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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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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國際經濟組織的概念和特征

  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或協定而成立的組織。國際經濟組織最早出現於19世紀中葉,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氣象組織等是早期國際經濟組織的代表。但是,國際經濟組織的迅速發展和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突出作用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尤其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的出現以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簽訂,使得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經濟交往與發展中的作用更加為世界各國所矚目。到目前為止,國際經濟組織已出現在交通、運輸、郵政、通訊、貨物買賣等各個領域。

  國際經濟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國際經濟組織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或民間團體之間的經濟聯合組織,不是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

  2.國際經濟組織有明確的成立宗旨或目標;

  3.國際經濟組織通過相互間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或協議而成立;

  4.國際經濟組織有各自的規範性文件,如章程、憲章、守則、示範法、決議、宣言、協定、通則等,以規範成員方之間的經濟活動或提供指導;

  5.國際經濟組織有各自的組織機構。

國際經濟組織的分類

  1.按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方的不同,分為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基於主權國家之間的經濟條約或協定而成立的國際經濟組織。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就是指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組織中數量最大、活動最為頻繁、影響最為廣泛的組織,它通過其成員國政府對其所作的建議或決定予以考慮和實施,從而對國際經濟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目前,影響較大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有:聯合國系統的經濟機構,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等;七十七國集團石油輸出國組織等等。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又稱民間國際經濟組織,由各國的民間團體組成,在編纂商業活動慣例、貿易情報交流與收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較有影響的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有:國際商會國際博覽會聯盟國際批發貿易中心等。

  2.按參加範圍,可分為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和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

  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參加者包括世界各洲或多數洲的國家或民間團體的國際經濟組織,其特點是成員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等。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參加者局限於某一洲或某一地區的國家或民間團體的國際經濟組織,其特點是通過參加國之間的聯合實現其經濟目的或增強其經濟實力。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此外東南亞聯盟加勒比共同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亞洲開發銀行等也屬於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

  3.按商品結構,可分為各種根據某項特定商品的特點而建立的國際經濟組織

  此類國際經濟組織也稱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參加者大多是某項特定商品的生產國或出口國。其特點是以協調各成員方的出口政策(包括出口數量和價格)、對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作出統一安排為宗旨,維護成員方在有關商品的國際貿易中的共同經濟利益。目前,幾乎所有的原料和初級產品都有自己的國際經濟組織,如石油輸出國組織國際小麥理事會國際茶葉委員會國際食糖組織國際咖啡組織等。

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是指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沒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國際經濟法上的權利以及承擔國際經濟法上的義務。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員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數國際經濟組織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規定,該組織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締約或簽約權、取得與處置財產權、進行法律訴訟權。有的還規定具有特權和豁免權。事實上,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數國家,包括非成員國家的廣泛承認,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個人與國際經濟組織進行經濟往來,簽訂經濟合同。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儘管由主權國家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權力並不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也不是“超國家”實體,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約束。此外,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更不能等同於國家,它不具有國家主權,不擁有領土和居民。

國際經濟組織法主要制度

  一般而言,國際經濟組織法是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國相互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國際經濟組織的設立,宗旨和法律地位,組織機構及決策程式,成員資格、成員的權利義務,業務活動等等。其核心內容是國際經濟組織組織機構、表決制度和成員資格等。

  (一)國際經濟組織表決制度

  國際經濟組織的表決制度同其他國際組織有相同之處,但因其所調整的對象、所涉及利益的性質和組織職能特殊性以及國際經濟關係的現實,從而使其表決制度帶有明顯特色。概括起來,目前國際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表決制度:

1. 一國一票制。一國一票制適用於涉及以國際經濟組織宗旨、與各成員有重大利害關係、討論事項屬於政策問題或所作決議屬於建議性的國際經濟組織。

  根據所作決議與各成員利害關係的程度,分別採用多數通過或一致通過的表決方式。採用多數通過表決方式的國際經濟組織,其決議僅僅是建議性的。此類國際經濟組織如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等。

  旨在協調各成員的重大經濟政策、且要做出有約束力決議的國際經濟組織中,各成員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始終保持其獨立性,這時一致通過的表決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如歐盟、歐佩克(OPEC)等,其協議均規定,所有實質問題的決定需成員國全體一致通過。但會議無權以多數通過的決議強加於未表示贊同的代表一國主權的任何與會代表。

  2.集團表決制。集團表決制是將表決權平均分配給各個按一定利益關係結成的集團,決議的通過要求分別獲得各集團成員的多數贊成票,即所謂的“並行多數”。因此,這種表決實際上分解為集團內部的表決,以此來維持各方的利益均衡。聯合國貿發會議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等實行的政治集團表決制就屬於此種情況。

  3.加權表決制。這是業務型國際經濟組織普遍採用的一種表決制度。它根據各成員在國際經濟組織中的認繳股份的份額、地位、影響和其他標準賦予各成員不同的表決權。最常見的加權表決制是:將投票權分為基本投票權和加權投票權兩部分,根據既定的加權標準計算加權投票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就採用這種加權表決制。

  此外,還有一種加權表決制是將總表決權平均分配給各利益集團而由各利益集團決定其表決權的內部分配。

  (二)國際經濟組織組織機構

  國際經濟組織組織機構一般都由三級組織機構組成,即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行政機構。

1. 權力機構。權力機構是由國際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組成的決策機構。其主職能包括:制定本組織的方針政策,審核預算,決定接納新成員,選舉執行機構成員,制訂有關規章等。

  其表現形式大致有三種:①會員大會型。成員較多的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多採取之。它由各成員派出代表或代表團參加,數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職能比較廣泛。②理事會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和成員較少的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大多採用之;③股東會議型。國際金融組織一般採用這種形式。但在實踐中有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名為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實為股東大會,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另一種是名符其實的股東會議,如安第斯開發協會的股東會議。

2. 執行機構。執行機構一般是由國際經濟組織部分成員的代表組成的機構,其成員一般由權力機構選舉產生。執行機構在實踐中一般稱之為理事會,如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歐洲共同體理事會,亦有稱之為委員會的。而國際金融組織執行機構通常稱為董事會

  執行機構的基本職責在於:執行權力機構的決議,提出建議、計劃和工作方案等。並且,許多國際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在權力機構閉會期間行使權力機構的大部分職權。

3. 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多稱為秘書處,有的也稱執行局,是國際經濟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處理國際經濟組織的各項日常事務,包括同各成員的聯繫,執行組織決議,等等。它是各個國際經濟組織正常運轉的核心機構。

  秘書處工作人員職責的性質是純國際性的,他們不代表任何成員,只對國際經濟組織負責。

  (三)國際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也稱會員資格或成員地位,是指一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作為特定國際經濟組織中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一員,而隸屬於該組織的一種法律地位。具有某一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意味著該成員與其參加的國際經濟組織間形成了特別的法律關係,即其在該組織內享有一定的權利,如代表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決策權和受益權等,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如遵守該組織協議、繳納會費等。

  一些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貿總協定等,其成員資格向世界各國(或各地區)開放,即一個國家只要具備該組織的協議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申請參加。有的世界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是以參加另一國際經濟組織為前提,如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僅限於參加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家(或地區)。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一般只向特定區域的國家開放,例如,根據羅馬條約的有關規定,任何歐洲國家都可申請加入歐共體。此外,有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雖以本區域國家為主,但也允許本區域以外的國家加入,例如,亞洲開發銀行向亞洲國家開放,同時也允許亞洲以外的發達國家參加;1985年中國成為非洲開發銀行的正式成員;2003年中國成為東南亞聯盟“1+10”模式成員。

  在專業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中,有的是對一切國家開放,如1975年國際可可協定、1979年國際天然膠協定等;有的則限於某些特定國際產品的生產國或消費國參加,如1976年國際錫協定的規定;有的則限於某些初級產品的生產國參加,如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等。

  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可因其取得成員資格的途徑不同而分為創始成員和納入成員。此外,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還可能通過國家繼承的方式而自動取得。吸納新成員是國際經濟組織的重要事項,它意味著國際經濟組織中原有成員權利義務的部分調整,原有成員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範圍將隨之擴大。有鑒於此,各國際經濟組織在協議中對接納新成員的條件和程式均有明確規定。

  一般而言,創始成員與納入成員在國際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並無區別。但在個別國際經濟組織中,創始成員則享有一定的特權,例如歐佩克(OPEC)的創始成員在接納新成員時擁有否決權。

  國際經濟組織是由各主權國家自願結合組成的,根據國際經濟組織的自願性和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各成員國擁有自由退出權。除了自願退出的情況外,少數國際經濟組織在其基本文件中作了強制退出的規定,以製裁不履行有關國際條約義務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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