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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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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被委托组织)

目錄

什麼是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的委托,按照委托範圍,以委托主體的名義,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亦稱被委托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範圍十分廣泛,不僅包括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團體,而且還可以包括某些個人或某些私人組織。如國務院發佈的《家畜家禽防病條例》規定,農牧部門及其畜禽防疫機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飼養戶或檢疫單位檢疫,家畜出售者可持有被授權檢疫的飼養戶或檢疫單位的檢疫證明進入市場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的特征

  1.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非國家機關的組織。

  非國家機關的組織的基本職能不是行使行政職權或其他國家職權,而是從事其他非國家職能性質的活動。行政機關雖然可以在本系統內相互委托處理某些行政事務,這種委托是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協作,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因而行政機關不是被委托的組織。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使的行政職權必須因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而產生,不是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而產生。

  被委托的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職權,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不由其承擔,而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使的行政職權受到嚴格的限制。

  有些行政職權不允許委托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如行政立法權、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措施權、行政許可權等,行政機關不得委托給非國家機關的組織行使。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制度

  1.行政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

  (1)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在行政機關的法定許可權以內,不得越權委托;

  (3)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不得委托法定條件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4)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

  (5)對受委托的組織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機關委托組織的條件。

  行政機關委托組織的條件通常由具體的法律、法規所規定。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行政處罰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受委托組織的條件。

  (1)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必須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3.受委托組織的權利義務。

  受委托組織根據行政機關委托進行行政處罰時,有以下權利義務:

  (1)只能在委托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2)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行政處罰;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被授權組織的異同[1]

  (一)兩者的共同點

  1.兩者都是非國家機關組織。被授權和被委托組織都不是國家機關組織,都只在得到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時才具有行政職權,在此之外它們依然是一般的民事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

  2.兩者都只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而非行使一般行政職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僅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某項職權或某一事項;被委托組織也只能行使行政機關委托的,並且依據法律是可以委托其他組織行使的某種行政職權。

  (二)兩者的區別

  被授權和被委托組織雖然都行使行政職權,但前者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後者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在許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兩者範圍不同。被授權組織主要是非國家機關的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行政機關委托的對象,不僅包括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也包括特定的自然人。

  2.權力來源不同。被授權組織的行政職權來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被委托組織的行政職權來源於行政機關的委托。行政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依據視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強調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3.權力來源方式不同。行政授權的方式有兩類:

  • 直接授權,是指直接將某行政職權授予某組織行使,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4條對稅務所的授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對公安派出所的授權,《學位條例》第7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都屬於直接授權。
  • 間接授權,是指規定某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將某個特定的行政職權授予某個組織,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有權沒收假幣。行政委托的方式較為靈活,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

  4.法律後果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在授權範圍內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在行政委托中,不發生行政職權和職責的轉移,受委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只能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代理委托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不直接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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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永華.行政法學[M].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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