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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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人是指為了避免他人利益造成損失而主動為他人管理事物的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做好事的人。
1.無因管理人的管理活動應當符合對方當事人明顯的或可能推知的意思和利益。
2.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對當事人,包括書面,口頭或公開招領。
3.應在管理結束時,向對方報告管理情況,提供有關單據和證明,交付管理期間的收益。
4.賠償因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害。
2.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償付因無因管理而受列的損害;
3.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補償代為清償的債務;
4.無因管理活動如經對方當事人承認,管理人有權運用委托的規定,行使受托人的有關權利,因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就變為委托合同所生之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