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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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agreed jurisdiction;consent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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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1)协议管辖可以消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拉丁法制度国家主要以国籍为标准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德国法制度国家主要以住所地为标准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瑞士法制度、英美法制度也都规定各自的确立管辖权标准。当国际民事案件发生后,相关国家都依据本国法的规定,主张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案件发生在不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每一当事国管辖权确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管辖权冲突。协议管辖具有排除依其他连结因素确立的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又是单一的,因此,协议管辖就可以消除管辖权方面的冲突。
(2)协议管辖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是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当事人愿意接受该法院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管辖并予以审理。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较好的得到执行。
(3)协议管辖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当事人自己选择了管辖案件的法院,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程序、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有所了解,这样,当事人事先已预知自己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心理上有所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
3、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此条款或约定具有独立性的效力。
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a、必须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这5个法院中选择。
b、当事人必须做确定、单一的选择,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否则无效。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