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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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法性原則(Lawfulness Of Administration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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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行政職權的行使,都必須於法有據,並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為行政機關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才能行使,法律法規對行政權規定到什麼範圍和幅度,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就只能在法定幅度和範圍內去行使,國家沒有設置行政權的領域,屬於行政權範圍以外的領域,屬於其他法律規範調整的領域。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這一涵義和這一原則的確定,是由現代民主國家中,公眾的公民權和國家的統治權關係所決定的。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1]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權力的存在必須於法有據併合法,二是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於法有據併合法。
- 1.行政權力的存在合法是指行政主體資格的取得和行政職權的享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它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的存在必須是依法組建的,且符合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編製法的規定。
第二,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必須事先取得合法資格,經法定的職權機關依法確認並符合行政執法管理的法規規定。
第三,行政機關行政所管理的具體行政事項和行使的具體行政手段必須合法,符合行政組織法和其具體執行的單項法的規定。
行政權力自身合法的上述三項內容是確定行政主體資格合法的基本內容,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前提性要求。
符合行政實體法的規定是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它包括:
第一,行政職權施向的行政相對人符合法定的條件。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無論是權利性行為,還是義務性行為,甚至是懲罰性行為,都有其特定的法定條件,行政行為均應符合之,包括相對人的主體資格符合條件,行政行為符合條件,行為所指向的標的物符合條件。
第二,行政職權行使的內容合法。在行政職權行為中,無論是抽象性的立法行為和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行為,還是具體性的執法行為和司法行為,其行為所確定的權利或義務,均應符合法定的標準和幅度。尤其是行政義務性內容,更應有法律法規的明文列舉。
第三,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立法的行政目的和宗旨。國家每設置一項行政權,都有其特定的行政目的。該行政目的實現,又都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職權的運行來達到的。各項具體職權的行使,其動機和目的都須與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不得違背。
3.另外,行政職權在一般情況下均應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內部的公務員來親自行使,不得轉讓或隨意委托給非法定機關或非法定人員去行使。合法的行政委托應當於法有據,並符合法定的委托代理行政的法定條件。
符合行政程式法的規定是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行為時操作步驟和方式合法。它包括:
第一,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轄,包括法定的職能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在經濟行政的領域中,應當避免積極管轄衝突,在非經濟行政領域中,應當避免消極管轄衝突,以保證行政秩序的和協統一。
第二,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行政迴避制度,包括利害關係的迴避和原處理案件的迴避,以保證行政公務客觀公正的處理。
第三,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聽證爭辯程式,在行政裁決糾紛或者決定對相對人不利事務時,應當事先聽取其申辯意見,並給予其中辯機會,以便查清事實,明辨是非,正確處理。
第四,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定的方式、步驟、期限,以防止主觀隨意性。
符合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式法是合法行政不可分割的基本內容,它是一項行為的兩個方面,實體合法保證的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義務內容合法,程式合法是保證該項行為的工作步驟和操作規程合法,二者相輔相成,是合法性原則的最基本要求。
上述兩項合法性原則的內容必然產生其第三方面的內容,即違法行政無效,無效行政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補救違法行政的後果,依法追究違法行政者的法律責任,維護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這是違背合法性原則的必然性結果。
- ↑ 王忠信,葛文珠.簡明行政法學[M].法律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