在為城市小集體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服務,通過信貸活動幫助他們解決資金困難,促進生產發展。其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經營,由社員進行民主管理,盈利歸集體所有,並按股金分紅。
城市信用社經營的業務一般有:吸收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對經營企業發放短期貸款;辦理抵押貸款;辦理同城及部分異地的結算業務;信息和咨詢服務;代辦企業保險業務等。
恭祝信用社發揚光大.更上一程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