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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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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是指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設性機構。

  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來源於組成國際組織的基本法律文件。國際組織作為國際私法主體有其自身的特點: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基本法律文件的嚴格限制,常常是不完整的;國際組織在其財產限度內直接承擔責任。

  國際組織一般指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之一.而廣義上說,國際組織還包括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的歷史發展

  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的出現是19世紀歐洲國家間多邊關係發展的產物。具體地說,是在工業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之後,經由歐洲列強的會議制度及國際行政聯盟演進而來的。

  從1815年維也納會議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一百年間,歐洲列強以會議方式協商處理歐洲及與歐洲相關的重大問題。這種定期協商制度積累和發展了多邊外交的技巧,形成了國際立法的規則和手段,為其後國際組織的生成奠定了法律、技術上的基礎。而一大批行政性、技術性組織的出現及其創立的國際事務局、大會制度和理事會制度,為國際組織的興起奠定了組織結構方面的基礎。

  從國際組織的發展歷史看,19世紀還僅僅是準備和初步發展時期,它的真正興盛發展則是在20世紀,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作為其階段性發展標誌的,是20世紀先後存在的兩個最大的全球性組織——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和聯合國(United Nations)。國際聯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一般政治性、普遍性國際組織,它以《國際聯盟盟約》為依據,成立於1920年1月20日。其主旨在於增進國際合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其主要機構有:大會、行政院、秘書處和國際常設法院。國際聯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其本身也因戰爭而瓦解。

  1945年聯合國的建立是一個偉大的里程碑,由此開啟了國際組織發展的新階段。這一階段的特點:

  國際組織的數目呈爆炸性增長,政府間組織和機構已達700個左右。

  各類區域性組織蜂擁而立。其最突出者有歐洲共同體歐洲聯盟)、美洲國家組織非洲統一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國家間經濟組織的作用日益突出。經濟貿易關係越來越取代政治軍事關係占據當代國際關係的主流,國際經濟組織已成為國際多邊經濟交流與合作的經常形式。

國際組織的類型

  1、依組織同政府的關係為標準,可分為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前者成員一般為主權國家,由成員國政府代表組成,後者通常是非官方的、民間的社會、經濟、宗教或專業性團體及個人的國際組合。

  2、依組織成員的構成範圍為標準,可分為普遍性組織與封閉性組織。前者負有全球性使命和責任,對全世界所有國家開放,力求成員的普遍性。後者僅限於國際社會的某一部分,只對具有某種共同性質的國家開放。

  3、依封閉性標準的不同,這類組織又有三種類型。

  • 主要的是區域性國際組織,其成員以一定地域範圍為限制
  • 有某種共同背景的國家組成的封閉性組織。這種背景可以是政治的、軍事的、經濟的,也可以是文化的、民族的、宗教的或意識形態的
  • 封閉性職能性組織。這類組織的職能限定於某一特別領域,只吸收符合條件的相關國家參加

   國際組織類型的劃分標準並沒有統一的科學的界定。這些標準或者被各國獨立地分別運用,或者相互交叉、同時使用。一個組織在宗旨上可能是一般性的,但在組成範圍上卻可能是封閉性的;一個組織的性質是職能性的、專門性的,但在組成範圍上可以是普遍性的,也可以是區域性的。  

國際組織的機構和職能

  1.議事與決策機構

  議事與決策機構通常被稱為大會或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大會是國際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可以討論、審議基本文件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就此作出決議。大會為全體成員國提供了討論問題、協調政策的論壇,其性質基本上是建議性、監督性機構。大會通過的外部決議通常是建議性的,沒有拘束力,而內部決議中涉及組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則是有拘束力的。

  2.執行與主管機構

  執行與主管機構是國際組織內負有決策和行動職能的主要機關,通常稱作理事會或委員會、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局等。理事會由部分成員國組成,一般由大會依地域公平分配原則或其他特定標準選舉產生。理事會有權在職能範圍內作出對成員國有拘束力的決議,並積极參与大會的決策過程。

  3.行政與管理機構

  行政與管理機構是組織內為其他機構提供服務,執行主要機構制定的政策和計劃方案的常設性機關,多稱為秘書處。其最高行政長官一般稱為秘書長或總幹事,也有叫執行秘書、總裁或主席的。秘書長是國際組織的最高行政首腦和對外代表,通常由大會選舉產生,在一定任期內履行基本文件規定的廣泛職能。

  4.輔助與工作機構

  國際組織各主要機構可依基本文件的規定設立各種輔助與工作機構。通常是由技術專家以個人身份參加,負責某一類專門領域或某一專門事項的技術性、行政性事務。這類機構多數是技術性、咨詢性委員會,討論、研究各主要機構職能範圍內的技術性問題,提交報告、建議或草案,協助、輔助主要機構工作。

  5.司法機構

  少數國際組織內設立有專門負責審理法律問題及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國際爭端的司法機構。各國際司法機構通常都有專門的規約,規定法院的管轄權、運用法律和司法程式等。法院法官的產生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法官必須完全獨立地行使職能。個別國際組織內還設立有行政法庭,如國際勞工 組織等,專門提供國際公務員在與雇主發生勞務或人事糾紛時的法律救助措施。

國際組織和國際組織法

  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是特指政府間國際組織,即由兩個以上的國家為謀求合作、通過其政府間訂立的符合國際法的協議而創立的、具有一整套常設機構的國家聯合體。

  國際組織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國際組織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聯合體。國際組織的參與者主要是國家,少數國際組織也接納某些非國家的政治實體或地區為準會員甚至正式成員.

  2、國際組織依國家間正式協議而創立。一項由成員國締結並符合國際法、闡明組織宗旨、結構、職權、程式規則的多邊條約,是國際組織成立和運作的法律基礎。該多邊條約通常稱作組織的基本文件或組織法。

  3、擁有一套常設機構。國際組織擁有一套承擔一系列持續職能的常設機構,以保證組織宗旨的實現。這也是它區別於國際會議的組織特征。

  4、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國際組織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和意志,有獨立於成員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行動的自主權存在於自身的不從屬於成員國的機構體系和決策程式。

  5、具有國家間合作的職能。國際組織是為滿足國家間的需要而創立的,是實施國際合作的工具。

  國際組織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用以規範、調整國際組織的創立、內外活動及有關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它可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兩部分:

  • 外部法指規範國際組織同成員國、非成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關係的法律;
  • 內部法指規範組織內部各種關係的法律,如各機構間的關係規則、程式規則、財務規則、人事規則等等。

  國際組織法的淵源至少包括五個方面:

  1、作為該組織創立文件的國際條約或協議;

  2、其他國際公約與條約

  3、國際習慣法與一般法律原則;

  4、該組織內部的管理規則;

  5、國際組織的重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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