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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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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Indirect possession)

目录

什么是间接占有[1]

  间接占有是指对物缺乏直接的控制,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物的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物有间接管领力。

间接占有的内容[1]

  间接占有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对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产生问接占有的法律关系通常有运送、信托、承揽、租赁等。根据这些法律关系,直接占有人从间接占有人取得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间接占有人,因而直接占有人不得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在产生占有的法律关系消灭之后,间接占有人享有对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直接占有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间接占有人对物有一种间接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表现在对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表现在对物的直接控制上。间接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从而间接占有导致占有的观念化。

间接占有的构成[2]

  间接占有的构成,需要具备占有媒介关系、他主占有的意思、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拥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三项要件。对此,详述如下:

  间接占有的成立,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他人之物为占有。该一定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占有媒介关系。它可以表现为合同关系,如质押、租赁、保管、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关系,如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特有财产的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可以表现为公权力行使所产生的关系,如查封动产的受托保管关系。其中的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等为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又称为占有媒介人。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被监护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人。

  占有媒介关系,是就其外观判断的,于是,即使成立此类法律关系的合同未生效、无效、终止,间接占有不因此而受影响。例如,甲出租A房给乙,租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纵使当事人明知其事,只要直接占有人(承租人)有为他人(出租人)占有的意思,仍然成立间接占有。

  在占有媒介关系上,直接占有其物的人必须具有为他人占有的意思,即他主占有的意思。直接占有人对于物为占有,必须来自他人(间接占有人),并于该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负返还占有物的义务。这是间接占有被肯定的理由。直接占有人一旦改变他主占有的意思,变为自主占有,间接占有即归消失。

间接占有的取得与消灭[2]

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的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它属于继受取得,分为创设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和移转继受取得。

  (一)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又叫间接占有的设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创设间接占有的现象。其发生的事由有三: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权人出租其物于他人时,是把直接占有让与他人,为自己创设了间接占有。所有权人将其物出借于他人,或交由他人保管,或出质于他人,也创设了间接占有。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例如,出卖人出售A物,并向买受人借用该物,依占有改定使自己成为直接占有人,买受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3.非占有人为自己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例如,以监护人的资格受领A物的交付时,监护人自己成为直接占有人,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二)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

  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是指将其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的现象。

  1.间接占有的让与

  间接占有人可依据指示交付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租人甲(间接占有人)将其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时,可将其对承租人丙(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使乙继受取得间接占有。该项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无须通知直接占有人丙。

  2.间接占有的继承

  问接占有系一种占有,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

  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通常表现为从间接占有人处移转占有,也不尽然。例如,占有改定所成立的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对买卖物取得的占有,就不是来自间接占有人的移转占有。

  间接占有的成立,还需要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拥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该项返还请求权不限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所生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包括在内。

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要件,失去其一时,间接占有即告消灭。其主要情形如下:

  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间接占有无所附属,应归消灭。占有的丧失是否基于直接占有人的意思,在所不问。在基于直接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场合,间接占有人同意与否,亦非所问。

  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其间接占有的地位,亦为间接占有消灭的原因。例如,甲把签字笔出借与乙,乙对该签字笔的占有为他主占有,设乙对甲表示该签字笔原本属于自己,则自乙作出该意思表示时起,甲的间接占有归于消灭。

  3.返还请求权消灭

  间接占有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成立,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此项返还请求权一旦因时间经过、解除条件成就等而不复存在时,间接占有即归消灭。

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区分实益[3]

  我国《物权法》现在没有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实益主要在于:

  其一,直接占有的存在是间接占有存在的前提,即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则可独立存在。

  其二,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民法上关于占有的规定,如取得时效、保护占有等,原则上也可扩大适用予间接占有。当然,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其三,使动产交付能依占有改定进行,便于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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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2.0 2.1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
  3. 刘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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