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涉外民事訴訟(Foreign-related civil litigation)
目錄 |
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所謂的涉外因素體現在三個方面:
1 、爭議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
2 、導致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3 、雙方當事人之間爭執的標的物在國外。
1 、涉及國家主權;
2 、期間較長;
3 、審理時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
4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有時需要外國法院協助。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準則,也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循的基本依據。
- 一、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237條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因為本編的規定是針對涉外民事訴訟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適用法律時,首先要按照本編規定的原則、程式辦理,本編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例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原則和調解原則等。
- 二、國家主權原則
由於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人民法院審理時必須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主權原則突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堅持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2、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必須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3.凡委托律師代理出庭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4.外國法院或其他機關請求我國執行其生效裁判時,我國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審查
- 三、司法豁免原則
司法豁免權系指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或參加、締結的國際條約對住在本國的外國和國際組織的代表和機構賦予的免受司法管轄的權利。司法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一種,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司法豁免權是建立在國與國對等原則基礎上的權利,司法豁免權有利於各國外交代表和國際組織完成任務,本文所指司法豁免權僅指民事司法豁免權而言,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和財產不受所在國法院管轄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本規定所指我國有關法律,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本規定所指國際條約主要有《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等。
凡依照上列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定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交代表,我國人民法院不受理對他們提起的民事起訴,但下列情形除外:第一,派遣國政府明示放棄豁免;第二,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訴訟;第三,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範圍以外或者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
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不是中國公民,享有與外交代表同等的司法豁免權;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則僅就其執行外交公務的行為享有司法豁免權。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僅就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民事管轄豁免。
外國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僅就其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但下列事項除外:第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第二,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產的訴訟,但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擁有的為領館使用的不動產不在此限;第三,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第四,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的訴訟。
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等如果主動提起民事訴訟,則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民事管轄豁免。
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享有司法豁免權。
來我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臨時來華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我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我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協議辦理。
- 四、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
國際條約屬於國際法範疇。國際法如何在本國實施,世界各國有兩種作法,一是將國際法轉換成國內法,二是在國內法中規定適用國際法原則。我國採取第二種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條約優先”也是國際法和處理國際關係的一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