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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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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

目錄

什麼是專屬管轄[1]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最大特點在於:對於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特定法院管轄,它既排除任何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特定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的管轄權,也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變更管轄法院。

專屬管轄的案件範圍[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

  1.不動產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狀態的改變,從而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土地上的建築物、農作物等。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受訴人民法院勘驗現場,調查收集證據,也便於裁判生效後的執行工作。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實踐的情況來看,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是在港口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保管等作業中發生的糾紛;二是船舶在港口作業中,由於違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因此類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港口作業糾紛屬於海事海商案件,應由該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3.繼承遺產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是指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繼承人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發生糾紛訴諸法院的訴訟,稱為繼承遺產訴訟。繼承遺產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主要遺產是不動產,應當作為不動產糾紛還是作為遺產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我們認為,應當依據遺產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即此類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的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此類糾紛,不管當事人住所地在國內還是國外,都由中國法院管轄,當事人也不得約定由外國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意義[1]

  專屬管轄看似限制了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但卻有利於法院調查取證(特別是現場勘驗),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強制執行;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及時解決糾紛。

專屬管轄註意要點[3]

  (1)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界定。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決定了管轄法院的確定,因此,與不動產有關案件的性質界定非常重要。與不動產有關的案件,其性質具有多樣性,其既可能是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案件,如房屋所有權引起的糾紛;也可能是合同糾紛案件,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關係,只是工程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而已;也可能是侵權糾紛,如因房屋相鄰關係引起的侵權糾紛;還可能是繼承糾紛,如因繼承房屋發生的繼承糾紛,該房屋所在地可能只是主要遺產所在地而已。

  (2)專屬管轄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對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不得排除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糾紛。此外,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同樣如此,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而且既可以選擇我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外國的仲裁機構。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季秀平主編.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11.
  2. 葉榲平,陳芳著.民事訴訟法.格致出版社,2010.01.
  3. 楊秀清著.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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