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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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Administ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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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治行政[1]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政府運用這種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權、治官,依法規範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規範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2]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錯位與缺位,避免行政機關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從權力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於行政。
第一,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規範中作出規定,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法律優先。含義包括:
1)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於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都以法律為準。
2)在法律尚無規定,其他法律規範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此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都必須服從法律。
第四,依據法律。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體現為制定規範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體現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
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職權,就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
法治行政是著眼於行政活動應當體現法的內在價值。即行政目標應當體現正義性、公共利益性、合法性。
法制行政是法律對行政具有絕對的權威和支配力,行政權力應當來自於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對公民權利產生直接影響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示,行政亦無法外特權。
法制行政與法治行政既有區別又緊密聯繫。它們之間的聯繫主要表現為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堅持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向必然要求法制完備、健全,要求加強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