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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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chattel; movable; move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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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是指所有可移动之物,有形或无形,现有的或未来获取得的,均无不可。动产包括设备、存货、农产品、不动产附着物、待砍伐的树木、待开采的矿物、应收账款(包括那些被出卖的)、票据、物权凭证、出租的有形动产以及担保物的收益。
动产和不动产之区分,重点在于位置移动对其价值的影响,对动产而言,“能动”为其基本特点,其容易移动位置且价值不会因移动而受影响,不动产则大相径庭,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支,一般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导致其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这是二者区别的重要原因。基于以上原因,二者在物权变动方式、特权形态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如动产可以移转占有设定动产质权,不动产则不可;在物权变动中,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登记,这样动产买卖就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而不动产则必须办理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动产的善意取得
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受让人以动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受让而占有该动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的盗赃物或者遗失物,受害人或者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盗赃物包括盗窃物、贪污物、抢劫物、抢夺物,不包括因欺诈、胁迫而获取的物。倘若该盗赃物或者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受害人或者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回其物。盗赃物或者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受害人或者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