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合作金融是指社會經濟中的某些個人或企業,為了改善自身的經濟條件和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按照合作經濟原則,設立的金融機構,主要為社員或入股者提供資金融通等服務。
合作金融的具體內容 [1]
理解合作金融的概念應註意以下內容:
1.合作金融尊重其入社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成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合作金融是一種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由成員按照國際通行的合作原則組成的金融機構,同時它又是一種合作經濟組織,一般按《信用合作社法》註冊。信用合作社、合作銀行、民間合作基金會、合作金庫等,都是合作金融的某種組織形式。
3.判斷一種金融活動或金融組織是否屬於合作金融範疇,主要依據以下標準:從組建原則看,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的合作經濟原則。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標準;從資本構成看,是否以人社者的股金為資本。資本是金融組織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在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構成中,股本和流動資金應占絕對份額,而不是勞動、土地等生產要素。否則,不能視為合作金融組織;從服務對象看,是否以人社者為主要服務對象。合作金融組織並不以盈利為惟一目的,主要是為人社者提供服務;從經營內容看,是否以基本金融業務為主要經營內容。基本金融業務,一般指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和結算業務。典型的合作金融組織不從事綜合性、風險大的金融業務活動,只從事穩健的基本金融業務。
4.現代合作金融制度是由信用合作社、合作銀行等合作金融機構為基礎形成的一種金融制度。它的存在與社會性質無關,不與特定的社會意識形態產生必然聯繫,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普遍存在的金融制度安排。
中國合作金融的特征有:
(1)自願性
凡是願意加入合作金融組織的法人或自然人,只要願意遵守合作金融組織的章程,按規定繳納股金,願意承擔其義務,都可以加入合作金融組織。加入合作金融組織是自願的,退出也是自由的,權利和義務是同享的。凡加入組織的,不應因任何政治觀點、宗教信仰、種族膚色的不同而受到歧視,也不應以任何理由受到人為限制。
(2)互助性
合作金融組織經營的宗旨是為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利用團體互助的方法,為成員抗禦經濟和生活風險給予信用支持,不以盈利為惟一目的。
(3)民主性
參與合作的所有成員都能通過一定的企業治理組織形式,參加到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中來,所有成員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4)利益關聯性
實行公共積累、按股分紅和按交易額返還盈利的公開的分配原則,使合作金融成為農村經濟的內生經濟組織。
現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出現於19世紀中葉的德國,之後迅速在歐美各國發展起來,並逐步擴展到世界各地。西方發達國家的合作金融大多從當初的一個小型信用社發展成了一個龐大的合作銀行體系,其中西歐的合作銀行存款總量已有相當大的規模,成為銀行業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和支持城鄉個體經濟的發展,免除高利貸盤剝等方面都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的農村信用社也有同樣的功能。據統計,到1998年9月末,中國農村信用社資產總額已達15500億元,各項存款餘額11700億元,占金融機構存款的12.7%;各項貸款餘額8293億元,占金融機構貸款的10%,與改革開放前的1977年相比,存貸款分別增加了72倍和208倍。
國外對合作金融的監管
1.市場準入管理
合作金融機構的設立與撤並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報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
許多國家金融法都對信用合作社的設立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為:
①法定社員人數,合作社必須有超過法定人數的社員方可成立;
②限制重覆設立信用合作社,如同一地區(村或鎮)不能有同一性質的信用合作社存在;
③法定資本金,即設立信用合作社必須籌措到開展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④營業收入能維持各項開支。
2.組織成員的資格
根據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信用合作社社員的資格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內容:
①法人社員必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作社,社會團體和學校這些法人社員只能參加實行有限責任制和保證責任制的合作社,不能參加實行無限責任制的合作社。
②個人社員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必須是本國公民,具有本國國籍;在一個家庭中,只需一個對財產有支配權、能負經濟責任的成員參加,不需全家同時參加。
③對個人社員還有道德標準,被剝奪公民權者和被宣告破產者,均不准吸收為社員。
對股份的監督與管理 [2]
這是世界各國對信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是指對信用社的股份實行較嚴格的控制和管理,具體內容有:
(1)股份的認購。指社員認購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數額,各國一般都對最高出資額作出限定。
(2)股份的轉讓。信用合作社的股份只能在本社社員間轉讓,不准進入股票市場;另外,股份轉讓要經過一定的手續,且控制於法定限額以內。一個社員如果要將他的股份轉讓給其他社員,合作社要查明受讓人原有股金與受讓股金之和是否超過法定限額。如果超過,其超過部分不能接受。
(3)股份的繼承。股份可以依法繼承,但繼承人必須是社員。如果繼承人不是社員,又不願入社,即以退股處理;如果繼承人願入社,也應按入社辦法,先辦入社手續,再繼承股份。這也就是說,在信用合作社裡,所能轉讓和繼承的只是股份(股金),而不是社員資格。
中國對合作金融的監督與管理 [2]
在中國,合作金融組織分為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監管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對這兩種機構的監管又有所不同。
(一)對城市信用社的監管
1.機構設立監管
根據《城市信用合作社聯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申請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聯社,應具備的條件有:①當地市區城市信用社機構數量8家以上。②最低實收資本為80萬元人民幣,每家城市信用社出資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③所有城市信用社必須與原行政掛靠單位實行人、財、物完全脫鉤。
設立聯社的程式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先是提交籌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聯社籌建就緒,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經批准開業的聯社,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籌建城市信用社,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材料主要有:籌建申請報告;籌建可行性報告;籌建方案;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城市信用社與其行政掛靠單位脫鉤協議;聯社發起人協議書等。
開業申請需要提交的資料主要有:開業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名單、簡歷;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材料等。
2.業務經營管理
(1)業務範圍管理。城市信用社聯社營業部可經營下列業務:辦理城市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組織管理城市信用社的聯合貸款;組織城市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辦理城市信用社的結算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
(2)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城市信用社營業部的經營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3)準備金管理。城市信用社在當地人民銀行開戶,並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和提取杲賬準備金。
3.市場退出監管
根據《管理規定》,城市信用社的退出一般有下麵四種情況:①經營管理不善。②嚴重違規經營。③資不抵債。④法定代表人有嚴重經濟問題。
(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
1.機構管理
農村信用社的機構類別有四種: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信用分社及信用代辦站。其中信用分社(儲蓄所或其他服務網點)是信用社的分支機構,信用代辦站是信用社的代辦機構,信用分社和信用代辦站由農村信用社統一核算;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是由各聯社根據需要投資入股設立。
(1)機構設立的條件
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農村信用社必須具備的條件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入股社員一般不少於500個;註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從業人員中必須有60%以上的人員從事過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中專學歷。從業人員一般不少於5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信、消防等設施等。
設立聯社必須具備的條件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轄區內農村信用社達到8家以上;註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從業人員中必須有80%以上的人員從事過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中專學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信、消防等設施等。
(2)機構審批和設立的程式
設立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應由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覆審,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准的機構規模指標範圍內審核、批准,並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審批設立聯社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設立農村信用社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在籌建前應當先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資料,經批准後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農村信用社籌建就緒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業務範圍和資金投向管理
(1)業務範圍。農村信用社可以經營業務有:農村個人儲蓄;農戶、個體經濟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的存款、貸款及結算;代辦國家銀行及其他單位的存貸款、證券交易和其他資金收付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2)資金投向。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以支持農業生產為主,在保證農業貸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可用於支持鄉鎮企業和農村其他工商業的合理資金需求。
3.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為了加強對農村信用社業務的規範和管理,防範和降低信貸資產風險,對於農村信用社實行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具體的規定包括:①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加自有資金之和的75%。②農村信用社的股金加各項基金之和不得少於其貸款總額的10%。③農村信用社發放的固定資產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各項貸款餘額之和的20%。④農村信用社發放一筆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50%。⑤農村信用社的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加各項積累之和的30%。
另外,為了更好的規範農村信用社的業務,防範經營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在1997年還專門制定並頒佈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作了更為細緻的規定,對於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單戶貸款、備付金比例、拆藉資金比例、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貸款利息收回率、資產利潤率等都有明確的比率規定。
4.利率管理
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款利率比較靈活,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浮動幅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5.機構終止
農村信用社的終止包括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農村信用社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時,必須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按機構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方可解散。農村信用社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根據規定,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將其撤銷並吊銷許可證:
①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的。
②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期,領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後180天內未開業的。
④已喪失本規定第八、第九條關於設立農村信用社機構要求條件的。
⑤已連續停止營業6個月或累計停止營業1年以上。
⑥連續3年年檢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⑦嚴重資不抵債的。
⑧已發生支付危機且無法輓救的。
⑨中國人民銀行接管期限屆滿或者接管延期屆滿後仍然無法恢復正常經營的。
農村信用社因嚴重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經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並以農村信用社的全部資產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