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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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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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管理權委托給其他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行使的法律行為。
1、受委托方是非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本身不具有行政權。
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職能,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區別於法律法規的授權。
3、能夠委托行使的行政權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機關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不得轉讓。
依法治國從其本質來說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現代民主政治條件下國家行政管理的內在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可以委托的情況下,才能委托。“公權力行使的委任,有時是以法律直接進行的,有時是基於法律的根據,以指定行為進行的。總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與公權力的行使有關的情況下,法律的根據便成為必要。”這裡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應該包括憲法、法律(狹義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而不應將行政機關臨時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內。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1、委托必須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可以委托時,才能委托。沒有法定依據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2、委托行政機關必須擁有法定許可權。委托機關在進行行政委托時,其委托給受委托人的公權力必須是其自身合法擁有的職權。如果行政機關把一項本身不擁有的公權力委托給受委托人行使,這顯然是濫用職權,超越許可權的委托當然無效。
3、行政委托必須符合法定程式。由於行政委托的事務是具體行政行為,而“製裁是強制行為,行政機關對個人所施加的製裁肯定是對公民的財產、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職能的那種行政程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當法律程式’的理想這樣一種方式下加以組成。”
4、行政委托對象應當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行政委托對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則其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實施行政事務的現實條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個人,則應當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且具備實施行政事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行政機關通過其內設機構和所屬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雖然也是一種實質性委托,但由於其與行政機關存在正常的內部關係,因而不包含在這裡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質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由於許可權約束同一行政體系內部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由於處理行政事務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具體來說,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行政委托成立所要具備的形式上和程式上的要件。
2、實質要件。所謂實質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務本身的性質所要求的本質性規定。行政委托的事務從性質上看,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委托與行政授權的區別
1、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規定為依據。
行政委托也必須依法進行。不過,這裡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權那樣嚴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項範圍內,應當有法律關於委托的明確規定,如稅收、行政許可等; 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項範圍內,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實施委托,如物價、衛生、治安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為。
2、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具體的行政授權方式,不能一概而論,但至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有時法律、法直接授予職權,有時法律、法規規定由特定的行政機構授予職權。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較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的,有關行政委托的事項範圍、職權內容、委托時間、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的關係等,都將在委托決定中予以明確。
3、行政授權的法律後果,使被授權的組織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職權的主體資格,成為該項行政職權的法定行政主體。這裡的被授權組織指的是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
行政委托的對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體,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法定的個人,但均不會因此而發生職權及職責的轉移,被委托組織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職權的行政主體資格。
對行政委托的解釋出自哪裡,該解釋可以拿到法庭上使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