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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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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管轄權

  行政管轄權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劃分。這種許可權劃分主要發生在縱向的同性質行政主體之間、橫向的不同性質行政主體之間。對於行政主體來說,它是明確了某一行政事務應當由哪一個行政主體首次處置的問題。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它可以確定受理處置行政事務的行政主體。雖然行政管轄權不涉及到行政事務的實體性處置,但它關係到行政主體能否公正、有效地處理行政事務。因此,現代法治國家都相當重視行政管轄權的法律化。

  行政許可權劃分的理論基礎應當是權力能力的有限性,即任何國家權力有效行使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劃定權力主體適當的管轄權。一個什麼都管轄的權力,結果往往是什麼都管不了,也管不好。行政管轄權的現實基礎是行政主體以層級制構建了一個重疊式的行政機構體系,作為國家行政權運作的組織架構。這種重疊式的行政機構體系形成了幾個行政主體同時都可以管轄某一行政事務的狀況。如果行政主體的管轄權不作必要的許可權劃分,則可能會形成行政主體之間行政管轄權的爭議,從而影響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因此,行政管轄權作為行政程式法上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1]

行政管轄權的特征[1]

  1.內部性。行政管轄權的內部性是指行政管轄權的法律效力範圍限於行政主體系統之內,不涉及到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行政管轄權的內部性可以解析出如下內容:(1)行政管轄權是行政主體系統內行政事務處理的一種許可權分配。行政許可權的合理分配是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行政權的前提;只有當行政主體根據其自身的能力承擔相當的行政許可權時,行政權的有效行使才能實現。因為,行政主體(作為複數)構成了一個縱橫關係複雜的機構系統,而這個複雜的機構系統面臨著廣泛的、複雜的、多變的行政事務,只有在行政主體與行政事務之間划出一個個清晰、對應的管轄關係,才能使行政主體有效地管理行政事務。(2)行政相對人之間或者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不得通過協議變更行政管轄權。行政管轄權是法律根據有關原則對行政許可權所作的權力資源,具有法定性,因此,行政相對人不能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改變行政管轄權。但是,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行政主體之問本著管轄便利的原則,可以通過法定程式改變行政管轄權,在程式法上這種法律現象稱為管轄權轉移。《煤炭行政處罰辦法》第9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管轄的煤炭行政處罰,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煤炭行政處罰交由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認為重大、複雜的煤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決定。”(3)行政相對人有權對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可以提出異議。儘管行政管轄權屬於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事務,但由於它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關,因此,在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對與其有關的事務行使管轄權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時,應有權提出行政管轄權異議。行政主體對於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決定。基於行政效率的要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關於管轄權異議的決定不得行使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權。

  2.排他性。行政管轄權的排他性是指任何一項行政事務只能由一個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從而確保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有效性。行政管轄權的排他性具有如下內容:(1)行政主體對某一行政事務行使管轄權後,就排除了其他任何機關對該行政事務同時行使管轄權,因此,行政管轄權的排他性又可以稱之為獨占性。行政管轄權這種排他性的法理基礎是防止多個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作出互相矛盾的行政決定,從而喪失了行政決定的可執行性。(2)如行政主體受理了不屬自己管轄的行政事務,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這要求行政主體對已經受理的行政事務,經審查如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不得退回行政相對人。因為行政主體受理了不屬自己管轄的行政事務,因其行政許可權的原因難以正確、有效地作出處理決定。行政主體如不顧沒有行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行使行政職權,可能會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3)行政主體不得對同一行政事務行使兩次以上的管轄權。這可以分兩種情況:其一是同一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不得行使兩次以上的管轄權;其二是不同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行使兩次以上的管轄權。禁止重覆行使行政管轄權的法理基礎是防止行政主體利用行政管轄權加重行政相對人的不利負擔。我國行政處罰法中關於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正是基於這樣的法理基礎。

  3.程式性。行政管轄權的程式性是指行政管轄權只是解決某一行政事務應當由哪一級中的哪一個行政主體處理的問題,因此行政管轄權是行政主體的行政程式權力。行政管轄權的程式性具有如下內容:(1)行政管轄權不處理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我們知道,行政管轄權指哪個行政主體有資格管轄某一行政事務,因此它只解決行政主體管轄某一行政事務的主體資格問題。對於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處置必鬚根據相應的行政實體法。雖然行政相對人依法可以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轄權提出異議,但不是因為行政主體處置了其實體權利,而是他認為行政主體無權處理其行政法上的實體權利。(2)行政主體有時超越行政管轄權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由於行政管轄權並不處置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因此,一個超越行政管轄權的行政主體作出了與一個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相同的行政決定,如果通過法定程式由有行政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加以追認的話,該行政行為應當仍然有效。另外,基於緊急情況無行政管轄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決定,也應當視為超越行政管轄權無效原則的例外。(3)對行政管轄權可以作出統一的規定。既然行政管轄權是一個程式性權力,各行政主體在行政管轄權上必然具有許多共性,這些共性構成了對行政管轄權作出統一規定的法律實證基礎。許多國家在行政程式法典中對行政管轄權作出的規定,都是基於這一法律理由。

行政管轄權的理論依據[1]

  行政管轄權如何確定更多的是基於人們對行政事務的主觀認識。+為了防止人的這種主觀認識發生偏差,我們有必要為行政管轄權的確立和分配提供法理基礎,以確保行政管轄權在法律化過程中的正當性。從現代社會科學的理論看,可以用來解釋行政管轄權的法理基礎至少有:

  1.社會分工理論。人類社會的發展從總的趨勢上是呈複雜、多變的勢態。由於人的能力的有限性使個人管理社會事務在總量上也被限制了。自亞當·斯密提出勞動分工以來,社會分工理論一直為社會學家所關註,成為解釋社會現象的一種經典理論。社會為什麼要分工?社會學家塗爾乾是這樣解說的:“社會容量和社會密度是分工變化的直接原因,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夠不斷進步,是因為社會密度的恆定增加和社會容量的普遍擴大。”我們知道,行政權從性質上講它是行政主體管理社會秩序的手段,古代社會關係簡單,政府管理的事務不多,如中國古代歷朝中央政府一般只設六部,到縣級就沒有現在政府那樣設置了上下對口的幾十個部委辦局。西方國家也是如此,如英國“有人曾說‘直到1914年8月,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可以度過他的一生卻幾乎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因此,行政管轄權並不為人們所重視。但是,現代社會因工業革命的巨大成功帶來的整個社會發生深刻的變化,當行政主體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行政事務時,人們意識到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案是在專業化分工的基礎上增設行政機構和人員。於是,行政機構的在數量的增加成為強化國家對社會管理的重要指標。如我國在1982年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為100個,1988年國務院部委有45個,非常設機構75個。這與當時我國改革開放政策之後行政事務劇增的現實有關。因此,只要在行政管理中存在著分工的必要性,那麼行政管轄權作為一個程式法律制度也就必不可少。

  2.有限政府理論。有限政府理論是憲政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對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這種有限性不僅體現在政府與社會之間,而且也體現在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權力的分配上。從行政權所處的地位看,它至少有三個法律關係涉及到它的權力管轄範圍的確定:其一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和司法權的關係;其二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係;其三是行政權之間的關係。這三個法律關係都涉及到法律如何確定行政權的管轄範圍。因此,從有限政府理論為基點,我們可以推出如下結論:每一個行政權都應當有其明確的、並由法律預先設定的管轄範圍,才能確保行政權的有效行使。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在全能政府下行政管轄權是不可能受到應有的重視,其結果往往是凡有利可取的行政事務,行政主體爭管轄權;無利可圖的行政事務管轄權,行政主體往往是互相推諉,或者把管轄責任推向社會大眾,如“保護耕地,人人有責”之類口號便是典例。當然,強調行政管轄權並不是要讓行政主體都恪守“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古訓。由於行政實踐中這種現象無法避免,因此,與行政管轄權相關的行政協助成了彌補行政管轄權所帶來的缺陷的具體法律制度之一。

  3.行政效率理論。在“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年代里,自由市場經濟機制導致了社會對行政權的效率並不關註,行政法的基本功能是消極地限制行政權不要伸人公民的權利範圍。這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好方法。但是,20世紀後,社會現代化過程客觀上要求行政權高效率的運行,以滿足行政主體協調日益複雜的社會關係的需要,因此,行政權如何配置成了提高行政效率的關鍵。現代社會是一個效率社會,效率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既然效率是社會的美德,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那麼,法律對人們的重要意義之一,應當是它通過界定人們參與社會資源配置的權利,為人們實際配置資源提供必不可少的手段,從而實現效率的極大化。”通過法律規定行政管轄權正是為了滿足行政效率的要求。行政管轄權所要解決的一個根本問題是每一件行政事務都應當納入一個相應的行政主體的行政權範圍內,任何一個行政主體對於自己管轄權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必須依法、及時處理,從而維護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正常的社會秩序。

行政管轄權的內容[2]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的行政主體根據行政區域的劃分,一般分設為四級,即中央、省、市和縣。對於這四級行政主體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往往只有原則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從這些規定看,只要屬於其許可權範圍內,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似乎對於某一的行政事務都具有管轄權。實踐中“有利可圖的互爭管轄權,無利可得的互推管轄權”的現象是否與上述立法不科學有關?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上,有學者從法理上將以下五個因素列為確定級別管轄權的標準:(1)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2)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3)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4)標的物的價值;(5)涉外因素。應當說,這幾個標準對確定級別管轄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但也存在著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理論欠缺正當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的標準中,它被解釋為“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高,則由較高層次的行政主體來管轄;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低,則由較低層次的行政主體管轄。”以這樣的表述作為確定級別管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有較大的理論探討空間。

  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既要確保行政主體有效處理行政事務,又不能背離法治的精神。雖然具體的國情需要我們加以考慮,但我們不能遷就落後的現實。我認為確定級別管轄的原則應當是:

  1.所有的行政事務應當由縣、市級行政主體處理。確立此原則的理由是,首先,縣、市級行政主體接近需要處理的行政事務的發生地,瞭解當地的民風民情,能夠充分考量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相關的各種因素,從而使行政相對人和當地民眾接受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其次,在實踐中,提高行政事務管轄的級別與行政相對人所承的負擔是成正比的,因此,將行政事務的管轄級別確定為縣、市級行政主體,可為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提供許多便利條件,從而減輕行政相對人的經濟負擔。再次,社會心理學認為:“空間上的距離越小雙方越接近,則往往容易引為知己,尤其在交往的早期階段更是如此。因為地理上的接近使互相接觸的機會更多,相互之間更容易熟悉對方。”因縣、市級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共同生活在雙方能接觸、瞭解的一個不大的社會圈內,雙方具有共同的社會習俗、價值觀念等認知基礎,有利於行政事務的處理決定的執行。

  2.省級以上行政主體進行業務政策領導。首先,省級以上的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一般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掌握的信息比較豐富,有條件對下級行政主體處理行政事務提供業務和政策的指導。其次,雖然省級以上行政主體不具有縣、市級行政主體與行政事務發生地之間那種互相瞭解、熟悉的客觀條件。省級以上的行政主體可能會擁有遠遠大於縣、市級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但是,權力的大小與公民的服從程度從來不是成正比的,經驗往往可以顛覆意識形態的邏輯。正如有學者所說:“對於任何一種權力的考察,在福柯看來,應當是在微觀層面,應當在權力運作的末梢,在一種權力與另一種權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這裡,我們才能真正瞭解權力是如何實現的。”再次,省級以上行政主體不介入具體行政事務的處理,可以用更多的時間來考慮巨集觀的行政管理問題,制定更加切實可行的公共政策,以指導下級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如果省級以上的行政主體經常陷於瑣碎、繁雜的行政事務中,可能難以發揮上級行政主體應有的作用。

  3.例外情形應當以法律、法規為準。例外情形是指以上述兩原則不能確定有效的級別管轄,需要作出變通規定時各種客觀情形。為了確定級別管轄的可行性,法律、法規可以作出相應的變通規定。從各國立法和我國的行政執法實踐看,例外情形主要有:(1)涉外的行政事務。(2)縣、市級行政主體提請處理的行政事務,如因地方保護勢力的干擾導致其無法開展正常的行政事務的處理活動,通過法定程式提請省級以上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3)涉及兩縣或兩市以上的行政事務,當地縣、市級行政主體無法處理的行政事務,如有的環境污染引起的行政事務,經常是涉及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甚至省級行政區域,在這樣的情況下,變通級別管轄權是非常必要的。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同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許可權。任何一個行政主體都有其獨立的行政管轄區域,但是,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由於行政事務的繁雜而導致的分工,在行政主體之間因行政事務的管轄權會出現交叉、重疊。如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這種行政管轄權的交叉、重疊現象可以說是確立行政事務地域管轄權的現實基礎。為了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轄權,科學地劃分行政事務的地域管轄權相當必要。

  確定地域管轄權的原則應當是:

  1.行政主體獨占行使管轄權。獨占行使管轄權是指某一行政事務所確定的管轄權只能歸屬於一個行政主體,一般不能確定為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管轄。在行政實踐中,一個行政事務如為法律確定為由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可能是立法者出於加強行政管理良好願望或是受制客觀條件所表現出的無奈。這一原則的法律意義在於,它可以提高行政主體的責任心,避免行政管轄權的互相推諉。

  2.行政主體便利行使管轄權。便利行使管轄權是指行政主體能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務。如行政事務發生地往往存在著可以證實該行政事務的主要證據,從便利性的角度出發,地域管轄權一般都由行政事務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這便利具有行政管轄權的行政主體收集證據,走訪證人。我國行政處罰法確立的地域管轄就是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為依據。這一原則的法律意義在於,它既有利於行政主體減輕行政管理的成本,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主體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行政主體有效行使管轄權。有效行使管轄權是指確定行政事務的管轄權能確保行政主體實現行政職權的目的,從而產生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正常秩序。行政主體對行政事務行使管轄權,從經濟學的角度上講,它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這些公共產品包括秩序、安全等。因此,有效行使管轄權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將行政職許可權制在公共產品的生產供給,否則必然導致行政職權的濫用。也就是說,要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管轄權,其管轄的事務必須嚴格限於公共領域,不能涉足於私人領域,更不能與私人爭利。這一原則的法律意義在於,必須嚴格劃定政府的職能,才能有效地確立行政管轄權。

  (三)特別管轄

  特別管轄是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一種例外。在行政實踐中,如我們嚴格遵循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原則確立行政管轄權,有時無法解決行政管轄權中所出現的特殊問題。於是,有必要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之外創設一種特別管轄權,以彌補行政管轄制度的缺陷。

  特別管轄主要有:

  1.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都具有法定的行政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不同質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具有共同的管轄權。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共同組成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主管全國音像製品內容的審核工作。根據這一規定,全國音像製品內容的審核工作由國務院文化部和廣電部共同管轄。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共同署名。如果是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屬於共同管轄的情形。其二,同質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具有共同的管轄權。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9條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其中的一個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從行政實踐看,共同管轄經常是導致行政管轄權衝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我們在立法時應當儘可能避免共同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行政事務的行政主體因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依法將此行政事務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處理的一種管轄制度。如《醫葯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規定:“醫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後,發現不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移送管轄是對無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已經受理的行政事務作出的一種管轄權處置,也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保障。如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拒絕受理所移送的行政事務,則會引起管轄權衝突。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將某一行政事務依法指定給某一行政主體管轄的一種管轄制度。指定管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某一行政事務處於無行政主體管轄或者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因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行政主體指定某一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其二,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都主張具有管轄權或者都主張沒有管轄權時,由上級行政主體指定某一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如《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式》第6條規定:“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外匯局管轄的,應就管轄權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由其共同上級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行政管轄的一種補充性制度,目的是每一項行政事務都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

行政管轄權的衝突及其解決[2]

  行政管轄權的衝突是行政領域中經常發生的現象,但我國解決行政管轄權衝突的正式法律制度是缺失的。對於行政管轄權的衝突,我們現有的規定通常是:先由行政管轄權衝突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然而,上級行政機關根據什麼原則,標準和程式行使指定管轄權,外人卻不得而知。這與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相距甚遠。因此,從法理上論證行政管轄權的衝突及其解決的程式很有必要。

  (一)行政管轄權衝突類型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行政實踐,行政管轄權的衝突類型主要有:

  1.同級不同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管轄權衝突。如關於音像製品的管理,如涉及非法出版的音像製品由文化部門管理,但如果是淫穢的音像製品則由公安部門管理。如果文化部門查處了淫穢的音像製品,則與公安部門在音像製品管理上發生了管轄權的衝突。類似這種行政管轄權的衝突,在工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因產品質量的管理問題上也時有發生。

  2.同級同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管轄權衝突。這種行政管轄權的衝突原因主要是:因行政事務涉及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使這兩個行政區域中對此行政事務都有法律上管轄權的行政主體或者都行使行政管轄權,或者都不行使行政管轄權。如在河南省與山東省交界的河南省台前縣與山東省的陽谷縣,由於行政區劃的多次變動、兩地居民私下變更土地承包權等種種原因,造成這裡土地歸屬與使用混雜不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亂局面,往往是河南人在山東辦企業,山東人在河南辦廠子。對兩地的小造紙企業的污染查處,台前縣和陽谷縣的環境保護部門都有行政管轄權。如果兩縣的環保部門都想管,或者都不想管,則構成了行政管轄權衝突。

  3.不同級同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管轄權衝突。行政主體以層級制作為行使行政權的基本方式,但這種層級制的運轉必須以行政主體上下級之間作必要的分工為前提。如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而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如國務院就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的具體建設項目用地作出審批,則構成了不同級同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管轄權衝突。

  4.不同級不同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管轄權衝突。這類行政管轄權的衝突並不多見。如衡水市棗強縣電力局因不服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於2000年8月4日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衡水市人民政府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覆議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作出了撤銷了此處罰決定。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所以不答辯、不提交有關證據材料,這因為它認為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行政覆議案件管轄權問題的答覆》,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以下實行垂直領導體制後,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覆議的管管轄權,因此,它在2000年8月11日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覆議案件管轄權異議。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同級不同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管轄權衝突,但在行政實踐中並不多見。

  (二)行政管轄權爭議解決規則

  1.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及時規則。現代社會行政以效率為原則,達成增進人民福利的目的。行政管轄權爭議導致行政權被擱置,導致行政主體難以通過行政權實現行政的目的,因此,必須及時解決行政管轄權的爭議。及時應當包含如下內方面的內容:(1)應當設置行政管轄權爭議解決的相關期限。這些期限應當包括提起爭議裁決的期限、作出爭議裁決的期限等。(2)與行政管轄權爭議有關的行政主體應當及時履行解決爭議的義務,如行政主體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爭議提交到有權裁決的機關,否則,有關機關可以追究行政主體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再如有權裁決行政管轄權爭議的行政主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儘快作出裁決,沒有法定時由,不得延長裁決作出的期限。(3)為了確保行政管轄權爭議及時獲得裁決,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有提出要求裁決行政管轄權爭議的權利。確認行政相對人這一權利,有利於防止行政主體怠於行政,從而提高行政效率,並確保公共利益和民眾的利益不因行政管轄權爭議而受到損害。

  2.行政管轄權爭議一裁終局規則。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就性質而言,它是一種解決行政程式僵局的方式,不涉及行政相對人實體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應當遵守“一裁終局”的規則,以免行政管轄權長時間地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一裁終局意味著:(1)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相對人,即使對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不服,也不再為其提供救濟的法律程式,行政管轄權爭議即產生不可變更的執行力。(2)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一經作出並送達到相關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即產生了不可再爭的執行力。(3)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管轄權裁決違法,可以作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救濟的一個附帶的理由,請求行政覆議機關或者法院審查。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異議成立,則該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有瑕疵的行政行為

  3.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書面規則。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系要式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書面規則要求:(1)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必須符合行政主體公文製作的要求,以文字的形式承裁行政管轄權爭議的全部內容,不得以其他形式記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內容。(2)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書必須以法定程式送達相關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否則,該裁決書不產生法律效力。(3)行政管轄權裁決書如發生文字書寫、計算、標點符號運用等錯誤,除非這種錯誤會使人得出相反的結論,否則對該裁決書的效力不產生影響,作出裁決的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更正即可。(4)在行政緊急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可以口頭的形式作出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但事後應當製作裁決書或者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三)行政管轄權爭議解決程式

  1.申請或提交。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管轄權爭議影響其合法權益而向有關行政主體提出裁決的請求;提交是指行政管轄權爭議的一方行政主體向有關行政主體提出要求裁決的意思表示。為了確保行政效率,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主體應當在行政管轄權發生後的法定期間內申請或提交裁決書。申請或提交是行政管轄權爭議解決程式的開始。雖然它需要符合條件才能啟動程式,但設置這一程式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儘可能減少啟動此程式的條件,提高啟動此程式的便利性。

  2.書面審理。書面審理是指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機關僅就案件的書面材料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這裡的書面材料是指申請人或者提交人就行政管轄權的爭議所提供的有關證據、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它是與言詞審理相對的一種審理方式。確立書面審理方式的理由主要是基於行政效率的需求。行政管轄權爭議所涉及的事實一般並不複雜,因此,通過書面審理方式完全可以達到審理的目的。

  3.作出裁決。作出裁決是指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機關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運用法律對行政管轄權爭議作出的決定。為確保行政效率,法律應當規定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機關作出裁決的法定期限。這個法定期限自接到要求對行政管轄權爭議裁決之日起10天為宜。行政管轄權爭議一經作出,應當按法定程式送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章劍生.行政程式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9
  2. 2.0 2.1 應松華.當代中國行政法 (下捲).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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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林,jane409,Mis铭,Gaoshan2013,连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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