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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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在法律授權和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在此基礎上才談得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依法行政的本質是依法規範,約束行政權力。具體來說,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權,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別人。
(一)行政主體合法。行政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該項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務組織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地位、資格和組織條件。如果進行行政活動的主體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具體包括:一是行政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是固有的,而是來源於人民,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賦予的;二是行政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該項內容包括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否則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權利義務的行為;行政活動必須在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活動,越權無效;行政主體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且要積極地採取行動或措施保證法律規範的實施;行政行為不僅要符合實體規定,也要遵守程式性規定。
(三)行使行政權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統一。具體包括:一是,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相統一;二是,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相一致;三是,責任與違法相對應,違法必須受追究;四是,基於行政主體的地位和公務的要求,行政公務人員還有一種道義上的責任,如對公務員的紀律要求。
1、行政合法。一是行政主體合法;二是行政行為合法;三是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四是程式合法。
2、行政適當。行政適當主要是針對自由裁量行為。一是行政行為要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即滿足公共需求、實現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權益;二是行政行為要有充分、客觀的依據;三是充分考慮一切相關因素;四是不應考慮一切不相關因素;五是不得違反客觀規律;六是符合習慣與倫理。
法律是以理服人的工具,對於那些與法律和法規不抵觸的習慣和倫理,自由裁量應當予以考慮。
3、行政公正。一是制定法律規範作為禁止行政主體肆意妄為的前提;二是法律平等,即法律對一切相同的情形相同對待,法律對一切不相同的情形則不相同對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行政人員一律要迴避參與相關行政行為;四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機關要為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和程式行使辯護權提供保護和必要條件。
依法行政作為一種憲政原則與行政管理模式,也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政府發展的基本方向。這一模式的建立與完善,對於現代國家民主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於行政管理改革的鞏固與完善,都有重要的作用與意義。
- 1. 依法行政是現代國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發展的前提與保證
國家民主或是行政管理民主,其實質都在於要使公共權力的運行能真正體現人民的共同利益與意志。在現代國家,人民利益與意志的直接與集中體現形式就是各種法律規範。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保持行政法律規範的規範性與約束力,確保行政管理活動在法律規範限定的範圍內合法合理地進行。這就從根本上確保了行政管理活動民主化的實現。與此同時,現代行政法律規範還規定了公民和社會組織直接參与行政管理過程的途徑、方式與權利保障手段,這也構成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種重要形式與推動力量。
- 2. 依法行政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與保證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也是一種強調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經濟形態。它要求政府作為公正的裁判,制定與維護社會普遍遵從的、以法律規範形式體現出來的各種 “游戲規則”,如公平競爭、等價交換、第三者權威仲裁等。同時,它也要求在所有游戲規則的運行過程中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更為基本的法制規則。 ① 正因為如此,市場經濟的發展就離不開“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國家政府,要求政府作為市場法律秩序的建立者與維護者,確保市場經濟有序發展。但是,為確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與原則能得以實現,又要求政府行為具有公正性。對於作為政府的一部分,並且地位日漸突出的行政系統而言,實現依法行政、公平行政,也就成為市場經濟順利發展的客觀要求和保障。
- 3. 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權力膨脹趨勢的必然選擇
權力作為一種社會存在,本身具有強烈的擴張性、侵犯性、排他性、誘惑性、腐朽性、滲透性等不良特性, 如果沒有法律規範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現濫用權力、腐敗,乃至於獨裁的現象。而且,公共行政系統與社會、與公民發生著最直接、最經常、最廣泛、最具體的關係,事實上,在現代社會,公民從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與公共行政系統履行的管理與服務職能密切相關。從這個角度來說,社會與公民受到行政系統侵權的可能性也就最大。更為重要的是,由於法律規範的規定總是相對抽象的、原則性的,法律的適用也經常是模糊的、有爭議的。事實上,作為執法機關的行政系統因而也就擁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間,也就擁有了權力不斷擴充的極大可能性。正因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如何控制迅速擴張的公共行政權力,就成為各國政府與社會面臨的一個基本憲政問題。迄今為止,實行行政權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徑選擇。
- 4. 依法行政是推進與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徑
由於社會環境的不斷變遷,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以來,行政管理改革一直是各國政府面臨的共同問題。依法行政正是推動與深化行政管理改革進程的重要力量與有效途徑。一方面,已有的各項相關行政法律規範要求行政系統及其工作人員能夠不斷調整自身的職責許可權、管理與服務的程式、方式和方法,以便能夠適時滿足社會與公民
日益變更的利益要求。這也正是各國行政管理最基本的改革動機。各種確保行政管理合法合理化的法律規範以及要求行政系統在法律規範範圍內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的法治體制和原則是形成這種動機的制度與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行政改革要想取得合法權威與地位,也需要實現改革方案的法制化和改革過程的合法化。在行政管理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成果最終要依靠不斷建立與健全行政法律規範體系來鞏固與穩定。正因為如此,當代各國改革實踐表明,一項成功的改革都是從制定與實施新的行政管理法律規範開始的。而幾十年來的改革經歷則表明,改革缺乏足夠的法制化支持和缺乏應有的法律權威,是我國長期以來政府改革方案往往難以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政府改革總體效果難以達到理想目標的重要原因。這也正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政府把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作為我國政治與政府戰略發展目標的根本原因。