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承运人(Carrier)
目录 |
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和以期租(Time Charter)或光租(Bare Charter)的形式承租,进行船舶经营的经营人。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承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责任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换句话说是专指海上运输区段的责任承担期间。需要区别的概念是合同义务下的承担责任期间。如果承运人的运输涵盖内陆与海上运输,那么在运输合同下其承担责任的期间从内陆接受货物直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其中包括海上运输的责任期间。这两个概念之间是种属关系。之所以要将海上区段的责任期间单独规定,是因为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普通合同下的责任,在海上运输区段承运人享有海商法律规定的诸多免责与责任限制,而在普通合同下承运人不享有。
应当是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