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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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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際經濟組織法

  國際經濟組織法是指規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設立、組織、運作、終止以及調整國際經濟貿易組織成員國相互之間、國際經濟貿易組織與各成員國之間關係(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所有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普遍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主要內容

  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國際經濟組織法的主體是國際經濟貿易組織

  此處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是廣義上的,既包括政府問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也包括非政府間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既包括全球性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又包括區域性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不僅包括調整多種經濟貿易活動的廣泛性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還包括調整特定領域經濟貿易活動的專門性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但是,基於政府問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對於國際經貿活動的調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國際經濟組織法研究的重點集中於政府間的國際經貿組織。

  (二)國際經濟組織法調整的對象是圍繞國際經貿組織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這些法律關係

  包括國際經貿組織各成員之間在組織內部的相互關係,各成員和國際經貿組織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國際經貿活動主體,即包括其他國際經貿組織、國家、法人和個人在內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隨著國際經貿交往的發展與深化,國際經貿組織與一國國民直接發生關係的情況趨於頻繁。典型的例子是歐盟因其法律規範在成員國國內有直接效力,從而導致歐盟成員國國民可以直接援引歐盟法而與歐盟發生法律關係。

  國際經濟組織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為兩部分:一是國際經貿組織內部關係——組織本身如何組成、如何運作;二是國際經貿組織的外部關係,即組織如何對國際經貿關係進行調整、控制,併在這種調整與控制過程中形成與其他國際經貿關係主體的協調關係

  (三)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法律規範由多種規範構成

  國際經濟組織法主要通過規範國際經貿組織本身而達到對國際經貿關係的調節,這種規範又主要通過各成員之間訂立國際條約以及在組織成立後通過組織自身訂立的各種規則來實現,因此,這些規範既包括實體性規範又包括程式性規範,二者往往密切配合,缺一不可。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主要指法律規範的具體表現形式。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淵源,主要包括建立各國際經貿組織的基本文件、組織本身所訂立的規範性文件等法律制度和適用於所有國際經貿組織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經貿組織的判例。

  (一)建立經貿組織的基本文件

  這是國際經貿組織得以產生和持續存在的規範性文件。政府間國際經貿組織的建立,是以國家間的正式條約為法律基礎的。這種正式條約的名稱或為憲章、或為協定、或有其他稱謂,不一而足。如聯合國憲章、佈雷頓森林協定、世貿組織協定等。非政府間國際經貿組織也大多基於成員間擬定的基本文件而建立。基本文件一般明確表明各簽約方建立組織的意圖,並對於擬建立的組織的宗旨、組織機構、職能範圍、活動程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重大問題進行了規定,它是國際經貿組織的章程,組織的組成以及活動須嚴格以此為據。不可超越基本文件規定的範圍。

  (二)國際經貿組織本身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國際經貿組織在其活動中,為更好地履行其職權,需要制定各種決議、規則、通知等規範性文件,這些規範性文件中關於組織本身的結構、活動的部分同樣構成國際經濟組織法的淵源。依一般法理,政府間的國際經貿組織沒有立法權,它通過的決議對其成員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隨著國際經貿組織“超國家”的發展趨勢日漸突出,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職能越來越與國家的立法權相似,一些組織的規範性文件對其成員國甚至成員國的國民都具有直接的約束力。

  (三)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則和規則。國際慣例雖有強制性和任意性之分,但二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國際經貿交往中,國際慣例被廣泛應用,具有相當的確定性和合理性。國際慣例由於其被普遍遵守的特征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從而成為國際經濟組織法的重要淵源。

  (四)國際經貿組織的判例

  與國內法院的判決相比,國際經貿組織的裁決似乎權威性要小得多,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因為首先它具有一種輿論的壓力,其次它往往還附帶一些懲罰措施。有些判例是關於國際經貿組織本身的組織運作的,因而構成國際經濟組織法的一個淵源。例如歐洲法院通過判例確認滿足一定條件時歐共體簽署的國際條約對其成員國國民具有直接的效力。這一判例無疑構成歐盟組織法的一部分。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內容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的內部法一般包括成員法、機構法、實體法、程式法等。其中的成員法和機構法可合稱狹義的組織法。

  (一)國際經濟組織成員法

  其內容主要規定成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喪失的條件與程式。

  (二)國際經濟組織機構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機構設置與決策制度。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設置制度主要包括機構設置、組成及職能方面的法律規範。國際經濟組織的決策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投票權力的分配製度;二是表決權力的集中程度。以下僅分析國際經濟組織的投票權分配製度。

  直接分配與集團分配。前者指組織成員的投票權直接由組織分配;後者指組織將投票權先分配給組織內的不同集團,再由集團分配給屬於該集團的組織成員。

  同權分配、加權分配與混合分配。同權分配,是指組織成員分配到的投票權相等,如一國一票。一國多票,票數相同,也屬於同權分配。同權分配還可分為成員同權分配與集團同權分配,後者指組織內各集團投票權相同;由於各集團成員不同,集團同權分配的結果是事實上的成員非同權分配,即加權分配。加權分配,指組織成員因特定理由分配到不同的投票權。由於組織加權的依據不同,有時甚至是綜合的,因此加權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加權分配可分為直接加權分配與集團加權分配。混合分配,指組織或集團內的投票權分兩部分分配,一部分實行同權分配,另一部分實行加權分配。同權分配符合主權平等原則,但忽視成員的不同情況,混合分配對兩者都予以考慮。

  國際經濟組織存在一票否決或一票贊成的制度,也可被認為是投票權的加權分配,只不過不是量的加權,而是質上的加權,是投票權加重的質變。

  (三)國際經濟組織實體法

  國際經濟組織實體法包括組織宗旨、管轄權制度、法律人格制度和實現組織宗旨的制度等。

  組織宗旨國際經濟組織的宗旨是其法律體制價值目標和基本原則的具體表現,對其具體法律制度的安排有著定向作用。

  管轄權制度。此制度是國際經濟組織與其成員、從屬於其成員的法人、自然人之間關係的制度。國際經濟組織的管轄權可以像國家的權力一樣劃分為立法管轄權、行政管轄權和裁判管轄權。

  法律人格制度。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是指其法律地位、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法律人格可分為國際人格和私法人格。國際人格,即國際法律人格,取決於一般國際法或國際公法;私法人格,也稱國內法人格,取決於各國國內法。成員與非成員承認國際經濟組織的私法人格的依據及表現形式不同。

  實現組織宗旨的實體法制度。此類制度是國際經濟組織法律體制的核心部分,是組織的目標性法律制度,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相互交叉,如國際投資法的內容包括了世貿組織法中實現該組織宗旨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PS)協議。

  (四)國際經濟組織程式法

  國際經濟組織為實現其宗旨而履行其職能、行使其管轄權所遵循的程式的法制化形成國際經濟組織程式法。可以考慮將其分為立法程式法、行政程式法及爭端解決法。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和《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分屬於行政程式法與爭端解決法的內容。

  爭端解決法是國際經濟組織程式法的重要內容。歐洲著名的GATT/WTO專家皮特斯曼在一篇專論中開宗名義的第一句話就是:“所有文明社會有個共同特征,都需要一套適用於解釋規則的、和平解決爭端的規範和程式。這是國際、國內法律制度的共同經驗”。這說明爭端解決法對國際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國際經濟組織內爭端的解決,一般重視非訴訟性爭端解決方法,並且爭端在組織內終局解決。

  歐盟內部爭端的解決規則是歐盟程式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其主要內容是歐洲法院的管轄權制度,歐盟基礎條約和《歐洲法院規約》對此予以規定。

  歐盟法還應包括其國際私法,其主要調整民商事關係,是實現歐盟宗旨不可缺少的法律。

國際經濟組織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

  部門法或法的部門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指其能否成為獨立的一個法的部門或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子部門。

  法的部門之間的劃分,或者稱劃分法的部門的標準,主要在於各法的部門調整的特征性社會關係。法的部門之間的不同之處還可以表現在法的部門的其他構成要素上。法的部門的構成要素包括:作為法的調整對象的特征性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機制。

  法的部門是包括國內法規範和國際法規範在內的所有現行法律規範的法的體系內一定範圍內的法律規範的整體,某一法的部門在法的體系中之所以有其地位是因其具有相對獨立性和構成要素至少在一個方面不同於其他法的部門。

  社會關係分類的多層次性、多角度性、時間性、空間性和動態性的特點,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法的部門之間的交叉或滲透。某一類法律規範,只要符合立法、司法、執法、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需要,就可以構成一個法的部門。法的部門的交叉或滲透不會造成立法上的交叉或重疊,相反,如對法的部門之間的邊緣地帶缺乏研究,則容易造成立法上的重疊和漏洞。法學部門或分支學科的交叉重疊有利於對某一問題研究的深化。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主體、調整對象、爭端的解決都有不同於國際組織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子部門之處,具有相對獨立性。國際經濟組織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或子部門,將對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的創製、實施、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的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博弈論分析和價值目標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即:一個主體,如一個人或一個企業的選擇受到其他人、其他企業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又影響到其他人、其他企業選擇時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博弈可劃分為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體的行為相互作用時,主體間能否達成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能達成協議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則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團體理性,包括效益、公正、公平和秩序。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體理性、個體最優決策,其結果可能是有效益的,也可能是無效益的。鑒此,出於效益、公平和秩序的追求,國家間達成協議,組成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據博弈論,成立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的協議要得以自願履行,必須達到納什均衡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價值目標是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的終極追求。就目前而言,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價值目標至少應包括秩序、效率和公平。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價值目標同樣也是國際經濟組織的價值目標所在。國際社會的組織化要求秩序,理性人交易費用理論要求效率,而秩序與效率的持續需要公平。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是其價值目標的要求和體現,是對國際經濟組織法規範高度抽象的概括,是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創製和實施的出發點和歸宿。國際經濟組織法至少應堅持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國家主權與國際合作兼顧原則。此原則要求國際經濟組織尊重國家主權,國家為實現國際組織國際合作功能應對主權自我限制。

  第二,善意遵守組織規章原則。這是對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及其成員的共同要求。

  第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有學者認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關貿總協定“將經濟效率的順序排在經濟公平前面。它們的目標是穩定與效率,而公平則是第二位的問題。只有由發展中國家為尋求更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而創建的聯合國貿發會議,與佈雷頓森林體系有所不同,將效率與公平的順序倒了過來”。目前,某些國際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追求效率忽視公平的觀念應當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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