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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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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的思想產生於19世紀初,最早提出該概念的是德國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邁耶。根據奧托·邁耶在其《德國行政法》一書中的論述,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法律保留原則的內涵[1]

  法律保留原則最重要的內涵是指“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行政權唯依法律的批示始能決定行止。”該原則的確立前提是認為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公民基本權利首先具有不能被外力加以限制的屬性,除非確因公共利益才能夠例外地被侵犯;同時,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限制基本權利的活動不能恣意而為。其必須受到來自於有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通過對基本權利的明示或默示保留,以保證公民基本權利不受行政權的侵犯,除非有法律對此做出規定或基於法定理由行政權才可以對上述權利進行干涉”。

  法律保留原則在立法上是通過兩條途徑來實現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一是以法律來限制行政權力,防止政府之手不當侵入本應由社會個體或組織所享有的權利領域:二是該原則直接保障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強調這種權利是公民個人當然享有的.在沒有法律規定公民能否行使該權利時,視為其可以行使。“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為禁止;對於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為授權”這一法律諺語是法律保留原則這一價值的恰當描述。

  法律保留原則也要求立法應該規制政府權力。其一,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一定的邊界,這種邊界的外延來源於法律的授權,這是貫徹法治思維的當然要求,在行政法上與其具有緊密聯繫的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則。雖然各國法律對合法原則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存在歧異,但總體而言,其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兩點:1.行政職權的來源合法:2.行政行為應當受法律約束。前者指向的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其可以行使的職權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的設定、授予或許可。行政機關無權行使.如果其強行行使。由此對該行政行為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面清單管理是行政權力在投資準入領域內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該清單中規定的禁止和限制企業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事實上就是法律和法規所確立的行政機關可以干涉投資領域的具體界限,在清單範圍之內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以規制和管理,除此之外,行政機關不能加以干涉。

  律保留原則也體現為對公民實體權利的尊重。“奧托·邁耶從行政法視角通過論述行政權作用於公民權利和自由這一領域里的基礎和合法性。表達了憲法中的行政權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干涉必須以法律為基礎這樣一個權利保護理念.法律保留實質是權利保留”。首先,權利保留強調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實體權利是其固有的權利,非來源於國家或政府的恩賜或授予.這些權利具有天然性和基礎性,非依法律規定並經法定程式,國家或政府無權剝奪。其次,權利保留意味著公民可以自由行使憲法規定的實體權利,除非法律對這些權利進行了合理限制。第三。權利保留在要求行政機關尊重公民實體權利的同時.也要對阻礙或侵犯該權利的行為予以製裁。因此.負面清單管理重在宣示:除法律法規劃定不能享有的某些權利外,公民所享有的包括投資自由在內的各項實體上的經濟權利是廣泛不受約束的,同時國家或政府也應保證這些權利得以實施和落實。

參考文獻

  1. 薑田龍.負面清單管理與法律保留原則[J].大連幹部學刊/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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