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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輸出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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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石油輸出國組織(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OPEC)

石油輸出國組織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opec.org/

目錄

石油輸出國組織簡介

  石油輸出國組織,簡稱“歐佩克”或油組。石油輸出國組織是一個自願結成的政府間組織,對其成員國的石油政策進行協調、統一。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和委內瑞拉的代表在巴格達開會,決定聯合起來共同對付西方石油公司以及反對國際石油壟斷資本的控制與剝削,維護石油收入。14日,五國宣告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總部設在維也納。1962年11月6日,石油輸出國組織在聯合國秘書處備案,成為正式的國際組織。同時,隨著成員的增加,石油輸出國組織發展成為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產國的國際性石油組織。

  石油輸出國組織宗旨:協調和統一各成員國的石油政策,並確定以最適宜的手段來維護它們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欧佩克国家     目前成员国地区      以前成员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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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佩克國家     目前成員國地區      以前成員國地區

  石油輸出國組織主要機構: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決議和指導該組織的管理;秘書處,在理事會指導下主持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內設有一專門機構——經濟委員會,協助該組織把國際石油價格穩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上。

  石油輸出國組織出版物:《石油輸出國組織公報》(月刊):《石油輸出國組織評論》(季刊);《年度報告》;《統計年報》。

  為使石油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證,石油輸出國組織實行石油生產配額制。為防止石油價格飈升,石油輸出國組織可依據市場形勢增加其石油產量;為阻止石油價格下滑,石油輸出國組織則可依據市場形勢減少其石油產量。

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國資格及其成員國

  石油輸出國組織組織條例規定:“在根本利益上與各成員國相一致、確實可實現原油凈出口的任何國家,在為全權成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接納,併為所有創始成員國一致接納後,可成為本組織的全權成員國。”   

  石油輸出國組織組織條例進一步區分了3類成員國的範疇:

  • 創始成員國———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舉行的石油輸出國組織第一次會議,並簽署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原始協議的國家;
  • 全權成員國———包括創始成員國,以及加入石油輸出國組織的申請已為大會所接受的所有國家;
  • 準成員國———雖未獲得全權成員國的資格,但在大會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仍為大會所接納的國家。  

  目前,石油輸出國組織共有11個成員國(括弧內為加入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時間),它們是:阿爾及利亞(1969年)、印度尼西亞(1962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 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亞(1962年)、奈及利亞(1971年)、卡達( 1961年)、沙烏地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1967年)和委內瑞拉( 1960年)。

石油輸出國組織組織結構

石油输出国组织维也纳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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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輸出國組織維也納總部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各成員國向大會派出以石油、礦產和能源部長(大臣)為首的代表團。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如有需要還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奉行全體成員國一致原則,每個成員國均為一票,負責制定該組織的大政方針,並決定以何種適當方式加以執行。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同時還決定是否接納新的成員國,審議理事會就該組織事務提交的報告和建議。大會審議通過對來自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理事的任命,並選舉理事會主席。大會有權要求理事會就涉及該組織利益的任何事項提交報告或提出建議。大會還要對理事會提交的石油輸出國組織預算報告加以審議,並決定是否進行修訂。

石油輸出國組織理事會

  石油輸出國組織理事會類似於普通商業機構的理事會,由各成員國提名並經大會通過的理事組成,每兩年為一屆。理事會負責管理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日常事務,執行大會決議,起草年度預算報告,並提交給大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還審議由秘書長向大會提交的有關石油輸出國組織日常事務的報告。

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

  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依據石油輸出國組織組織條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行使該組織的行政性職能。秘書處由秘書長、調研室、數據服務中心、能源形勢研究部門、石油市場分析部門、行政與人事部門、信息部門、秘書長辦公室以及法律室組成。秘書處1961年設立,辦公地點最初在日內瓦,後於1965年移至維也納。

石油輸出國組織運作併發揮其作用

  石油輸出國組織各成員國的代表(主要是代表團團長)在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上對其石油政策加以協調、統一,以促進石油市場的穩定與繁榮。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負責該組織的日常事務,接受理事會的指令,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石油輸出國組織下設的經濟委員會、部長監察委員會等多個執行機構,則履行咨詢、磋商、協調等多項職能。  

  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國對當前形勢和市場走向加以分析預測,明確經濟增長速率和石油供求狀況等多項基本因素,然後據此磋商在其石油政策中進行何種調整。例如,在以往數次大會中,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國曾分別確定提高或是減少該組織的總體石油產量,以便維持石油價格的穩定,為消費國提供穩定的短期、中期乃至長期的石油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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