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17个条目

出卖人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什么是出卖人

  出卖人是指依法有权将拍卖标的物交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哪些人能充当出卖人,这由拍卖原因和拍卖方法决定。当拍卖是出于所有权的自愿转让时,无论拍卖是由何人主持,标的物所有权人即为拍卖的出卖人。

出卖人的规定

  当拍卖的原因是出于法律规定时,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拍卖的出卖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并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为担保物享有变价权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进行拍卖的委托行则是出卖人的代理人

  (2)当为保管整理财产的目的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有时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有时则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这一般是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利害关系人以变卖权而致。

  (3)强制拍卖中的出卖人则为强制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行使其强制执行权,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此时拍卖机关即为拍卖的出卖人,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拍卖活动中,拍卖人据出卖人的指示,为出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拍卖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在拍卖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指示拍卖活动进行的权利。拍卖人应根据出卖人的指示进行拍卖活动,出卖人的指示可在委托关系成立时明确表示,也可以在委托关系成立以后另行授予;

  (2)取得拍卖价金的权利。出卖人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活动,将拍卖标的物买予出价最高的应买人,以充分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所取得的价款或债权,应及时交付或转移给出卖人。

  (3)出卖人与拍卖人另行约定的权利。

  出卖人在拍卖中承担的义务:

  (1)出卖人不得将标的物的拍卖权再让予第三人。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确定。合同一旦成立,出卖人未经拍卖人同意,不得单方解除,也不得将同一标的物的拍卖权转让给拍卖人以外的第三人。

  (2)预付费用的义务和费用偿还的义务。出卖人应拍卖人的请求,应预付拍卖所需的必要费用,拍卖人支付的,出卖人应偿付本金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拍卖人为委托人利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出卖人也应支出,这些费用包括寄存费、运送费、仓储费、广告费等。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Yixi,连晓雾.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出卖人"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