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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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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占有制度

  占有制度是指物權法中調整物的事實占有人(無權原占有人)與物權人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占有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目的,是維護物的占有秩序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其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手段,是對善意的無權原占有人施以一定的法律保護,使他們不致於在商品交易中因誤受無權轉讓人轉讓的財產而遭受利益上的損害。

占有制度的效益價值[1]

  效益,從經濟學上講,是減去投入後的有效產出,表現為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法的效益價值在於法能夠使社會或人們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

  (一)占有從其作為法律制度的產生之初就是以強調物的利用作為出發點的,是為了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具有效益的價值

  現代社會,人們對社會資源是以歸屬和利用兩種方式加以支配的:體現歸屬的支配方式是所有權制度,註重的是物到底歸何人所有,何人才能真正行使所有權;體現利用的支配方式即為占有制度,強調的是誰真實地占有物這一事實狀態並基於占有行使各種權利,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物的這兩種支配方式本是並行不悖,都要給予同等保護的,然而,外在因素的變化導致了人們在利用與歸屬中更偏重於物的利用。這是因為隨著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在廣度和深度上的延伸和發展,人的需要在範圍和層次上不斷地遞進和擴大,世界人口的規模也在急劇地擴張,而資源是相對有限的,這就導致所有的物和權利都具有了實在的或潛在的稀缺性,資源稀缺了,占有的絕對量少了,人們就會從相對量上做文章,當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效用,即‘物盡其用”的時候,就可以從正面沖抵資源的稀缺性所帶來的匱乏。法律在保護所有權人和占有人之間權衡時,適當考慮向占有人傾斜,保護占有人的利益,這是為了充分發揮稀缺之物的效用而作的制度預設,這種制度就是民法上的占有制度。所以,占有從其作為法律制度的產生之初就是以強調物的利用作為出發點的,是為了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具有效益的價值。

  (二)占有的狀態推定、權利推定規則能夠在出現糾紛時,減少社會代價,節約社會成本

  占有的狀態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就其占有物,究竟是自主占有還是他主占有,事實不清時,推定為自主占有;占有人是否為善意占有,在無相反證據時應推定為善意占有;占有人的占有難以分清是否為過失、和平、公然占有時,推定為無過失占有和平占有與公然占有;占有人主張繼續占有時,只需證明前後兩端存在占有即可,不需要證明從頭到尾的占有是持續的,蓋‘經證明兩端者,得推定中間”、‘今昔為占有者,常為占有者’’也。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權利,至於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權利,在他人舉證推翻法律所做的推定前,在所不問。如果每個占有者為了重新獲得他人以惡劣方式從他那裡奪走的物品都必須證明自己的權利,那麼這種剝奪便會成為最常見的事情,如果由於占有者證明不了自己的權利而讓剝奪者逍遙法外,這將是對欺詐精神的大大縱容。 同樣,在財產的交易中,如果每個人都必須證明自己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物,還必須證明權利的來源,在物的每一個流通環節都必須證明,以此類推,這樣的交易太繁重,將會耗盡社會資源,花費大量社會成本,交易也不能進行了,所以占有制度的狀態推定和權利推定規則能夠減少社會代價,節約社會成本,具有較高的效益價值。可惜的是,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占有的推定效力。

  (三)占有的效益價值還體現在它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最為經濟的行為模式

  占有是所有的原初態,也是最重要的行使權利的方式。沒有占有便沒有其他權利行使方式的基礎,行使權利時應該選其要擇其重,“直搗黃龍”,這種行為模式是最為直接,最有經濟的,也是最見效的。並且,物的排他效力告訴我們一物之上不可能存在兩個現實的占有,所以用益物權原則上都是排他的,誰先占有就可以排斥後的占有,占有從其狀態本身來講就是一種效益模式。

  同時,先占制度的設計將財產上存在的競爭限制在時間這一單一的維度之上,僅僅依照進入和控制財產的時間順序的先後來確定權利的歸屬,也是一種相對簡單費用較低的解決所有權模式。這一模式減少了確定歸屬的社會成本,是一種經濟的行為模式。

占有制度與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的關係[2]

  占有制度在民法理論上被稱為類物權制度,是一項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存在很大區別的法律制度。在所有權制度和各種他物權制度中,各種物權的概念是其邏輯的起點。法律在這裡總是先為各種物權定名稱、下定義,然後再對它們的主體、客體、內容及取得方式、消滅原因等進行規定。按所有權制度和各種他物權制度的要求,民事主體必須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種物權後,然後才能按該種物權的內容對標的物進行實際的支配。而占有制度的邏輯起點則正好相反,不是各種物權的概念,而是民事主體對物的現實支配,即占有。它從推定一切現實的占有為適法占有出發,首先給物的現實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護,然後再根據占有的不同態樣,對一些無權占有加以適當調整。占有制度雖然是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也不是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截然分開而無聯繫的制度。占有制度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的聯繫,首先表現在占有制度對有物權的占有的保護是與所有權制度和各種他物權制度一致的。其次,占有制度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占有密切聯繫,其實質是對占有公信力的具體規定。再次,占有制度對無權原占有的保護也是充分考慮了與所有權制度和各種他物權制度的銜接的。它把無權原占有區分為惡意占有與善意占有,對惡意占有,它責成占有人對物權人負返還原物和收益的民事責任,這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是一致的。對善意占有,它也沒有偏向占有人一方,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占有人與物權人的利益加以協調。

  占有制度與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的區別與聯繫,使它別具特色,對於穩定現實占有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商品交換,維護社會的公正與和諧具有特殊的意義:

  ①占有制度有利於穩定現實的占有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按照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的邏輯,對社會現實的財產占有關係必先查明占有人是否享有所有權或他物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給予法律保護。而要一一查明占有人是否享有所有權或他物權,不僅客觀上難以辦到,即使能辦到,也使占有人負累不堪,影響其對物的支配與利用。這說明所有權制度與他物權制度對占有關係的保護是有缺陷的。而占有制度正好彌補了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的這一缺陷。占有制度對物的現實占有人是否享有所有權或他物權不加過問,一律推定其占有為合法占有,即使有人對占有人的占有提出爭議,其占有是否合法的舉證責任也不由占有人負擔,而由爭議人負擔。這就十分有利於穩定現實的占有關係。對現實占有關係的穩定,同時也就意味著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因為占有關係不穩定,對財產你爭我奪,必然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

  ②占有制度有利於維護商品交易的安全,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物的安全包括靜態安全與動態安全兩個方面。物的靜態安全是指物之占有方面的安全,即占有人的占有不被侵奪。動的動態安全則是指物在流通過程中的安全,即物的受讓人能安全取得對受讓物的權利。占有制度不僅對維護物的靜態安全具有特殊意義,而且對維護物的動態安全也具有特殊的意義。按照占有制度的規定,當轉讓人非法轉讓他人財產時,只要受讓人的受讓是善意的,即受讓人不知道及依交易當時之情形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非法轉讓他人財產,受讓人就能在一定條件下即時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即使不能即時取得受讓物的所有權,只要轉讓與受讓的行為是在交易市場上公開進行的,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也受占有制度的一定保護。占有制度的這些規定對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如無這些規定,人們就會對商品交易缺乏安全感,使商品受讓人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轉讓人是否有權轉讓,從而影響商品交易的速度與成交率,阻礙商品經濟的發展。

  ③占有制度有利於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和諧。在民法的各項制度中,占有制度最能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按占有制度的規定保護善意占有,公乎解決物權人與善意占有人的紛爭,就能發揚公平與誠實信用的觀念,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和諧。鑒於占有制度的特殊意義,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對占有制度都有明確而慎密的規定,《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還把占有制度置於物權編的編首,其立法經驗是值得借鑒的。

參考文獻

  1. 張喻忻.論占有制度的經濟學價值[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03期
  2. 藍全.民商法學全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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