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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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推舉國家民意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選舉權的性質[1]
選舉權就其性質來講,既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社會政治責任,應該說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作為權利,選舉權是公民個人作為民主政治主體的參政與督政意志的表現形式,是公民政治生命活動的載體和實現手段;作為責任和義務,選舉權又是國家和社會民主化管理對公民個人提出的一種政治參與要求,因為如果沒有公眾的積极參与,民主選舉也不可能最終實現。
從理論上講應該包括提名權、投票權和救濟權。
提名權,就是選民依法享有的依照法定程式提出候選人的權利。在我國,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就享有人民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權。
投票權,即選民依照法定程式填寫選票、選擇候選人和表達個人政治選舉意願的權利。
救濟權,則是選民在個人選舉權受到歧視、侵害或其他表達意志不順暢、不完全的情況下,有向選舉組織機構或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式提出控告、覆議並獲得公正處理的權利。
一是國籍條件,即享有和行使選舉權的主體必須是本國的公民;
二是年齡條件,肆p公民必須達到本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享有公民權的年齡,具有認知和控制個人政治行為的能力;
三是政治條件,即公民必須依法享有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或限制公民權,才能享有選舉權。
除了這三個條件外,在有的國家,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也會有其他法定條件限制公民選舉權的享有及其程度,比如財產狀況、居住年限、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民族種族等。這些限制,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但卻是該國政治歷史特點的反映。
限制選舉權遵循的原則[1]
(1)限制內容的公正性。限制選舉權的根本目的在於規範選舉權的享有與行使,維護正常的選舉秩序,因此在限制的內容上應當客觀公正、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例如規定國籍限制、居住限制、年齡限制則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和合理性。如果確定種族限制、性別限制、財產限制則不符合現代民主憲政的發展趨勢。
(2)限制方式的法定性。選舉權是依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在選舉權享有與行使的限制上,也應當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式作出界限約定,任何超越憲法、選舉法規定限制選舉,都可能構成對選舉制度的破壞。
(3)限制範圍的有限性。限制是對選舉權外圍界限的劃定與規制,以使選舉權的享有與行使得以保障,使選舉制度得以良好地運行。因此,限制不是終極目標。對於選舉權的界定應當以維權為原則,以限權為例外。
- 普選
- 婦女選舉權
- 男性公民選舉權
- 平等選舉權
- 資格性選舉選
- 強制性選舉權
- 1.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範圍而言的,是指一國公民中能夠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
- 2.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
-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中國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由此可見,中國在選舉中採取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 4.秘密投票原則
秘密投票亦稱無記名投票,它與記名投票或以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示自己意願的方法相對立,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並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