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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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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無占有權人誤認為自己有占有的權利而占有標的物。一般民法上所謂善意指“不知”,僅有懷疑者仍為善意。但占有之善意,通常限於誤信自己有占有的權利,若有懷疑即構成惡意。根據占有態樣推定之規定,占有推定為善意占有,主張惡意者應負舉證責任

善意占有的界定[1]

  將占有區分為善意與惡意,實際上只發生於繼受占有關係,即通過移轉占有而取得占有。在法理上,行為人繼受占有,可分兩種情況。一是標的物權利人有移轉占有之意思,或者標的物占有人有移轉占有之權利,行為人取得占有,發生有權占有,包括物權權源占有、債權權源占有、能權權源占有。二是標的物權利人無移轉占有之意思,或者標的物占有人無移轉占有之權利,行為人取得占有,發生以下兩種法律後果:(1)行為人取得占有時,應知標的物權利人無移轉占有之意思,或者標的物占有人無移轉占有之權利,構成惡意占有,屬無權占有。(2)行為人取得占有時,不應知標的物權利人無移轉占有之意思,或者標的物占有人無移轉占有之權利,構成善意占有,屬有權占有,但存在例外,即善意取得之占有。

  通說認為,善意取得買受人對標的物之占有非善意占有,理由是買受人已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構成有權占有。善意取得之占有確非善意占有,但以此類占有為有權占有,否定其為善意占有,依據不足。

  善意占有應屬有權占有。在法理上,民法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是為了根據占有人之心理狀態,決定占有之法律性質,區別占有之法律後果。這意味著不僅“不應知”構成善意占有、“應知”構成惡意占有,而且從“不應知”變更為“應知”,善意占有即應轉化為惡意占有。因此,如“不應知”變更為“應知”,其占有未構成惡意占有,表明占有人之心理狀態與行為性質無關,此類占有非善意占有。

  民法善意取得中,出賣人可能既無標的物處分權,亦無標的物占有移轉權,買受人可能均不知情。

  從買受人不應知出賣人無標的物占有移轉權的角度,買受人之占有似乎構成善意占有。但是,買受人從占有起即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構成有權占有。買受人占有後,如從“不應知”變更為“應知”,仍為有權占有,並不轉化為無權占有、惡意占有。因此,善意取得之占有非善意占有。可以得出結論: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應知占有移轉權利人無占有移轉意思,或者占有移轉人無占有移轉權利,並以“應知”為轉化惡意占有條件之占有,屬有權占有。惡意占有是占有人應知占有移轉權利人無占有移轉意思,或者占有移轉人無占有移轉權利之占有。前文指出,任何無權占有人均應知自己無權占有,因此,惡意占有與無權占有其實是同一概念。通說將全部無權占有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如善意占有為有權占有,則惡意占有等同於無權占有。從分類的邏輯也可推論無權占有即惡意占有。需要指出,通常之惡意等同於“明知”,也就是“知”。但作為善意之根據,“應知”已包含“知”。同理,作為惡意之根據,“應知”也包含“知”。所以,在民法中,“知”固然是“惡意”,“應知”也是“惡意”。換言之,“應知”而“不知”,通常不視為惡意,民法視為“惡意”。同一個漢語單詞,在民法外與民法內,含義常常不同,如“物”、“債”、“人”、“人格”、“過錯”等,應作區別,“惡意”亦其一也。

  通說將惡意占有界定為知或應知無權占有而占有,實際上已將惡意占有等同於無權占有,但通說認為惡意占有隻是無權占有之一種,不能成立。從有無占有權源,以及占有人心理狀態與占有性質關係之角度,繼受占有可分類如下。

  Image:继受占有.JPG

善意占有的法律規定[2]

  善意占有受法律保護:①善意占有人對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權。②善意受讓動產的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時起依法取得所設定的權利。③善意占有是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自主、公然、和平且善意占有他人財產滿法定期限,即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④在依法應返還占有物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要求返還請求權人償還其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維修費、稅費、飼養費等,但占有期間獲取有收益時,必要費用一般由占有人負擔;償還其為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但以占有物因改良所增加之價值的現存部分為限。⑤占有物因不可歸責於占有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時,善意占有人不負賠償責任。占有物因占有人的過失毀損滅失時,善意占有人僅在因毀損滅失所受利益的現存部分限度內,負賠償責任。伹無所有意思的占有人,如以質權人留置權人之意思占有,雖為善意占有,仍應全部賠償。善意占有人自其知道自己的占有無法律上的依據時或收到起訴通知書時起視為惡意占有人,其返還義務和賠償責任按惡意占有對待。參見“善意取得”、“取得時效”。

善意占有善意的認定[3]

  善意占有制度在法律體系中有著其獨特的意義,所以說如何識別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就顯得尤為重要。若對善意界定作出像《民法通則》立法那樣採用過失原則的做法,在實踐中不易把握。故建立一種科學合理的、能為執法者與民事主體所掌握的評判善意標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民法學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或者不應該知情,行為人不知有足以影響其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之存在而為占有法律行為。筆者認為,從制度設計上來說,善意就是不知情或者不可能、不應當知情,即占有人在占有財產時不知也不應知其為無權利人而進行占有的行為。事實上,就文義而言,善意可理解為不以過失為必要。

  另需說明的是,善意是一種法律上的概念,一 般認為,應當考慮和斟酌到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標的物之價值或者市場價格及占有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來綜合認定是否屬於善意。至於善意之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宜由否定為善意占有之人而為之。因為依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來說,占有人就被推定為善意占有動產之人,所以主張第三人為非善意的,自然應當負舉證責任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也是有時點的,即確定善意的具體時間點。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時點就是占有的時刻。現代社會生產、生活實際的日益紛繁複雜,要正確判斷出第三人是否善意並不是件容易的事。筆者認為“善良家父”之中的註意標準太過於抽象,要想確立具有中國法律特色的“善良家父”評判標準,就必須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關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論,因事、因地、因人的特點,具體地確定認定之標準,離開國情和現實搞超標準的評判標準是不可取的。具體而言,就是在認定具體案件中是否屬於善意的之時應考慮到占有人是否有法定義務瞭解權利歸屬; 占有人的專業及市場文化水平;占有場景的一切綜合因素;占有人對占有物品來源、市場平均價格與綜合性能是否知情等來認定。

  馬克思認為,占有首先是經濟學概念,其次才是法學概念。占有具有經濟、法律兩種屬性,是經濟一L的占有事實狀態的法律上對其調整而形成的結合。對這種事實狀態進行法律之上的定紛止爭形成了占有,使占有具有了法律上的意義,而占有制度的設計更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與法律的引導作用。占有制度是民法中最複雜與最古老的問題之一。占有制度與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關係如何認定與把握,在我國物權制度體系中應處於什麼地位更加合適等等,也都需要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錫鶴.論善意占有為有權占有[J].《法學》.2012年01期
  2. 藍全普.民商法學全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
  3. 張金強.淺議善意占有制度中“善意”之認定[J].商情,2011,(39):19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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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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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30.147.* 在 2021年11月13日 23:14 發表

善意占有屬於無權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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