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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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主占有[1]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將占有物據為己有的意思而對該物進行占有。
自主占有的推定[2]
占有人就占有物究為自主占有抑或他主占有的事實不明時,推定為自主占有。不過,按照占有權源的性質判斷,占有人欠缺所有的意思時,不得有此推定。例如,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占有,借用人對於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對於保管物的占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建設用地的占有,宅基地使用權人對於宅基地的占有,依據本權的性質,都清楚地表明,占有人欠缺所有的意思,因而不得將這些占有推定為自主占有,只能認定為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的關係[2]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的區分標準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為標準,占有可分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對於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者,為自主占有。所謂所有的意思,無須是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凡是事實上對於物具有與所有權人為同樣支配併排斥他人的意思的,均屬所有的意思。換句話說,占有人對其占有的物具有所有的意思,就足夠了,至於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人,誤信為所有權人,甚至明知自己不是所有權人,均在所不問。從而,盜竊者對於盜贓物的占有,侵占人對於侵占物的占有,均屬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對於物不以所有的意思而為占有的現象。凡是基於占有媒介關係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如承租人、受寄人、借用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占有相應法律關係的標的物的,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因而都屬於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區分的意義[3]
(1)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時效或先占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
(2)自主占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而他主占有沒有。
(3)占有人的賠償責任,因系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而有所不同。他主占有人因自己過錯而導致占有物毀損滅失時,須負賠償責任,而自主占有通常不會發生此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