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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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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相毗鄰一方為其不動產權利行使的必要而請求不動產相毗鄰的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與相鄰權相對的義務是,不動產相毗鄰另一方應當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法律約束

  相鄰權是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的正常行使受到來自相毗鄰的不動產限制或妨礙時,得啟動的回覆不動產正常支配的權利。可見,相鄰權性質上屬於相毗鄰不動產權上之救濟權型請求權。是“必要限度內”相毗鄰不動產所有權上之停止侵害請求權、預防危害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回覆原狀請求權的合稱。相鄰權是“一束權利”,其具體內容視相毗鄰不動產所有權被妨礙的樣態而定。

相鄰權的法律特征

  1、相鄰權的主體是相互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鄰權只能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發生,這種權利主體既包括不動產所有人,也包括不動產占有人、使用人。

  2、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的財產。一方有權利取得方便,他方有義務提供方便。

  3、相鄰權是一種從屬性的權利。相鄰權不能獨立存在,是從屬於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特權的從權利。它隨不動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設立、變更、終止而設立、變更、終止。

相鄰權的法律條文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侵害相鄰權的常見類型

  1、因光照、通風、噪音和震動造成的糾紛

  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居保持一定的距離和空間,以免影響他人的採光、通風;還應當註意保持公用環境的清潔,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居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2、因正常的通行受阻造成的糾紛

  在一個小區里,如果有人堵塞了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致使他人無法正常通行的話,屬於侵權行為。上述案例二就屬於這種類型。

  3、因防險、排污造成的糾紛

  開挖土地建築施工和裝修房屋時,不得影響鄰居的地基和房屋,不得使鄰居的建築物受到危害;如果自己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到鄰居的生命財產安全時應採取預防措施;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居家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

  4、因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造成的糾紛

  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到鄰居用水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響上游排水。

  5、因相鄰管線安設關係造成的糾紛

  相鄰人因埋沒管道;架設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或房屋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相鄰權糾紛的案例

  1、案情

  原告:XXX,男,漢族,住湖北省宜昌市XX路XX花園X號樓。

  被告:XXX,男,漢族,住湖北省宜昌市XX路XX花園X號樓。

  原、被告住所同在宜昌市XX路XX花園X號樓,系樓上樓下的鄰居關係。2004年9月25日晚,被告屋內漏水,同為該樓住戶的原告另一鄰居A下班回家時發現被告家漏水,敲被告家中的門無人,遂告訴一樓住戶B趕快去聯繫小區物業管理人員來關掉該樓的進水總閘,B找到小區物業管理人員一起去關該樓總閘,由於總閘生鏽用了一個多小時仍毫無結果,小區管理人員遂去想別的辦法,經多方查找聯繫上被告,才知被告在外地工作,家中房屋一直空著,無奈中直到晚上把整個小區的總水閘關掉才止住漏水。晚上原告回家才得知漏水事件,進家後發現房屋客廳、飯廳及一間卧室屋頂及牆面多處滲水,以及一些物品因浸水而毀損。

  事發後原告即聯繫某報社的記者到了現場,並聯繫了被告商量解決問題,被告因其在外地工作遂委托其家人前去處理,經查看發現水管破裂之處雖在被告室內,但處於單戶水錶之前。此後因原告提出巨額索賠數額而導致無法調解,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此造成的房屋裝修費用、誤工損失、精神損失及訴訟費等所有為此而發生的費用。

  2、審理

  為支持自己的訴請,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1、2004年9月26日《某報》新聞一則,擬證實當時被告家中確實漏水,致使原告財產受到損害;2、照片4張,擬證實原告財產被損害情況;3、裝修費用計算明細表、擬證實裝修費用;4、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證明一份,擬證實被告家中水管漏水,致使原告家中大面積滲水情況。

  被告對此辯稱:1、水管破裂之處雖在被告室內,但處於單戶水錶之前,該處水管的所有權和管理權不屬於被告,被告並不是直接的侵權人,實則也是漏水事件受害者,不應當承擔本案的法律責任;2、本案的直接侵權人應當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3、原告無限誇大損失,誤工及精神損失於法無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支持此抗辯理由,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1、照片一張,擬證明水管破裂部分是在被告進戶水錶和小區的總水錶間;2、《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擬證實被告在購買房屋時,已將該房屋給水、排水設施及管理權交給物業管理公司;3、《物業管理合同》,擬證實小區供水設施所有權情況;4、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水費單據,擬證實該公司與全體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合同一直在實際履行;5、照片6張及發票3張,擬證實X號樓總水閥鏽蝕情況及物業管理公司未儘管理責任;6、證人XX出庭證實目擊者2004年9月25日晚漏水情況;7、證人XX出庭證實發現被告家漏水後,聯繫物業公司人員,關閉閥門等情況。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中報道的住戶不是原告,其不能證實原告的牆面因被告家漏水而導致的受損情況;證據二能證實原告牆面因滲水而導致的受損情況,但不能因此計算出受損牆面的面積;證據三裝修費用明細表不能支持原告對裝修費的訴表;證據四物業公司證明的內容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提出的證據中除證人證言因其有矛盾之處不予採信外,對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被告提交《物業管理合約》證實,對原、被告在小區所購房共用部分及共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的責任,應是物業管理公司。同時本案中導致原告財產受到損害的水源並非從被告個人所有的供水設備中泄漏,而是從小區共有給排水設施中泄漏,因此其維護、修繕及管理的責任不屬被告。被告作為相鄰財產所有權人已盡到力所能及的法定義務,在本案中並無過錯。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對其在本案中所遭受的具體裝修損失、誤工費及精神損害均無法證明。

  後經人民法院征求原告意見,原告拒絕追加物業管理公司為本世紀案被告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據《民事訴訟法》第128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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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方小莉,刘维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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