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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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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patent dispute )

目录

什么是专利纠纷[1]

  专利纠纷是指因侵权行为、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问题,在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专利纠纷的主要类型[2]

  专利纠纷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关于专利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专利纠纷的种类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类:

  1.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从公布专利申请起,到授予专利权止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使用该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者保留在专利权被批准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有关当事人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强制许可就是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经过行政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利用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目的是限制专利权人垄断专利权。但是,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专利权支付使用费。有关当事人因此引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侵权纠纷

  该类纠纷较多,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即专利机关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侵犯甚至剥夺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5.专利权归属纠纷

  是指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有关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最常见的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争议,以及某项专利权是否属于共有而产生的争议。此类纠纷既可以由专利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纠纷只解决权属纠纷,即只解决专利权的主体,谁是专利权人,而不审查专利权的客体问题。

  专利权归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有相似之处,即争议的焦点都是谁应真正持有专利技术。但是,专利权归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却是两类不同的纠纷。主要区别是:第一,从时间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前,而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权被授予以后的纠纷;第二,从内容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对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而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对已确定为专利的发明创造重新提出谁是专利权人;第三,从形态上看,专利申请权争议的标的能否被授予专利尚处于未决状态,而专利权届纠纷争议的标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一项已经专利机关确认的专利;第四,从处理结果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处理不涉及专利权的归属,而专利权归属纠纷则必须明确判定谁是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一项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

  6,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合同;专利转让合同,是指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合同。转让后,专利权人即丧失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即成为新的专利专有权人。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这种专利合同纠纷,实践中正在增多。

专利纠纷的处理[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调或者协调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权纠纷的妥善处理还要明确以下几点:

  1.专利权是指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和独占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2.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维权方式。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是协商解决,即侵权纠纷发生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是提起诉讼,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的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专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

  3.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来处理时,则管理专利的部门必须处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在对纠纷进行处理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据。专利法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以方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地处理纠纷。

专业纠纷解决方式[4]

  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参考文献

  1. 刘艳华,李玉静主编.国际商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9.
  2. 徐武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3. 孙健主编.经理人必备 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新世界出版社,2008.1.
  4. 王宾容,张颖,范小华编著.经济法教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03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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