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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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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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属管辖[1]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最大特点在于: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管辖,它既排除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特定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
- 1.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状态的改变,从而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因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 3.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诉讼,称为继承遗产诉讼。继承遗产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作为不动产纠纷还是作为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我们认为,应当依据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此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4.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纠纷,不管当事人住所地在国内还是国外,都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也不得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意义[1]
专属管辖看似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却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特别是现场勘验),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纠纷。
专属管辖注意要点[3]
(1)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此,与不动产有关案件的性质界定非常重要。与不动产有关的案件,其性质具有多样性,其既可能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如房屋所有权引起的纠纷;也可能是合同纠纷案件,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只是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已;也可能是侵权纠纷,如因房屋相邻关系引起的侵权纠纷;还可能是继承纠纷,如因继承房屋发生的继承纠纷,该房屋所在地可能只是主要遗产所在地而已。
(2)专属管辖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既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