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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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subject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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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具有两个重要的功能,一个是确定审判的范围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的对象、领域,另外一个就是成为既判力产生的基础。就前者来说,由于诉讼标的源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诉在启动程序的同时,又以其中的诉讼标的约束法院的审理范围,即法院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且指判决时必须以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为基础。而且,诉讼标的的确定。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相互进行攻击防御划定了范围,当事人可以围绕该范围实施相关的诉讼行为,不至于因诉讼标的的不确定而徒劳行动。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说,诉讼标的的确定,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双方当事人都很有益。就后者来说,判断既判力是否产生作用的重要要素之一,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如果同一,前诉的判决就产生既判力。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识别价值取向[1]
(一)确定法院审判的范围
法院审判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审什么,其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请求解决的争议对象,即所谓诉讼标的。由于诉讼标的源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因此,诉在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就以其中的诉讼标的约束法院的审理对象和范围。法院不得离开诉讼标的而随意审理和裁判。这一点无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抑或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莫不如此。对法院来说,识别案件的诉讼标的,对于确定审判对象和范围尤为重要。
(二)确定当事人双方攻击防御的领域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来实施。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或攻击或防御,都不能无的放矢。这个“的”就是诉讼标的。因此,只有明确了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攻击防御确定了对象,划定了范围,当事人才可以围绕该对象和范围实施相关的诉讼行为。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这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很有益的,不至于因诉讼标的不明确而实施徒劳的诉讼行为。
(三)确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同样既是一个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诉讼实践问题。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关系问题是诉讼标的理论体系中的又一重要问题,其关系主要体现于诉讼标的对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影响。学者们对既判力的关注也主要集中于其客观范围。既判力在实践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判断相冲突的主张;其二,后诉法院在后诉判断中必须以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不得作出与前诉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关键在于判断前诉判决效力所及的诉讼标的范围与后诉诉讼标的范围是否同一。若同一,既判力对后诉的诉讼标的发生效力。后诉就要受既判力的约束。由此看来,识别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重要基础。
(一)权利义务共同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存在特定身份关系
基于特定身份形成诉讼标的共同一般可以包括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关系。二是基于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如共同著作权人等。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这种债权或者债务的连带性使得涉讼时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对此类情况法律有不同规定时还是应遵守相关具体的规定,不应“一刀切”。
(二)原因共同
具体也包括两种情形:
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共同实施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此时很难分清楚每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究竟各自给受害人造成了多少损失,那么就应当将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一同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分别实施了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实际也造成了他人的具体损失,但由于无法确定受害人的具体损失究竟是由哪一个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此时,应将所有实施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的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不仅存在外在的,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存在内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关键在于内部合同关系是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是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则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 ↑ 颜宏辉,曹贤信.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6期
我不動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