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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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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Property Ownership Rights)

目錄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

  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

  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種類

  所有權的種類就是指所有權的不同類型,所有權的種類是對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我國,所有權的形式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是我國現階段財產所有權的三種基本形式。

  1、國家所有權

  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作為社會主義條件下一種所有權形式,是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所有權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法律關係,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礎上,由特定的權利主體(國家)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間組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在確認和保護國家所有權方面,我國民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僅確認國家所有權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明確國家和企業對國有財產享有的財產權利的內容,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範圍和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一般準則,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護著國有財產的完整,保障著國有財產的增值。運用民法的債權制度,保護在國有資產之上形成的債權關係,運用不履行債的責任方式,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和保障國家財產權利的實現,也是保護國有財產的重要措施。

  2、集體組織所有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主體。各個勞動群眾集體組織都是獨立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它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合作關係,集體組織應該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不同於各種非法人團體的財產權。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集體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得以任何藉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抽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等一切資產,不得無償調動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予以抵制,或依法提起訴訟和提出請求。

  3、社會團體所有權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我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我國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占、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

  社會團體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記批准的業務範圍及活動地區進行活動。

  4、公民個人所有權

  公民個人所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的權利,是公民個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我國,公民個人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公民個人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對其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活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無償平調公民的財產。對於各種非法攤派和收費,公民有權予以拒絕。公民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所有權的特征

  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所有權的獨占性。財產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的所有權不允許任何人妨礙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2、財產所有權的全面性。財產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

  3、財產所有權的單一性。財產所有權並非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4、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5、財產所有權的彈力性。財產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例如設定他物權。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1、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占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占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占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非法占有。這是對非所有人占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占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權利。非法占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這是對非法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惡意占有則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

  2、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

  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

  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係而生之利益,如股票股息

  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4、處分

  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

  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通過一定的事實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如消費、加工、改造、毀損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改變物的權利狀態。如轉讓、租借等。

  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誌,是決定物之命運的一項權能。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均由所有人來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處分權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如國有企業依法處分國有財產。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一起構成了所有權的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能夠且經常地與所有人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

  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產。這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第二、先占。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 標的須為無主物
  • 標的須為動產;
  • 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第三、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三種情形:

  • 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摻雜或融合而難以分開而形成新的財產。
  • 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
  • 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

  第四、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出於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

  • 須讓與人無權處分該動產
  • 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取得該動產。
  • 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必須出於善意。
  • 轉讓的財產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

  第五、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或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第六、拾得遺失物。這是指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第七、國有化和沒收。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

  根據法律的規定,所有權繼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 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法律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等;
  • 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遺產,接受他人遺贈等。
  •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權。如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財產所有權的變更和消滅

財產所有權的變更

  財產所有權的變更,是指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內容和客體發生改變的情形。

  所有權何時從原所有人手中轉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關係到新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和所有權關係的穩定,因此法律對所有權的移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通過合同變更所有權時,所有權的移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財產所有權的消滅

  財產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使所有權人喪失物的所有權。所有權的消滅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所有權的絕對消滅。這是指所有權的標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實或自然原因而不復存在。如因生活消費、生產消耗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財產的毀滅。

  第二、所有權的相對消滅。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引起所有權相對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 財產所有權被拋棄;
  • 財產所有權被依法轉讓;
  • 財產所有權的主體資格喪失。如作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被解散或撤銷;
  • 財產所有權因國家採取強制性措施而消滅。如財產被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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