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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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管辖(Level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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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概念[1]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特点[2]
1、我国的各级法院—从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依法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划分上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这与立法上考虑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由这两个等级较低的法院来负责有直接的关系;
3、级别低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相对较窄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较多,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较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较少;
4、法律上除了对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有原则性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1、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