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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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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占有(Indirect possession)

目錄

什麼是間接占有[1]

  間接占有是指對物缺乏直接的控制,而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對直接占有物的占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因而對物有間接管領力。

間接占有的內容[1]

  間接占有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對直接占有人享有對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產生問接占有的法律關係通常有運送、信托、承攬、租賃等。根據這些法律關係,直接占有人從間接占有人取得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但所有權仍然歸屬於間接占有人,因而直接占有人不得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在產生占有的法律關係消滅之後,間接占有人享有對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而直接占有人負有返還占有物的義務。間接占有人對物有一種間接的控制力,這種控制力表現在對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而不是表現在對物的直接控制上。間接占有是觀念上的占有,而不是現實的占有,從而間接占有導致占有的觀念化。

間接占有的構成[2]

  間接占有的構成,需要具備占有媒介關係、他主占有的意思、間接占有人對直接占有人擁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三項要件。對此,詳述如下:

  間接占有的成立,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而對他人之物為占有。該一定的法律關係,學說上稱為占有媒介關係。它可以表現為合同關係,如質押、租賃、保管、承攬、運輸等合同關係;也可以表現為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關係,如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特有財產的關係。無因管理關係;還可以表現為公權力行使所產生的關係,如查封動產的受托保管關係。其中的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等為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又稱為占有媒介人。出質人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運人、被監護人、本人等為間接占有人。

  占有媒介關係,是就其外觀判斷的,於是,即使成立此類法律關係的合同未生效、無效、終止,間接占有不因此而受影響。例如,甲出租A房給乙,租賃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時,縱使當事人明知其事,只要直接占有人(承租人)有為他人(出租人)占有的意思,仍然成立間接占有。

  在占有媒介關係上,直接占有其物的人必須具有為他人占有的意思,即他主占有的意思。直接占有人對於物為占有,必須來自他人(間接占有人),並於該占有媒介關係消滅後,負返還占有物的義務。這是間接占有被肯定的理由。直接占有人一旦改變他主占有的意思,變為自主占有,間接占有即歸消失。

間接占有的取得與消滅[2]

間接占有的取得

  間接占有的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它屬於繼受取得,分為創設繼受取得間接占有的取得和移轉繼受取得。

  (一)間接占有的創設取得

  間接占有的創設取得,又叫間接占有的設立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的占有而創設間接占有的現象。其發生的事由有三:

  1.直接占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例如,所有權人出租其物於他人時,是把直接占有讓與他人,為自己創設了間接占有。所有權人將其物出借於他人,或交由他人保管,或出質於他人,也創設了間接占有。

  2.直接占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占有。例如,出賣人出售A物,並向買受人借用該物,依占有改定使自己成為直接占有人,買受人成為間接占有人。

  3.非占有人為自己取得直接占有,同時為他人創設間接占有。例如,以監護人的資格受領A物的交付時,監護人自己成為直接占有人,被監護人成為間接占有人。

  (二)間接占有的移轉取得

  間接占有的移轉取得,是指將其間接占有移轉給他人的現象。

  1.間接占有的讓與

  間接占有人可依據指示交付將其間接占有讓與他人。例如,出租人甲(間接占有人)將其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乙時,可將其對承租人丙(直接占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使乙繼受取得間接占有。該項返還請求權的讓與,無須通知直接占有人丙。

  2.間接占有的繼承

  問接占有系一種占有,可以成為繼承的客體。

  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通常表現為從間接占有人處移轉占有,也不盡然。例如,占有改定所成立的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對買賣物取得的占有,就不是來自間接占有人的移轉占有。

  間接占有的成立,還需要間接占有人對直接占有人擁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該項返還請求權不限於基於占有媒介關係所生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包括在內。

間接占有的消滅

  間接占有的要件,失去其一時,間接占有即告消滅。其主要情形如下:

  1.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間接占有無所附屬,應歸消滅。占有的喪失是否基於直接占有人的意思,在所不問。在基於直接占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場合,間接占有人同意與否,亦非所問。

  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認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對間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認其間接占有的地位,亦為間接占有消滅的原因。例如,甲把簽字筆出借與乙,乙對該簽字筆的占有為他主占有,設乙對甲表示該簽字筆原本屬於自己,則自乙作出該意思表示時起,甲的間接占有歸於消滅。

  3.返還請求權消滅

  間接占有系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而成立,對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此項返還請求權一旦因時間經過、解除條件成就等而不復存在時,間接占有即歸消滅。

間接占有與直接占有的區分實益[3]

  我國《物權法》現在沒有區分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從一些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例考察,區分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的實益主要在於:

  其一,直接占有的存在是間接占有存在的前提,即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則可獨立存在。

  其二,區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民法上關於占有的規定,如取得時效、保護占有等,原則上也可擴大適用予間接占有。當然,對占有的保護,有時僅限於直接占有人。

  其三,使動產交付能依占有改定進行,便於物的交易。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鄭雲瑞著.物權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1.
  2. 2.0 2.1 崔建遠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1.
  3. 劉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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